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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提单的规范性机制

区块链提单的规范性机制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2023年1月3日中远海运特运签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集装箱货物电子提单。关于区块链提单的规范性机制,本文拟从八个维度进行观察,包括其实际应用之规范性评价、增益价值之规范性评价、技术系统许可及其蕴含的安全性和正当性评价、当事人及相关方意思自治、GENCON 2022和NYPE 2015等格式条款、《鹿特丹规则》等联合国国际条约、我国《海商法》及其修订以及标准化等,初步呈现了区块链提单的跨系统性。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关键词:区块链提单  规范性机制

据“信德海事”2023年1月5日“突破!中远海运特运正式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下称“信德海事文”)报道,“2023年1月3日中远海运特运成功为纸浆COA客户ELDORADO签发首张电子提单 - 这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电子提单在全球航运非集装箱领域的重大突破”。

关于区块链提单的规范性机制,本文拟从下列若干维度观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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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一:实际应用之规范性评价

区块链提单实际应用可分为集装箱装运货物和非集装箱装运货物两个领域。与上述非集装箱装运货物领域相比,在集装箱装运货物领域中区块链提单实际应用更早,经验也更加丰富。

按“信德海事文”,“中远海运特运2022年完成了数字化航运平台与GSBN区块链平台、IQAX eBL电子提单系统的全面集成,正式具备了签发电子提单服务能力”。

按徐凯“区块链提单国际标准立项有感”(微信公号“航运评论”2022年4月4日)(下称“徐凯文”),“目前,GSBN在集装箱区块链电子提单实践探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推出了无纸化放货(Cargo Release)区块链应用。一方面,协助交通运输部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在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舟山、厦门、广州港等6个沿海港口和芜湖等沿江港口,应用了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实现主要进口电商货物港航单证平均办理时间由2天缩短至4小时以内,并避免了人们接触传播病毒的风险;另一方面,将经验复制推广到香港、新加坡和泰国的林查班公司,消除海运贸易流程中的纸质文件传递成本”。

从规范性上看,其表现为准许或默许或不禁止或不限制区块链提单实际使用,甚至鼓励和促进其实际使用,如我国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等。

二、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二:增益价值之规范性评价

区块链提单投入实际应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增益价值,包括商业增益价值、行政监管增益价值、预防提单欺诈增益价值等,具体表现为提高提单操作效率、节省提单操作成本、增强提单操作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等。

另有一种增益价值在于区块链提单将会带动其他关联的港航、贸易、金融等环节操作数字化,尤其是区块链化,以与区块链提单顺利衔接。

从规范性上看,其认可上述各种增益价值的正当性,对其持肯定态度,并促进这些增益价值之增长。

三、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三:技术系统许可及其蕴含的安全性和正当性评价

区块链作为一种数字化技术系统,其安全性备受瞩目,本身也须从技术上解决。但是,即使其在技术上并未彻底解决所有安全性问题,如经外在综合评估,区块链提单系统的安全性和正当性在可接受范围内,则可对其作出使用许可。

按“信德海事文”,“2022年6月27日,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宣布,基于GSBN区块链平台API开发的和易孚eBL电子提单系统已获得国际保赔集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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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四:当事人及相关方意思自治

区块链提单之所以能够投入实际应用,离不开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承运人、中间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船东、租家、经营人、管理人、保赔协会、船舶和货物保险人等当事人同意并就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也离不开港航企业、行政主管机关等同意并作出相应安排。

以“信德海事文”所述中远海运特运与ELDORADO之间纸浆COA项下区块链提单为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然就此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包括双方如何使用区块链提单等,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另以“徐凯文”所述我国交通运输部进口电商货物港航“畅行工程”为例,沿海及沿江试点港口应用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势必设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并据此运作。

推而广之,当区块链海运提单为其他港航企业、货主、金融机构及行政主管机关等相关方采用时,势必也会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或规定。其中民事权利义务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而行政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意思自治原则,则按相关行政立法程序设定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五、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五:GENCON 2022和NYPE 2015中关于电子提单之规定

关于电子提单,航运界常用租约格式条款如GENCON 2022和NYPE 2015等已作出了相关约定。这种格式条款约定仍属意思自治原则范围,当事人可根据双方磋商情况对其作出增删或变更。但如当事人选择该条款且未作增删或变更,则一般来说应依此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

GENCON 2022第二部分第20条“BIMCO电子提单条款2014”规定如下:

(a)如租家选择,本租约所述提单、运单和提货单应以电子形式签发、签署和转让,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b)为上列(a)款目的,船东应按租家指示订阅并使用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但此系统应获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因订阅和使用此系统而支付的任何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c)如船东因使用上列(b)款所述系统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租家同意使船东免于损害,但仅限于此责任并非船东过失引起者。

NYPE 2015第二部分第32条“BIMCO电子提单条款”在文本上与GENCON 2022第二部分第20条并无二致,但所处法律关系不同、约束的当事人主体不同。

如按上述格式条款,则区块链提单系统“应获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如上所述,“基于GSBN区块链平台API开发的和易孚eBL电子提单系统已获得国际保赔集团的批准”。另外,按此约定,订阅和使用此系统之费用应由租家承担,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不同约定。

六、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六:《鹿特丹规则》等联合国国际条约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按“2017年12月7日大会决议”,大会“认为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法律价值不确定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深信在技术中性基础上、按功能等同办法协调关于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法律承认的某些规则,将增加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测性”,“相信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将构成对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现有法规案文的有益补充,大大有助于各国加强其电子商务法律,特别是在电子可转让记录使用方面的法律,或者制订目前尚不存在的此类法律”。

按《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解释性说明》第一部分“导言”第5条,“在通过《示范法》之前,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着手处理电子形式可转让单证和票据问题。《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4条第3款可解释为暗示有使用电子提单的可能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6条和第17条提供了关于与货运合同和运输单据有关行动的规则,除其他外,使载入交货请求权的单据得以无纸化。《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有一章是专门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尤其是,《鹿特丹规则》第8条对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作出了规定,第9条指明了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第10条阐明了可转让运输单证与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相互置换的规则。此外,《鹿特丹规则》界定了电子运输记录(第1条第18款)和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第1条第19款)的概念”。

更明确来说,按该解释性说明第29条,“第3款的脚注中提供的可能除外情形清单纯粹是示例性的。可以排除在《示范法》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情形包括属于《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的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据此《鹿特丹规则》适用于区块链提单,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并不适用。

另需指出,该解释性说明第7条提及“电子商务领域贸易法委员会现行法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即不歧视使用电子通信、功能等同和技术中性”。其中《鹿特丹规则》关于电子运输记录之规定似应属“电子商务领域贸易法委员会现行法规”,故区块链提单的基本原则同样包括不歧视电子通信、功能等同和技术中性。初步看来,若以此三项基本原则为预设,可演绎出大量法律规则,其实际上已体现于《鹿特丹规则》等联合国相关法规中。

七、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七:我国《海商法》及其修订

我国现行《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尚无电子提单之规定,虽如上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4条第3款可解释为暗示有使用电子提单的可能性”,但当时并不具备此基础。

时移境迁,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提单等技术逐渐成熟,尤其是其应用日益广泛,加上联合国电子商务领域法规逐步推行,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应当有所因应,包括区块链提单规范的基本原则、界定、使用程序、效力、跨境使用和效力、法律适用、管辖等。

八、区块链提单规范性机制之八:标准化进程

按“徐凯文”,2022年初,“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过程、数据元和文档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54)投票通过《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标准正式立项,标准项目编号ISO NP 5909”。但此标准何时制定完成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九、结语

区块链提单从其开始设想之时就是一种跨系统存在,包括技术系统、商业系统、港航活动系统、规范性系统等,各系统在总体上均有正反两种方向或可能,具体来说在技术系统上区块链提单存在开发成功或失败两种可能、在商业系统上存在投入应用或废弃两种可能、在规范性系统上存在放任或禁止两种可能。不同系统的反方向或反向容易被忽视,但其在结构上不可或缺。因此,对区块链提单本身及相关系统之观察应当采用跨系统的视野,并审视各系统的正反两面。是故本文从八种维度观察区块链提单绝非穷尽,定然尚有其他维度。

黑格尔说,“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才会起飞”。但在黄昏到来之前,密纳发的猫头鹰已然存在并站在了树梢。区块链提单的规范性机制并非在其广泛应用之后才得以形成,而是在其起心动念之初即已刻入。将来区块链提单大行于世,离不开其跨系统规范性机制的自生成。反之,则是其跨系统规范性机制的自毁灭。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

任5,于广州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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