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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位于第8栏载明位置且预计在第9栏载明日期或大致时间准备好在本租约下装货之船舶将在前一程任务结束后尽快开始其上行航次,驶往第10栏载明港口或地点或者如载有超过一个港口或地点时则为第一个港口或地点或者临近之可安全抵达并一直浮起的港口或地点,除非出现超出船东控制的事件阻止或妨碍之;且
一旦装货结束,船舶就应驶往第11栏载明卸货港(地),或者如载明一个港口或地点范围则为指定港口或地点,或者临近之可安全抵达并一直浮起的港口或地点,并在此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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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各装货港(地)开始装货时为本航次装货妥当配员、装备和供应并具有舱容、冷藏及低温舱室以及其他所有船舶配备适于货物装载及安全接收、运载和保管;且
(2)在各载货航次开始时适航并妥当配员、装备和供应;
(ii)船东应从装货时起至卸货时止妥当并谨慎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
船东有权享有海牙-维斯比规则在任何情况下赋予“承运人”的所有权利、抗辩、免责、时效及责任限制。进一步,除非货物灭失、损坏、延误或者履行不能系由船东违反上述第(a)(i)款造成,船东同样有权享有海牙-维斯比规则赋予“承运人”的所有权利、抗辩、免责、时效及责任限制。
所有这些权利、抗辩、免责、时效和责任限制视为适用于就货物灭失、损坏、延误或不论何种性质的履行不能对船东或船舶提起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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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租约下装载的所有货物就租家提供或应遵循之任何特别要求应妥当且清晰描述并附有单证,以及(如适用)严格按照所有适用法、规则和国际条约(包括国际海事组织任何相关推荐或通告)进行标识和/或计数、包装、装载、积载和平舱和/或系固;
(ii)所有包装、积载、绑扎和系固材料(包括托盘、木箱、衬垫)应按所有适用法和规则妥善对待、管理和处置,合理标识,并附以所有适当证明;
(iii)货物装运、出口、运输和进口应在各方面合法并保持之;
(iv)货物在提供待装时(包括任何必要绑扎、包装、内部系固和/或起重手柄)应在各方面适于并能够承受装载、运输和卸载;且
(v)所有必要信息应提供给船东使其能够及时和准确提前申报货物。
散装货:除非由船东及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之行为、疏忽或过失造成:
(i)如散装货未按船舶天然分割区域装载和积载,租家应对由此造成货物混合、污染、变质、品质降低或损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负责;且
(ii)如散装货将交付给超过一家收货人或者在超过一个泊位或锚地卸货,在不按船舶天然分割区域交付或卸货情况下,租家应对由此造成短卸或溢卸引起的任何索赔负责,包括任何罚款或法律费用。
不满船货:如本租约下装船货物少于完全装满船舶的货物,船东有权在船舶天然分割区域内装载额外或更多的船东自有或其他租家货物,这些额外或更多货物可以在租家货物前或后进行装货和/或卸货,且均作为航次租约构成部分。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如按《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及其后续修订案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货物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所有货物存余(包括清洗货舱的水)之移除、保管、存放或处置应由租家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也应由租家按第19栏载明滞期费率赔偿。
减载:除非第13栏另有载明,租家可要求船舶从/向驳船或减载船装货和/或卸货。这种转船操作应由租家承担风险和责任,且租家应提供满足船长合理要求的充分防护及其他必要设备并支付其费用。如船长在任何时候合理判断转船操作不安全或很可能不再安全,船长可命令其中止或停止,在此情况下船长有权命令驳船或减载船离开船舶或者移开船舶。在减载情况下,减载船应视为满足本租约用途的相关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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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装载、清点、积载、平舱和/或系固货物,从货舱提取货物并卸载之;且
(ii)保证船舶在货物妥当积载、平舱和/或系固后不影响船舶载货航次及在装货泊位、港口和地点之间及卸货泊位、港口及地点之间移泊的适航性。任何相关费用应由租家承担,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持续计算。
(i)如船舶前往装货、卸货或停靠一处泊位、系泊点、锚地或其他地点,在此地点船东需支付额外费用以保证船舶持续安全,包括临时移开或租用待命拖轮、引航员或其他外来协助,任何此类额外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ii)若船舶在货物操作期间出于安全原因须腾出泊位,租家应保证任何已装船货物已安全积载和系固并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
管货设备和照明:除非船舶本无设备,或者第16栏载明船上设备不得使用,船东应提供船上管货设备及充足电力以运转之供免费使用。除非由租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行为或疏忽造成或归因于此,因船上管货设备故障或缺少充足电力而实际损失的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船东应免费提供船上照明。
(i)租家应对装卸工人造成的船舶任何部位损坏(合理磨损除外)负责。租家应负责支付这种损坏的修理费用,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任何时间损失,其应按第19栏载明滞期费率支付。
(ii)船长或船东应尽快和尽可能合理地通知租家或其代表及装卸工人任何船舶损坏情况,否则租家对此损坏不予负责。这种通知应说明损坏情况并邀请租家指定检验师评估损坏范围。
(iii)影响适航性的装卸工人损坏应在船舶驶离造成或发现此损坏的港口前或者按船舶船级社要求毫不迟延地进行修理。限缩船舶航区的装卸工人损坏应在驶离最后一个卸货港前修理,否则租家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其他所有装卸工人损坏如未在驶离最后一个卸货港前完成修理的,应由船东修理并由租家在收到船东的证明性发票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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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家有权选择在港口和/或锚地和/或途中对舱内货物进行熏蒸。这种熏蒸应始终遵循国际海事组织所有适用的推荐及后续修订案。若无船长书面确认装货(包括平舱和/或系固)已完成,不得开始熏蒸。
熏蒸应由租家承担风险和责任。任何与熏蒸相关的或由熏蒸引起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探测设备、呼吸保护设备及船员培训,应由租家承担。租家应赔偿船东因货物熏蒸而引起的或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费用。
如当地主管机关或国际海事组织推荐要求按租家指示进行熏蒸的船员须登岸留宿,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支出应由租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和餐饮。
在卸货港(地)所有熏蒸剂剩余、残留及熏蒸设备应尽快从船上移除和处置,其应遵循《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附则五或任何其他适用的与这种物质处置相关的规则,并应由租家承担风险、责任、费用和支出。
在装卸时间开始前和/或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停止计算后按上述第(a)款进行熏蒸给船东造成的所有相关时间损失应视为迟延并应由租家按第19栏载明滞期费率赔偿。
租家按此条对货物熏蒸行使选择权不应视为货物装运时状态之证据,船长或船东不得仅以熏蒸为由对提单进行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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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船东书面同意不得要求船舶在甲板上装载或运输货物。
(i)始终满足船长合理要求,保证这种甲板装运不超过甲板/舱口盖允许载货量且不削弱船舶适航性、稳性和航行能力;
(ii)提供甲板或舱口盖货物所需任何额外配件并支付费用;且
(iii)在船长监督下妥当装载、积载、衬垫、绑扎和系固此货物并承担风险和费用。
在甲板上装运的货物由租家承担风险,船东对不论如何发生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且不论是否船东过失造成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租家应保证就此甲板货签发的相关提单载明此货物装载于甲板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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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应按第14和15栏记载支付且应足额支付,不得打折或扣减。运费应以可使用和转账资金支付且不得扣除银行手续费但船东银行收取者除外。
包干运费之外的运费随装货进程而赚取并按大副收据载明数量计算。
不得要求船东或船长签发或背书显示运费预付提单,除非运费已由船东足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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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或船长应发送船舶预计抵达通知给租家及第24和25栏载明各方,如适当,且不得不合理地迟于船位任何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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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下述(b)款另有约定,在各装货港(地)或卸货港(地),准备就绪通知应分别向第26和27栏载明各方书面递交,只要船舶处于装货或卸货泊位,已安全地系泊且在所有方面准备好装货或卸货,不论何时均可递交,不论白天或黑夜。在递交准备就绪通知前,船东应尽到合理谨慎确保所有拟装货船舱清洁、干燥并在所有方面适于接收货物。
如未指定装货或卸货泊位或者船东抵达相关港口或地点或之外后无法靠泊指定泊位,船舶有权在任何等候地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此处可以是任何相关当局指定的,或者若未指定,则为通常锚地,不论检疫与否,不论清关与否。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将从那时起算,即使货舱随后未能通过下列第(c)款规定的起始检验,如同船舶已靠泊并在所有方面准备后装货或卸货,但是船舶实际用于从等候地点或通常锚地驶往装货或卸货泊位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如果装卸时间开始后船舱经起始检验发现并未在所有方面准备好装货,则只有至后续联合检验认定船舶准备好装货之时实际损失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然而,如经后续联合检验船舱仍未能在九十六(96)小时届满时或者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准备好,以迟者为准,租家有选择权在此后十二(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终止本租约,但船舶在行使此选择权时应尚未装货。如租家按此款终止租约,其应向船东支付上述第(b)款约定的递交准备就绪通知后等候泊位的所有时间按滞期费率计算的赔偿。
本款约定及租家是否行使本款赋予之权利不损害船东或租家互相提起的任何索赔。
第一个或唯一装货港(地)准备就绪通知应于第18栏载明日期装货港(地)当地时间00.01时前递交。装卸时间在那时之前不应起算,除非货物作业在更早前已开始。
如在任何装货港(地)或卸货港(地)递交了超过一次准备就绪通知,各次通知均视为已递交且不损害任何之前或之后递交准备就绪通知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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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租约装卸时间定义应视为并入并作为本租约构成部分,与其条款不一致者除外。
“SHINC”这一表述是指装卸时间连续计算,不受相关港口或地点公共假期或习惯休息日打断,不论按加班率工作与否。
“SHEX”这一表述是指将相关港口或地点公共假期和习惯休息日排除在装卸时间之外,除非使用之。
货物应在计算天数内或按第17(i)栏载明装货率装载,实际装货受天气延误或阻止的时间除外。
货物应在计算天数内或按第17(ii)栏载明卸货率卸载,实际卸货受天气延误或阻止的时间除外。
货物应在总计算天数内或按第17(iii)栏载明装卸率装卸,实际装货和/或卸货受天气延误或阻止的时间除外。
短装:如装卸时间基于装船货物数量计算且租家已同意就短装部分足额支付运费,装卸时间应基于提单数量加上短装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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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第9(d)款另有约定,各装货港(地)和卸货港(地)装卸时间以下列较早者为准:
(i)若适用SHINC条款,如准备就绪通知于中午前包括中午递交,则从当地时间14.00时开始;如准备就绪通知于中午后但在工作时间内递交,则从次日当地时间08.00时开始;或者
(ii)若适用SHEX条款,如准备就绪通知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包括中午递交,则从当地时间14.00时开始;如准备就绪通知于中午后递交,则从下一个工作日当地时间08.00时开始,或者,如准备就绪通知于一个非工作日递交,则从下一个工作日当地时间14.00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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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泊:如船舶须在同一港口或地点的第二个或后续泊位装货或卸货,或者移出后又移回同一泊位,且非为船东目的,移泊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任何相关拖轮费和引航费应由租家承担。
环境:装货或卸货过程中因货物相关环境或公共健康考虑引起的任何迟延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所有相关费用应由租家承担,包括除尘措施。
货物作业结束: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应持续计算,直至货物作业结束,其包括从船上移除装卸设备。租家在货物作业结束后有三小时时间在装货港(地)递交全套准确的货物文件。如船舶届时因等待全套准确的货物文件而无法开航,则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应开始并计算至收到上述文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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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应由租家按第19栏载明费率支付,速遣费应由船东就节省的所有装卸时间按滞期费率的一半支付。
除另有约定外,滞期费应持续累计不得间断,除非是且仅限于船舶未能立即履行要求的服务导致租家损失的时间,但如由租家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行为或疏忽造成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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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下列第(b)款,如果船舶未能按照第9条(准备就绪通知)在第一个或唯一装货港(地)于第18栏载明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租家有选择权在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后四十八(48)小时内解除本租约。
如船东预计即使尽到合理谨慎船舶也无法在第一或唯一装货港(地)于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其应不迟延地通知租家,说明船舶预计何时才能递交准备就绪通知并询问租家是否行使其选择权解除本租约,或者就船东通知的日期当地时间23.59时达成新解约日。该选择权之行使须在租家收到船东通知后四十八(48)小时内或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前,以更早者为准。如租家未行使选择权解除本租约,那么船东提出的新解约日将将代替第18栏载明解约日。本(b)款规定仅运行一次,如船舶未按第9条(准备就绪通知)在此新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租家有选择权在四十八(48)小时内或新解约日当地时间23.59时前解除本租约。
本条款及租家是否行使本条赋予的选择权不损害船东与租家互相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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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对货物及该货物所有应付次程运费享有留置权,以保障本租约下或根据本租约应收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补偿或损坏或其他所有款项索赔以及为收回之而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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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第15条或船东享有的无论何种性质的其他权利或索赔,如租家未按本租约要求支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或其他赔偿,船东有权在之后任何时间中止履行本租约项下任何及所有义务。
如租家未在收到船东通知之时起九十六(96)小时内改正错误并足额支付或按船东接受的条款提供足额担保,船东有权在之后任何时间终止本租约而这些费用仍应支付和/或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卸下货物,且此行为不得视为任何相关提单下之违约或绕航。
船东行使本租约赋予之权利导致的所有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包括船东这样做引起的任何第三方责任,应由租家补偿给船东。若出现实际或威胁扣船或滞留船舶,租家应立即提供适当的担保或替代担保以避免船舶任何延误。由此给船东造成的时间损失应由租家按滞期费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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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第一个或唯一装货港(地)在装货开始前任何时候存在罢工或停工且其很可能延误或妨碍在任何装货港(地)实际装货或装载任何部分货物,船东可要求租家确认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应予计算,如同没有罢工或停工。如租家未在二十四(24)小时内作出此书面确认,船东有选择权解除本租约且任何在这二十四(24)小时内递交的准备就绪通知不应损害此解约权。如租家作出上述确认,下列(b)款不适用于此罢工或停工。
如在任何装货港(地)在装货开始后任何时间存在罢工或停工延误或妨碍了实际装货,对由此引起的累计前十(10)天滞期费按一半费率计算,此后(除下列(c)款另有约定外)则按完全费率。
在任何情况下,如在任何装货港(地)罢工或停工延误或妨碍实际卸货累计总时间超过二十五(25)天,之后船东有权要求按(i)滞期费率同等日费率与(ii)当时主流市场租金率加上燃油消耗之间更高者计算赔偿,直至装货结束。
如在任何卸货港(地)罢工或停工延误或妨碍实际卸货或卸载任何部分货物,由此引起的累计前十(10)天滞期费按一半费率计算,此后则按完全费率直至累计二十五(25)天结束。如卸货在累计延误二十五(25)天后仍持续,之后船东有权要求按(i)滞期费率同等日费率与(ii)当时主流市场租金率加上燃油消耗之间更高者计算赔偿,直至卸货结束。
除非另有约定,本条项下所有款项每七(7)天支付一次。
除本条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延误或妨碍实际装货或卸货的罢工或停工之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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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租约另有明示约定,船舶、船东、租家及各自雇员、代理或分包商均不对下列事件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害、延误或未提供、装载、卸载或交付负责,除非其可合理避免或抵御: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海盗或劫掠行为、国王、统治者或人民扣押或限制、按法律程序没收(违反本租约引起者除外)且已采取合理措施立即提供充分担保使船舶或货物获释、洪水、火灾、封锁、暴乱、叛乱、民众骚乱、地震、爆炸、感染或传染病、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然而,本条相关事项不应打断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计算,也不解除或减轻租家按本租约向船东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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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损害本租约前提下,船长或持有船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副本应提供给租家)之船舶代理应按收到的条款签发提单,但此条款不应比CONGENBILL 2022条款对承运人更不利且始终与大副收据一致。如提单签发导致承运人和/或船东承担的任何风险、义务或责任比船东在本租约下承担的义务更繁重,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或后果应由租家补偿给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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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租家选择,本租约所述提单、运单和提货单应以电子形式签发、签署和转让,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为上列(a)款目的,船东应按租家指示订阅并使用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但此系统应获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因订阅和使用此系统而支付的任何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如船东因使用上列(b)款所述系统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责任,租家同意使船东免于损害,但仅限于此责任并非船东过失引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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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第5(iv)栏载明保赔协会或责任保险人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且其应在本租约期限内始终保持,除非租家同意其他安排,且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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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享有是否使用引航员航行的自由、拖带或协助遇难船的自由、为救助人命或财产以及为任何其他合理、必要的航行安全目的而绕航的自由,包括停靠任何地点加油、把备件、存储或供应拿上船、修理船舶、更换船员、放偷渡者或海上获救人员下地、紧急医疗和更换压舱水,船东对由此引起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延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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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家事先书面同意,且不应不合理拒绝之,船东可在第18栏载明受载期/解约期限内指定并提供一艘实质特征相似的替代船,但船东应始终对本租约妥善履行负责。此替代船应变为实现本租约目的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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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船东事先书面同意,且不应不合理拒绝之,租家可转租船舶或分出本租约,但租家应始终对本租约妥善履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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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方面:船东应支付通常对船舶征收的所有税费,不论金额如何估算。
货物方面:租家应支付通常对货物征收的所有税费,不论金额如何估算。
运费方面:除非第20栏另有约定,对运费征收或计算的税款应由租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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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第21栏另有约定,船舶应听命于租家指定的代理。若此代理由船东在装货港(地)和卸货港(地)委托并付费,但在货物及其装载、卸载和交付(包括提单准备和提交)相关或由其引起的任何和所有事项上均应视为租家代理。
除本租约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对其各自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租家在本租约下任何职责时应视为租家的代理。
除非另有约定,代理应遵守FONASBA(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联邦协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同等质量标准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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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租约不包括任何规定(不论作出与否)构成对任何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或弃权,而此责任限制权利作为一项法律问题本已赋予了船东、租家、船东、其登记船东或次船东,或管理人、经营人、租家、各方应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负责的任何人或任何方,或各方的责任保险人。
租家应保证船舶进入或使用其要求船舶驶往的任何泊位或地点(除非在本租约中明示列明)之条件和条款不损害上述任何责任限制权利,否则应赔偿船东由此引起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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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杰森条款、双方责任碰撞条款及CONGEN BILL 2022包含的《2014提单及其他合同》中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喜马拉雅条款应视为并入且作为本租约构成部分并应在本租约下任何提单中明示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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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应按2016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伦敦理算、公布和结算,除非第22栏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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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没有义务破冰,但如船东考虑船舶大小、构造和船级后准许则可跟随破冰船。
(i)如船舶开始上行航次后任何时间航道上出现冰冻,或者在抵达装货港后因冰冻无法进港,船长或船东应通知租家并要求其另行指定一个安全且可靠泊的港口。
如租家未在48小时(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内作出此指定或者同意计算装卸时间如同合同列明港口可靠泊或者宣布解除本租约,船东有选择权解除本租约。如任何一方解除租约,租家应向船东赔偿经证明的本租约所有盈利损失。
(ii)如船长认为在任何装货港存在船舶冰冻危险,且船长或船东立即通知了租家,船舶可带着已装船货物离去并前往最近的安全且无冰封地点等候租家在接到船长或船东通知后24小时(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内指定另一个安全且可靠泊的港口。如租家未指定替代港口,船舶可前往任何港口,不论是否在本租约航次通常路线上,为船东考虑而完货。
(i)如果前往卸货港的航路上有冰封,或者船舶抵达卸货港后因冰冻无法进港,船长或船东应通知租家。在此情况下,租家有选择权让船舶等候直至可以进港并按第19栏载明滞期费率支付赔偿或者指令船舶前往另一安全且可靠泊的港口。
如租家未在收到船长或船东通知之时起48小时(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予以宣布,船长可不再进一步通知而直接驶往最近的安全且可靠泊的港口并在那里卸货。
(ii)如船长认为在任何卸货港存在船舶冰冻危险,且船长或船东立即通知了租家,船舶可带着船上剩余货物离去并前往最近的安全且无冰冻地点等候租家在接到船长或船东通知后24小时(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内指定另一个安全且可靠泊的港口。如租家未指定替代港口,船舶可前往最近的安全且可靠泊港口并在那里卸下剩余货物。
(iii)在合同列明港口之外交货的,提单所有条件仍应适用,船舶仍应收取相同运费,如同在原目的地港口卸货一样,除非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在此情况下在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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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航次租约ISPS/MTSA条款
(i)船东应遵守《船舶和港口设施国际规则》及《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十一章相关修正案(ISPS Code)关于船舶及“公司”(按ISPS Code定义)之要求。如进出或航经美国水域,船东还应遵守《2002美国海上运输安全法》(MTSA)关于船舶及“船东”(按MTSA定义)之要求。
(ii)如要求,船东应向租家提供一套国际船舶安保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安保证书)及全套公司安保官(CSO)明细合同副本。
(iii)因船东或“公司”/“船东”方未遵守ISPS Code/MTSA或本条款要求而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不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应由船东承担,本租约另有约定除外。
(i)租家应向船东和船长提供全套详细合同以及船东要求的其他信息以遵守ISPS Code/MTSA。
(ii)因租家一方未遵守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不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应由租家承担,本租约另有约定除外,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如延误并非由船东一方未遵守ISPS Code/MTSA项下义务造成,应适用下列条款:
(i)即使本租约有相反约定,船舶仍有权递交准备就绪通知,尽管其因适用的安保规则或港口方或任何相关当局按ISPS Code/MTSA采取的措施而尚未清关。
(ii)港口方或任何相关当局根据ISPS Code/MTSA采取措施而导致的任何延误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除非这种措施完全由于船东、船长或船员过失、船舶上一航次贸易、船员国籍或船东经理人身份而引起。
即使本租约有相反约定,完全由于安保规则或港口方或任何相关当局按ISPS Code/MTSA采取措施而引起或造成的任何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安保警卫、交通艇服务、船舶守护、安保税费、检验,应由租家承担,除非这些费用或支出完全由于船东、船长或船员过失、船舶上一航次贸易、船员国籍或船东经理人身份而引起。船东遵守船舶安保计划而须采取的措施由船东承担。
如任何一方支付了另一方根据本条款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另一方应补偿给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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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裁行为”是指任何制裁当局施加制裁的任何行为、服务、运输、贸易或航次。
“制裁当局”是指联合国、欧盟、英国、美国或任何其他适用的主管当局或政府。
“受制裁方”是指制裁当局指定的任何人员、个体、实体,或船舶。
船东保证在本租约签订之日乃至整个生效期间其自身、登记船东、光船租家、中间次船东、管理人、船舶和任何替代船不属于受制裁方。
租家保证在本租约签订之日乃至整个生效期间其自身及任何次租家、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利益方不属于受制裁方。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违反了上述(b)或(c)款,那么未违约的另一方可终止本租约和/或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本租约之履行涉及受制裁方或受制裁行为,在不损害上述(d)款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前提下:
(ii)如航次或装货已开始,船东可拒绝前往并自行选择任何安全港口或地点(包括装货港口或地点)卸下任何已装船货物以完成本租约,
但如本租约规定装货和/或卸货处于不涉及受制裁方或受制裁行为的港口或地点范围内,船东须首先要求租家指定另一港口或地点并可解除本租约或者只有在租家未在收到该要求后四十八(48)小时内作出指定时才有权拒绝推进本航次。
如为遵守上述(e)款而进行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这不应视为违约,而应视为本租约妥善履行。
就货主和/或提单、运单或其他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持有人和/或次租家因船东遵守这种替代航次指令或按上述(e)款交付货物而向船东提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赔,租家应补偿船东。
租家应设法使本条款并入所有次租约及根据本租约签发的提单、运单或其他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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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航次租约战争风险条款(VOYWAR 2013)
(i)“船东”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租家、次船东、管理人或其他负责管理船舶的经营人,和船长;且
(ii)“战争风险”包括所有实际的、威胁的或报道的:
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会对船舶、货物、船员及船上其他人员有危险或会变得危险的任何个人、实体、恐怖分子或政治团体、或任何国家或领土的政府(不论获得承认与否)实施的战争、战争行为、内战或敌对状态、革命、叛乱、民众骚乱、军事行动、埋设地雷、海盗行为和/或暴力劫掠和/或捕获/没收(下称“海盗”)、恐怖活动、敌意行为或恶意破坏、封锁(不论针对全部船舶还是有选择性地针对特定船旗或特定船东的船舶还是针对特定货物或船员或任何其他事项)。
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任何时间,按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看起来本运输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履行将会使船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暴露于战争风险之下,船东可通知租家解除本租约,或者拒绝履行将使船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暴露在战争风险之下的部分,但如本运输合同规定装货和/或卸货处于列明港口范围内,若此港口或租家指定的港口会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暴露在战争风险之下,船东须首先要求租家指定任何其他处于装货或卸货范围内的安全港口,只有租家未在收到该要求后四十八(48)小时内指定这种安全港口时才有权解除本租约。
不论在装货开始后还是在卸货前的随后航次任何阶段,如按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看起来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会暴露在战争风险之下时,不得要求船东继续为任何航次装货,或为任何港口或地点签发提单、运单或其他用作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或前往或继续任何航次或其任何部分,或前往通过任何运河或水道,或前往或留在任何港口或无论任何地点。如出现这种情况,船东可通知租家要求其指定一个安全港口卸货或卸下任何部分货物,如租家未在收到此通知后48小时内指定这种港口,船东可自行选择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卸下货物以完成本运输合同。船东有权向租家收取这种卸货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果卸货发生在装货港之外的任何港口,船东有权收取足额运费,如同货物已运至卸货港,若额外距离超过100海里,额外运费应按合同运费相同比例收取,此比例是额外距离与正常和通常航线距离之间比例,船东为实现这种费用和运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在装货开始后本航次任何阶段,如按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看起来船舶、货物、船员及其他船上人员在正常和通常航线(包括任何运河或水道)上任何区段暴露在战争风险之下,而另有一条更长的航线抵达卸货港,船东应通知租家采取此更长航线。在此情况下,如额外距离总计超过100海里,船东有权按合同运费相同比例收取额外运费,此比例是额外距离与正常和通常航线距离之间比例。
(i)船东可为船舶投保战争险保险及其他船东需要的与战争风险相关的额外保险,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由船东自行承担。
(ii)如按租家指令或为完成船东在本租约项下义务,船舶前往或经过暴露在战争风险影响之下的区域,租家应向船东补偿船东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如船舶在应支付额外保费的此处列明区域卸下全部货物,租家应进一步据实补偿船东从卸货开始至船舶离开该区域的额外保费。船东应在卸货结束后尽快离开该区域。
(iii)本(e)款项下所有款项应在收到船东发票证明后十五(15)日内结算。
(i)遵守船旗国政府或船东应遵守其法律的其他政府或其他任何国家或领土不论是否获得承认的政府或不论何种性质的拥有权力强迫他人遵守其命令或指令的实体或团体作出的关于船舶离开、抵达、路线、护航、靠港、停车、作为目的地、卸货、交货或其他任何命令、指令、推荐或建议;
(iii)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任何决议条款、任何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超国家实体发布的有效命令以及施行之且对船东有约束力的国家法律,并遵守主管其施行者发出的命令和指示;
(iv)在任何其他港口卸下会使船舶作为违禁品承运人而承担责任的任何货物或部分货物;
(v)靠泊其他港口更换船员或任何部分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如有理由相信其会被拘留、监禁、扣押或类似处置;
(vi)如按本条款任何规定货物未装船或已卸下,为船东自身利益装运其他货物至任何其他港口或无论多少港口,不论是向前还是向后还是与正常或通常路线相反方向。
如因船舶按上述(b)至(f)款任何规定前行引起任何提单、运单或其他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项下索赔,租家应补偿船东。
如为遵守上述(b)至(f)款而进行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这不应视为违约,而应视为本运输合同妥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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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租约订立后,如按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本合同项下航次天然使用的正常和通常航线任何部分上之港口、地点、区域或航区、或任何水道或运河(下称“区域”)由于任何实际的、威胁的或报道的海盗行为和/或暴力劫掠和/或捕获/没收(下称“海盗”)而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变得危险或危险程度提高,船东有权选取合理的替代航线前往卸货港,如其决定这样做,应立即通知租家将采取此航线。如果船舶所处任何地点仅在进入后才变得危险,其应有离去的自由。
在任何情形下,如船舶前往或途径区域暴露在海盗风险之下,船东应有下列自由:
(i)采取合理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船舶、船员和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在区域内改变路线、在护航下前行、使用护卫、避免白天或夜间航行、调整航速航向、或雇佣安保人员和/或在船上或周围部署装备(包括搭载/解除搭载);
(iii)遵守船旗国政府或船东应遵守其法律的其他政府或其他政府、不论何种性质的拥有权力强迫他人遵守其命令或指令的实体或团体(包括军事当局)发出的所有命令、指令、推荐或建议;及
(iv)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任何决议条款、任何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超国家实体发布的有效命令以及施行之且对船东有约束力的国家法律,并遵守主管其施行者发出的命令和指示。
本条款应并入根据本租约签发的任何提单、运单或用作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下称“运输合同”)。如船长签发运输合同导致船东承担的责任比船东在本租约下承担的责任更繁重,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或后果应由租家补偿给船东。
如为遵守本条款而进行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这不应视为违约,而应视为本运输合同妥善履行。如本条款与本租约任何明示或默示条款存在冲突,本条款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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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收到的本租约项下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佣金应由船东按第23栏载明费率支付给第23栏列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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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送通知之目的,除按2020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法律和仲裁条款发送通知外,船东联系方式在第28栏中列明,租家联系方式在第29栏中列明。本租约项下发送的任何通知或确认均应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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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栏已向当事人另行提供了法律和仲裁之选择,兹为其适用条款。
本合同受英国法管治并按照英国法解释,本合同相关或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按《1996仲裁法》或任何法律修订或其再立法中赋予本条规定效力的规定排他性地交由伦敦仲裁。即使任何庭审在其他管辖区域举行,仲裁地应为伦敦。
仲裁应提交给三(3)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LMAA小额索赔程序进行。
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超过了LMAA小额索赔程序适用的金额但未超过4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LMAA中等索赔程序进行。
上述(c)和(d)款所指条款和程序是指仲裁程序开始时运行者。
本条款项下任何仲裁程序相关通知与沟通,包括启动仲裁通知和指定仲裁员,若以邮件发送,在邮件已从下列一方邮箱发送至下列另一方邮箱之日期和时间应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有权通过上述邮箱(或如已由通知修改,则修改后的相关邮箱)向另一方发送变更通知变更和/或增加上述邮箱地址。
本条款不妨碍本租约相关任何仲裁程序相关通知和沟通以其他有效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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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各方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妥当签署的本租约原件并在每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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