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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基于计算机科学多主体建模仿真理论和复杂性适应理论,以探索涉海法自创生斑图(Patterns)与算法,包括不同层级尺度下全球涉海法斑图、单一涉海部落及其涉海法斑图、实力相当或强弱不同双边涉海部落涉海法斑图、全球多元涉海部落涉海法斑图,以及涉海地理突破及涉海冒险和科技提升回顾与展望等,并建立了“涉海活动-涉海问题和争议-涉海法”系统路径。
关键词:涉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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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计算机科学多主体建模仿真理论和复杂性适应理论,探索涉海法理念架构和路径如下。
一、涉海法全球尺度论
问世间,涉海法为何物?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那就一个筋斗云,跳出三界外,再入红尘中。
尺度一:地球外远方,看到全球海洋、江河和湖泊总体轮廓。这里是涉海法之全球涉海地理尺度。
尺度二:从远方接近地球,看到全球海洋、江河和湖泊周围大型人类部落(下称“涉海部落”)分布图。这里是涉海法之全球涉海部落尺度。换一个角度看,全球涉海部落在全球涉海地理上涌现。
尺度三:进一步接近地球,看到全球涉海部落在从事各种涉海活动。这里是涉海法之全球涉海活动尺度。换一个角度看,全球涉海活动在全球部落中涌现。
二、单一部落A涉海法基本架构
苍茫海边,有一涉海部落A,其中500名海民,靠海而生。
彼时,海民们驾船开到最远处,也见不到其他部落海民。
于是,部落A海民所能触及的海域及资源均由其独占,不存在与其他部落争夺海域和资源的问题,从而也不会产生对外涉海军事问题,更不会产生对外涉海武装冲突问题。同时,单一涉海部落A也不产生跨部落涉海商事问题、跨部落涉海行政问题,以及跨部落涉海刑事问题。
在此形势限定下,部落A内500名海民开展各种涉海活动中,则会涌现出单一涉海部落内涉海法基本架构。
部落A海民为了谋生和提高生活质量,会开展涉海运输、捕鱼、养殖、贸易等经济商业活动。是为涉海商事活动自创生之一例。在此过程中,若各海民之间发生商业问题和争议,则可依据部落内一系列涉海商事惯例和规则予以解决,包括涉海商事管辖与程序惯例和规则、涉海商事证据惯例和规则以及涉海商事实体惯例和规则。是为涉海商事法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部落A海民航行所及的海域及其资源,部落A海民之间会发生争夺问题,在部落A无公权力干预下会发生海民之间私斗乃至世代缠斗。为解决这种问题,就需部落A以公权力在其海民之间界定海域和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是为涉海行政活动自创生之一例。于是,为解决海民之间这种争议,可依据部落内一系列惯例或规则予以解决,包括涉海行政管辖与程序惯例和规则、涉海行政证据惯例和规则以及涉海行政实体惯例和规则,从而实现定分止争。是为涉海行政法自创生之一例。
另外,在漫长帆船时代,不存在海洋污染问题和过度捕捞问题,相关涉海行政活动、问题及用以解决问题的惯例和规则也无从产生。
部落A众多海民从事各种涉海活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破坏涉海活动秩序的行为。对于情节较为轻微者,可通过相应涉海行政活动解决;但对于情节严重者,则需通过涉海刑事活动解决。是为涉海刑事活动自创生之一例。为解决涉海刑事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可依据部落内一系列惯例和规则予以解决,包括涉海刑事管辖与程序惯例和规则、涉海刑事证据惯例和规则以及涉海刑事实体惯例和规则。是为涉海刑事法自创生之一例。
综上,单一涉海部落A涉海法基本架构如下:
(一)部落A涉海商事法,下分:
1、涉海商事管辖与程序法;
2、涉海商事证据法;
3、涉海商事实体法。
(二)部落A涉海行政法,下分:
1、涉海行政管辖与程序法;
2、涉海行政证据法;
3、涉海行政实体法。
(三)部落A涉海刑事法,下分:
1、涉海刑事管辖与程序法;
2、涉海刑事证据法;
3、涉海刑事实体法。
三、双极涉海部落A与B跨部落涉海法基本架构
(一)基本设定
苍茫海边,有两个涉海部落:A与B,各有海民500名,实力相当。
两部落相隔遥远,起初分别在各自海域活动,由于航海能力限制,互不相见。
是时,部落A与B均属于单一型涉海部落,其内各有涉海法基本架构,独具特色,即部落A内涉海法(A型)与部落B内涉海法(B型),含各自部落内涉海商事法、涉海行政法及涉海刑事法。
(二)跨部落涉海领域及资源争夺活动、问题和争议及跨部落涉海权益法
随着航海能力发展,两部落海民逐渐在海上相遇,并进一步互相争夺海域及资源。是为跨部落涉海领域及资源争夺活动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此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双方除可通过武力解决外,也可通过双边惯例或盟约解决,还可通过各部落单边规则解决,以及二者结合。是为跨部落涉海权益法自创生之一例。
如是,涉海权益法包括两部分,一是两部落双边惯例、盟约及规则,即双边跨部落涉海权益法,系统解决涉海权益双边管辖与程序问题、双边证据问题及双边实体问题;二是两部落各自单边规则,即单边跨部落涉海权益法,系统解决涉海权益单边管辖冲突问题、单边法律冲突问题、单边管辖与程序问题、单边证据问题,以及单边实体问题。
(三)跨部落涉海军事活动、问题和争议及跨部落涉海军事法
两部落为提高争夺和保护涉海领域及资源的军事能力,均会发展自身涉海军事力量,并在海上采取各种军事活动。是为跨部落涉海军事活动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此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双方除可通过武力解决外,也可通过双边惯例或盟约解决,还可通过各部落单边规则解决,以及二者结合。是为跨部落涉海军事法自创生之一例。
如是,涉海军事法包括两部分,一是两部落双边惯例、盟约及规则,即双边跨部落涉海军事法,系统解决涉海军事双边管辖与程序问题、双边证据问题及双边实体问题;二是两部落各自单边规则,即单边跨部落涉海军事法,系统解决涉海军事单边管辖冲突问题、单边法律冲突问题、单边管辖与程序问题、单边证据问题,以及单边实体问题。
(四)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活动、特定问题和争议及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
当两部落之间出现重大争端且通过和平方式无法解决时,则可能诉诸涉海武装冲突。是为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活动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此活动中产生的特定问题和争议,双方可通过双边惯例或盟约解决,也可通过各部落单边规则解决,以及二者结合。是为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自创生之一例。
如是,涉海武装冲突法包括两部分,一是两部落双边惯例、盟约及规则,即双边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系统解决涉海武装冲突特定问题双边管辖与程序问题、双边证据问题及双边实体问题;二是两部落各自单边规则,即单边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系统解决涉海武装冲突特定问题单边管辖冲突问题、单边法律冲突问题、单边管辖与程序问题、单边证据问题,以及单边实体问题。
(五)跨部落涉海商事活动、问题和争议及跨部落涉海商事法
在单一涉海部落时代,该部落海民进行的涉海经济商业活动、其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及其解决规则,均限于该部落内。
两部落海民互相进行海上交往后,将逐渐开展和深化跨部落涉海商事活动。是为跨部落涉海商事活动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此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两部落海民可在两部落之外通过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惯例和规则解决,也可通过两部落双边涉海商事惯例和盟约解决,还可通过两部落内单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解决,以及三者结合。是为跨部落涉海商事法自创生之一例。
如是,跨部落涉海商事法包括三部分,一是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惯例和规则,即跨部落海民自治涉海商事法,系统解决涉海商事自治管辖和程序规则问题、证据规则问题及实体规则问题;二是两部落双边盟约、惯例和规则,即双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系统解决双边涉海商事管辖和程序规则问题、证据规则问题及实体规则问题;三是两部落各自单边规则,即单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系统解决涉海商事单边管辖冲突问题、法律冲突问题、管辖与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及实体问题。
(六)跨部落涉海行政活动、问题和争议及跨部落涉海行政法
在单一涉海部落时代,部落A船舶按本部落航行规则行驶即可,或者按本部落造船技术建造即可,不会影响他部落。
但在跨部落涉海活动中,假如船舶按各自部落航行规则行驶,当其不一致时,容易导致船舶碰撞事故;又如,船舶按各自造船技术水平建造,如存在缺陷则容易导致事故,从而造成两部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跨部落涉海活动顺利进行,两部落需开展跨部落涉海行政和技术管理活动。是为跨部落涉海行政活动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此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两部落海民可在两部落之外通过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惯例、规则和技术规范解决,也可通过两部落双边涉海行政惯例和盟约解决,还可通过两部落内单边跨部落涉海行政规则解决,以及三者结合。是为跨部落涉海行政法自创生之一例。
如是,跨部落涉海行政法包括三部分,一是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惯例和规则,即跨部落海民自治涉海行政法,系统解决涉海行政自治管辖和程序规则问题、证据规则问题及实体规则问题;二是两部落双边盟约、惯例和规则,即双边跨部落涉海行政法,系统解决双边涉海行政管辖和程序规则问题、证据规则问题及实体规则问题;三是两部落各自单边规则,即单边跨部落涉海行政法,系统解决涉海行政单边管辖冲突问题、法律冲突问题、管辖与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及实体问题。
(七)跨部落犯罪及刑罚活动、问题和争议及跨部落涉海刑事法
在单一涉海部落时代,部落内海民难免出现犯罪活动,从而带来相应刑罚,在此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及其解决规则,限于本部落内,而不会涉及他部落。
进入跨部落时代之后,从事跨部落活动的海民也难免出现犯罪活动,同时影响两部落,需对之采取刑罚措施。是为跨部落涉海刑事活动自创生之一例。
对于此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两部落海民可在两部落之外通过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惯例和规则解决,也可通过两部落双边涉海刑事惯例和盟约解决,还可通过两部落内单边跨部落涉海刑事规则解决,以及三者结合。是为跨部落涉海刑事法自创生之一例。
如是,跨部落涉海刑事法包括三部分,一是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惯例和规则,即跨部落海民自治涉海刑事法,系统解决涉海刑事自治管辖和程序规则问题、证据规则问题及实体规则问题;二是两部落双边盟约、惯例和规则,即双边跨部落涉海刑事法,系统解决双边涉海刑事管辖和程序规则问题、证据规则问题及实体规则问题;三是两部落各自单边规则,即单边跨部落涉海刑事法,系统解决涉海刑事单边管辖冲突问题、法律冲突问题、管辖与程序问题、证据问题及实体问题。
(八)双极涉海部落A与B跨部落涉海法基本架构
综上,在只涉及两个实力相当的涉海部落时,跨部落涉海法基本架构如下:
1、跨部落涉海商事法
(1)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涉海商事法,包括海民自治管辖与程序法、证据法,及实体法;
(2)双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包括双边管辖与程序法、双边证据法,及双边实体法;
(3)单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包括单边管辖冲突法、单边法律冲突法、单边管辖与程序法、单边证据法,及单边实体法。
2、跨部落涉海行政法
(1)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涉海行政法,包括海民自治管辖与程序法、证据法,及实体法;
(2)双边跨部落涉海行政法,包括双边管辖与程序法、双边证据法,及双边实体法;
(3)单边跨部落涉海行政法,包括单边管辖冲突法、单边法律冲突法、单边管辖与程序法、单边证据法,及单边实体法。
3、跨部落涉海刑事法
(1)跨部落海民群体自治涉海刑事法,包括海民自治管辖与程序法、证据法,及实体法;
(2)双边跨部落涉海刑事法,包括双边管辖与程序法、双边证据法,及双边实体法;
(3)单边跨部落涉海刑事法,包括单边管辖冲突法、单边法律冲突法、单边管辖与程序法、单边证据法,及单边实体法。
4、跨部落涉海权益法
(1)双边跨部落涉海权益法,包括双边管辖与程序法、双边证据法,及双边实体法;
(2)单边跨部落涉海权益法,包括单边管辖冲突法、单边法律冲突法、单边管辖与程序法、单边证据法,及单边实体法。
5、跨部落涉海军事法
(1)双边跨部落涉海军事法,包括双边管辖与程序法、双边证据法,及双边实体法;
(2)单边跨部落涉海军事法,包括单边管辖冲突法、单边法律冲突法、单边管辖与程序法、单边证据法,及单边实体法。
6、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
(1)双边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包括双边管辖与程序法、双边证据法,及双边实体法;
(2)单边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包括单边管辖冲突法、单边法律冲突法、单边管辖与程序法、单边证据法,及单边实体法。
(九)跨部落涉海活动时代,其中各部落涉海法总体架构
从单一涉海部落时代进入双极跨部落时代,涉海部落A与B均保有其在单一涉海部落时代产生的部落内涉海法。在此基础上,基于跨部落涉海活动,又发展出跨部落涉海法。
因此,在跨部落涉海活动时代,其中各部落涉海法总体架构均包括两部分:
1、部落内涉海法
(1)部落内涉海商事法;
(2)部落内涉海行政法;
(3)部落内涉海刑事法。
2、跨部落涉海法
(1)跨部落涉海商事法;
(2)跨部落涉海行政法;
(3)跨部落涉海刑事法;
(4)跨部落涉海权益法;
(5)跨部落涉海军事法;
(6)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
(十)跨部落涉海活动时代各部落内涉海法与跨部落涉海法之关系及互动
在跨部落涉海活动时代,各部落内涉海法与其跨部落涉海法共存且各司其职;但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渗流、关联及其他影响,触发内在变局。例如,部落内涉海商事法与跨部落涉海商事法相互渗流,部落内涉海行政法与跨部落涉海行政法相互支持,部落内涉海刑事法与跨部落涉海刑事法相辅相成,跨部落涉海权益法对部落内及跨部落涉海商事法、行政法及刑事法之制约和影响,等等。
另外,部落A涉海法总体架构及分部与部落B涉海法总体架构及分部发生对照和影响,触发外在变局。
四、强弱涉海部落A与B跨部落涉海法基本架构
(一)基本设定
苍茫海边,有两个涉海部落A与B,各有海民500名,但部落A海民涉海活动能力较强,而部落B较弱。
两部落一开始分别在各自海域活动,由于航海能力限制,互不相见。
此时,部落A与B均属于单一型涉海部落,各有独具特色的涉海法基本架构,分别为部落A内涉海法与部落B内涉海法,含各自部落内涉海商事法、涉海行政法及涉海刑事法。
(二)两部落相遇后,各自涉海法基本架构变局
随着两部落航海能力发展,其开始在海上相遇并深化交往。但在部落A强而部落B的情形下,则发生变局大致如下。
1、涉海部落A以武力吞并涉海部落B,成为新的单一涉海部落A2,从中发展单一部落A2内涉海法,原涉海部落B内涉海法被吸纳。
2、涉海部落A与涉海部落B虽有强弱,但既不互相侵犯,也不互相交往,或者交往极弱,则二者仍属单一涉海部落。
3、涉海部落A以武力威慑涉海部落B,独占两部落涉海领域及资源,但仍保留涉海部落B部分治权。
这时,涉海部落A内保留单边跨部落涉海权益法、单边跨部落涉海军事法及单边跨部落涉海武装冲突法,而涉海部落B在这三方面没有能力发展。
另外,涉海部落A内涉海商事法、涉海行政法及涉海刑事法在涉海部落B内进行法律殖民。
涉海部落B在残留的治权内可保留其原有涉海商事法、涉海行政法及涉海刑事法,但被部落A相应涉海法所吸引,从而发生偏移。
4、涉海部落A遏制与压缩涉海部落B涉海领域及资源,但涉海部落B在一定范围内保持控制,根据两部落实力消长向往拓展或者向内收缩。
这时,涉海部落A以单边涉海权益法、单边涉海军事法及单边涉海武装冲突法为主,而以双边涉海权益法、双方涉海军事法及涉海武装冲突法为辅。涉海部落B则相反,维护自身权利以双边为主,而以单边为辅。
在涉海商事法方面,涉海部落A以自身单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为主,而以双边跨部落涉海商事法为辅,甚至于所谓双边也以涉海部落A单边为模板。涉海部落B则须偏离甚至放弃本部落内涉海商事法,而以双边涉海商事法为主,以及部分或全部移植涉海部落A内涉海商事法。
另外,在涉海行政法及涉海刑事法方面,两部落在各自治权内均各循其常,但在涉海技术及其管理方面,则以涉海部落A为主导,而涉海部落B追随。
5、若涉海部落B在特定时期内超速发展或者涉海部落A走向衰落,则两部落可达到实力相当,于是呈现为两极涉海部落A与B局势。
这种从落后向前追赶所达到的两极涉海部落局面,与原生的两极涉海部落局面仍有差别。对于前者,涉海部落B涉海法基本架构在其落后时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渗入了涉海部落A涉海法基因,形成了新的发展趋势。但对于后者,两部落涉海法则一直在交互渗透,并行发展。
6、若原来落后的涉海部落B进一步超越了涉海部落A,则两部落强弱逆转,于是形成涉海部落A弱而涉海部落B强的强弱涉海部落格局。
在此情况下,涉海部落B涉海法会对涉海部落A发生反渗透,二者在之前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五、全球多元涉海部落间涉海法基本架构
(一)基本设定
苍茫海边,有多个涉海部落,各自之间距离远近不一,实力强弱有别,发展速度不均。
(二)海洋地理环境硬约束及逐级突破
各涉海部落处于不同海洋地理环境中,必然受其约束,且为硬约束。
若在相对封闭海区内有多个涉海部落,相互之间地理距离较近,跨部落涉海活动发生较容易。
若加以该封闭海区风浪相对平静,则其适合开展各种涉海活动,跨部落涉海活动出现时间就会较早、活动更多样且更频繁。这有利于该海区内涉海部落群加速进化,从而更早发生涉海科技飞跃。
若在相对开阔海域存在较多涉海部落,则相互之间地理距离较远,在低技术时代,跨部落涉海活动发生较困难。
若加以该开阔海域风浪较大,则其不利于开展各种涉海活动,跨部落涉海活动出现时间就会较晚、活动更单一且更稀少。这不利于该海区内涉海部落群进化,从而较晚发生涉海科技飞跃。
欲逐级突破海洋地理环境硬约束,须依靠和通过涉海活动冒险、技术及科学水平逐级提升,方可从近岸走向远岸,以至跨洋,纵横四海。
(三)涉海冒险和科技硬约束及逐级突破
全球多元涉海部落中,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决定了相应涉海部落从事涉海活动广度和深度,从而成为一种底层逻辑约束,且为硬约束。
任何部落在涉海冒险和科技上取得领先,则其涉海活动广度和深度也将随之领先;反之,则落后。
岁月流转间,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各行其道,视各部落内涉海冒险和科技制度及关联治理制度,孰能更有好促进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提升而分野。
同一时期,全球多元涉海部落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有强,有弱,发展不一。
不同时期,先发者可恒强,亦可被超越,乃至衰微。后发者可先至,亦可恒弱,乃至湮灭。
(四)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及涉海法发展分期模型
1、小国寡民: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均呈单一涉海部落状态
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初蒙,普遍比较弱小。在当时航海能力下,各于附近海域活动,互不相见。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彼时,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分别从事各种涉海活动,自会产生相关问题和争议,从而催生出全球多元单一涉海部落内涉海法。
唯各部落内涉海法表现方式因地因时而异,涉海经验、惯例和传统不同,其中所蕴涵逻辑形式各具特色。或者说,部落A涉海法逻辑形式为算法1,部落B涉海法逻辑为算法2,以此类推,不可妄言无逻辑。
2、左邻右里:全球多元涉海部落相邻活动状态
随着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提升,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开始跨出本部落涉海活动范围,接触到各自左邻右里,从而发生跨部落涉海活动。
全球多元涉海部落两两之间,要么实力相当,要么各有强弱,在跨部落涉海活动中自会产生不同问题和争议,从而催生出全球相邻双边跨部落涉海法。
其间会发生一些涉海部落吞并、结盟或控制,导致部分涉海部落盛衰兴替。
3、区域热点:部分相对封闭海域内多元涉海部落互动增强状态
随着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球多元涉海部落中部分处于相对封闭海域内部落开始突破相邻跨部落活动,出现一对多或多对多跨部落涉海活动,从而进入多元互动状态。
部分相对封闭海域涉海部落多元互动中,自会产生相关问题和争议,从而催生出相对封闭海域内多元跨部落涉海法。
其间会发生一些涉海部落吞并、结盟或控制,导致部分涉海部落盛衰兴替。
在上述相对封闭海域之外,全球多元涉海部落要么处于左邻右里状态,要么处于单一涉海部落状态,在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综合方面已然落后。
4、突破海域: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单向互动状态
随着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升,部分涉海部落开始跨出自身所在海区地理限制,迈向全球海域,在全球其他涉海部落不具备全球航海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单向互动。
在此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单向互动中,自会产生相关问题和争议,从而催生出相应全球多元单向跨部落涉海法。
其间会发生一些涉海部落吞并、结盟或控制,导致部分涉海部落盛衰兴替。
5、四海为家: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多向互动状态
随着涉海冒险和科技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开始进行多向互动。
在全球多元涉海部落多向互动中,自会产生相关问题和争议,从而催生出相应全球多元多向跨部落涉海法。
其间会发生一些涉海部落吞并、结盟或控制,导致部分涉海部落盛衰兴替。
六、全球涉海活动及涉海法自创生和复杂网络简略模型
以超然视角观测和模拟全球涉海活动及涉海法,可为之建立自创生及复杂网络简略模型如下。
(一)单一涉海部落内涉海活动及涉海法自创生简略模型
1、单一涉海部落情景设定及其涉海活动中实际问题和争议自创生
苍茫海边,有一涉海部落A,住着500人,从事船舶运输、捕鱼、晒盐等涉海活动。
其中一人A1擅长制造渔船和网具。另有一人A2前来委托。二人就渔船和网具建造进行商定。于是,A2支付对价,A1开始按照商定开始建造。数日后,A1建造完成,交给A2用以捕鱼。部落内其他人,从A3到A500也是如此。
忽有一日,A1与A5就所造渔船质量产生争议,A1说渔船质量应当这样定,A5说应当那样定。此时,若二人协商一致,均同意渔船质量应当怎么定,问题至此解决。若A1与A5无法达成一致,则涉海问题和争议产生。是为部落A内涉海问题和争议自创生之一例。
2、单一涉海部落内涉海法自创生
为解决其问题和争议,这时A1与A5要么自行对抗,要么寻求第三人裁判。前者对双方及部落稳定均不利,应设法避免。对于后者,A1与A5选择何人进行裁判、以何标准选择?例如,村民A66人品好,做事公平,会讲道理,平时村里有大小事情大家都喜欢找其商议。按此管辖惯例,A1与A5这次也去找A66做裁判。若A1与A5无法商定由谁做裁判,则由部落A全部村民A1至A500通过其特定立法程序制定规则。是为涉海管辖法自创生之一例。
A66接待A1与A5后,总不能看谁顺眼就听谁的,必须设定对A1与A5都公平的机会和程序,这样程序才能推进下去。如有程序惯例,则可继续遵循。若三方对程序上的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则由部落A全部村民A1至A500通过其特定立法程序制定规则。是为涉海程序法自创生之一例。
A66带着A1和A5程序的过程中,对于二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各说各的,很多地方说得不一致,如何判断谁的说法更符合事实?这就需要A1与A5分别拿出证据来进行证明,而不能单凭口说。如有证据惯例,则可继续遵循。若三方对于证据及证明上的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则由部落A全部村民A1至A500通过其特定立法程序制定规则。是为涉海证据法自创生之一例。
三方走完了程序,也查明了事实,到了A66作出裁判时,该听A1还是A5,A66又犯难了。如果三方能够达成一致或有惯例可供三方遵循,则问题解决。但是,如果A66无法同时说服A1和A5,又该按照什么标准裁判?于是,全村A1至A500通过其特定立法程序制定规则。是为涉海实体法自创生之一例。
以上为部落A涉海活动中涌现问题和争议以及相应管辖法、程序法、证据法及实体法自创生流程之一例。
由此,单一涉海部落内涉海法每一系统的细胞均包括:(1)实体法;(2)管辖与程序法;及(3)证据法,而其细胞壁则是涉海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产生这些问题和争议的涉海活动则是涉海法细胞容身之组织机体。
随着部落A涉海活动中更多问题和争议涌现以及相应涉海法自创生,部落A内涉海法将逐渐完善。
(二)涉海部落内跨部落涉海活动及涉海法自创生简略模型
1、跨部落涉海活动情形设定及其问题和争议产生
苍茫海边,涉海部落A附近,有另一涉海部落B,从事同样涉海活动。
涉海部落B也有500人。其中一人B1经常用船运输货物到涉海部落A,然后出售给A1,再装运其他货物运回涉海部落B。
忽有一日,B1驾驶的船舶不小心与A3驾驶的船舶在部落A外海域发生碰撞,两船都受损。这时,B1与A3就两船碰撞责任及赔偿问题会先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则问题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产生相关问题和争议。是为跨部落涉海问题和争议自创生模型之一例。
2、跨部落涉海法自创生先决问题:跨部落管辖冲突法及法律冲突法
在跨部落涉海问题和争议中,B1与A3在选择由谁来管辖的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由哪一个涉海部落来管辖,部落A还是部落B?然后才是各部落内之管辖法。
B1与A3无法就哪一部落管辖达成一致的,部落A与部落B可分别通过各部落内立法程序制定相应规则。是为跨部落管辖冲突法之一例。
在解决了跨部落管辖问题后,B1与A3接下来遇到的问题则是适用哪一部落涉海法来审理二者之间争议,部落A涉海法还是部落B涉海法?然后才能启动相应部落内涉海法。
在B1与A3无法就适用哪一部落涉海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部落A与部落B可分别通过各部落内立法程序制定相应规则。是为跨部落法律冲突法之一例。
随着部落A与部落B之间跨部落涉海活动中更多问题和争议涌现以及相应跨部落涉海法自创生,其跨部落涉海法将逐渐完善。
通过跨部落管辖法确定裁判者或裁判机构且通过跨部落法律冲突法确定适用法后,部落A内涉海法或者部落B内涉海法将会启动和运作。
3、跨部落涉海法主体问题:部落内涉海实体法、管辖与程序法及证据法等特别涉海法自创生
如部落A或者部落B认为,用以解决本部落内涉海问题和争议的涉海法不适用于跨部落涉海问题和争议,则会产生用以解决跨部落问题和争议的特别涉海法,包括部落内特别实体法、特别管辖与程序法以及特别证据法。
4、涉海部落内跨部落涉海法系统细胞
基于跨部落涉海法自创生先决问题和主体问题,各涉海部落内跨部落涉海法系统细胞包括两部分:
(1)跨部落涉海法先决问题
①跨部落管辖冲突法;
②跨部落法律冲突法;
(2)跨部落涉海法主体问题
③特别实体法;无之,则为部落内实体法;
④特别管辖与程序法;无之,则为部落内管辖与程序法;
⑤特别证据法;无之,则为部落内证据法。
同理,跨部落涉海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为跨部落涉海法系统细胞之细胞壁,而跨部落涉海活动则为跨部落涉海法细胞容身之组织机体。
(三)涉海部落间涉海法自创生
1、涉海部落间涉海法自创生情形设定
面对B1与A3遇到的跨部落问题和争议,除了通过跨部落管辖冲突法及法律冲突法之外,B1与A3及部落A和部落B中其他村民乃至部落以惯例形式设立部落间涉海法,或者部落A与部落B通过盟约等形式制定两部落间涉海法。是为超部落涉海法自创生之一例。
随着部落间涉海法逐渐增加,其将不断完善。在理想层面,部落间涉海管辖条约或惯例直接解决跨部落涉海问题和争议管辖问题,以部落间涉海程序条约或惯例直接解决程序问题,以部落间涉海证据条约或惯例直接解决证据问题,以部落间涉海实体条约或惯例直接解决实体问题。
部落间涉海法从萌芽至理想层面,有诸多中间阶段,其比重随时代不同而相应变动。
2、涉海部落间涉海法系统分析
涉海部落间涉海法系统细胞包括:(1)涉海部落间实体法;(2)涉海部落间管辖与程序法;(3)涉海部落间证据法。
涉海部落间涉海法细胞之细胞壁同样为跨部落涉海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而其外在组织机体同样为跨部落涉海活动。
或许可以说,涉海部落间涉海法是各涉海部落内跨部落涉海法逐步发展并求同存异之结果。
(四)全球涉海法总体架构
面对全球各涉海部落内以及跨部落涉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争议,从中孕育了全球涉海法总体架构,包括:(1)涉海部落内本部落涉海法;(2)涉海部落内跨部落涉海法;及(3)涉海部落间涉海法。
1、涉海部落内本部落涉海法
(1)本部落涉海实体法;
(2)本部落涉海管辖与程序法;
(3)本部落涉海证据法。
2、涉海部落内跨部落涉海法
(1)跨部落管辖冲突法;
(2)跨部落法律冲突法;
(3)跨部落特别实体法;
(4)跨部落特别管辖与程序法;
(5)跨部落特别证据法。
3、涉海部落间涉海法
(1)涉海部落间涉海实体法;
(2)涉海部落间涉海管辖与程序法;
(3)涉海部落间涉海证据法。
(五)跨部落涉海活动及涉海法复杂网络简略模型
如只有两个涉海部落发生互动,根本无法形成跨部落涉海活动网络。
如有少量涉海部落发生互动,其可形成跨部落涉海活动简单网络。
但如有大量涉海部落发生互动,则将形成跨部落涉海活动复杂网络。
在跨部落涉海活动复杂网络中,各涉海部落均有本部落内涉海法以及跨部落涉海法,另有各部落间涉海法,其面对的全球涉海活动所产生各种问题和争议瞬息万变,决定了涉海法自身也将流变不已。
其中任何一个涉海部落不仅要面对自身,也要面对关联涉海部落,更要面对全球涉海部落复杂网络。其在全球涉海部落中之地位,不单由自身决定,也不随少数涉海部落左右,而是随全球涉海部落复杂网络沉浮。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唯行经守道,以待天下有变。
七、全球涉海活动地理突破及涉海冒险和科技提升简史与展望
在全球涉海地理尺度,以海洋、江河和湖泊为中心,全球涉海部落从事涉海活动存在一条由近岸到远岸直至跨洋的扩展历程,依次为:(1)涉海近岸(肉眼视距)活动期;(2)涉海远岸(岸基远距)活动期;(3)涉海风帆跨洋活动期;以及(4)涉海机械动力跨洋活动期。目前正在展现(5)涉海智能化跨洋活动期。
预计未来将出现(6)涉海核动力跨洋活动期和(7)涉海驻洋活动期以及(8)海上城市远景。
(一)涉海近岸(肉眼视距)活动期
人类社会初期,全球涉海部落在最大技术能力上只能在涉海近岸(肉眼视距)短距离活动,包括航行、运输、捕捞、水产养殖、作战等。总体上看,绝大多数海域不存在任何人类活动。
在此时期,各涉海部落发展水平相当,部落间交互关联较弱,无法形成网络。
在此情形中,涉海法表现为各涉海部落内部个案解决规则及习惯,以及相邻部落之间个案解决规则及习惯。这些个案规则和习惯绝大多数已失落在历史长河中,只有极少数偶然遗留下来,成为涉海法化石,例如公元前二十一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七世纪苏美尔人手册等。
(二)涉海远岸(岸基远距)活动期
随着涉海近岸活动经验增长、技术发展及利益驱动,全球涉海部落中部分先进部落逐渐能够以岸基为基础超越肉眼视距范围从事各种涉海活动。
随着部分先进涉海部落从事涉海活动区域半径增加,各涉海部落间关联点线开始增加。例如,对于环地中海部落而言,涉海远岸活动直接击穿了地中海,各涉海部落交互连通,形成复杂网络。
但对于环南海部落而言,涉海远岸活动未能击穿南海,故不存在环南海复杂网络,但此区域部分涉海部落远岸活动能力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技术上并不落后,例如明代郑和下西洋仍属于涉海远岸(岸基远距)活动,当时属于先进涉海部落。
二者对比,地中海中涉海活动极为活跃,而南海之中则是一片冷寂。这种差异根本原因在于涉海地理形势不同,造成当时技术水平下涉海远岸活动无法建立复杂网络,无从推动涉海活动热烈开展。
在此时期,全球涉海部落开始出现分化,具体如下:
(1)部分涉海部落在涉案远岸活动技术能力上超越了其他涉海部落,产生了先进和落后涉海部落分化;
(2)随着涉海远岸活动拓展,部分海域涉海部落之间形成了相互联系的复杂网络,而其他海域虽然也渐次拓展涉海远岸活动,但未形成复杂网络,由此产生了处于复杂网络之中和之外涉海部落分化。
在此情形下,涉海法开始化而为三:
(1)落后涉海部落(仍在从事涉海近岸活动)个案规则和习惯;
(2)处于复杂网络外的先进涉海部落从事涉海远岸活动时产生的个案规则、习惯和少量成文法,例如印度摩奴法典、唐代市舶律等;
(3)处于复杂网络中的先进涉海部落从事涉海远岸活动以及交互活动时产生的个案规则、习惯、少量成文法及部落间关系法,例如公元五世纪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公元八世纪罗得海商法等。
在涉海法方面,上述(3)最先进,(2)次之,(1)落后。
(三)涉海风帆跨洋活动期
随着涉海远岸(岸基远距)活动经验增长、科技进步和利益驱动,部分先进涉海部落逐渐能够脱离岸基,利用海洋季风规律、船舶风帆及航行设备和技术,从事跨洋航行。这些先进部落主要从西方涉海部落中涌现,与东方涉海部落拉开差距。
随着涉海风帆跨洋活动拓展,此部分先进涉海部落开始探索全球涉海活动网络,为后续建立涉海活动网络奠定基础。
在此时期,全球涉海部落进一步分化,具体如下:
(1)仍在从事涉海近岸活动的涉海部落;
(2)处于涉海远岸活动复杂网络之外仍在从事涉海远岸活动的涉海部落;
(3)处于涉海远岸活动复杂网络之中仍在从事涉海远岸活动的涉海部落;
(4)从事涉海风帆跨洋活动的先进涉海部落。
在此情形中,在原有涉海法基础上,涉海风帆跨洋活动相关涉海法得以涌现和提升。先进涉海部落与落后涉海部落在涉海法方面也呈泾渭分明之局。
(四)涉海机械动力跨洋活动期
随着工业革命爆发和科学技术指数级加速发展,部分更加先进涉海部落开始采用机械动力从事涉海跨洋活动,大大提高了跨洋活动效率和安全性。同一时期,未能采用机械动力的涉海部落则彻底落后。
以先进涉海部落为核心,涉海活动网络急剧深化和复杂化,而落后涉海部落网络除了被动连接先进部落外,并无显著变化。
同时,很多落后涉海部落开始奋起直追,加强学习和借鉴先进涉海部落,从而快速缩小差距,导致全球涉海活动网络进一步动荡和混沌化。
涉海法在此时期发生了深刻进化。一方面,先进涉海部落自身涉海法在其全球涉海活动中快速涌现;另一方面,落后涉海部落既有自身涉海法传统,又要更弦易辙,学习和借鉴先进涉海部落;更重要是,随着全球涉海活动网络深化,全球涉海法开始互相影响,出现了团簇化甚至趋同化现象。这就是全球及各部落现行涉海法现象之深层原因。
(五)涉海智能化跨洋活动期
目前正在向涉海智能化跨洋活动期转型,相关涉海法也在酝酿中。
(六)涉海核动力跨洋活动期
涉海核动力已经率先在核潜艇、军舰及调查船上采用。随着量子科学飞速发展,核动力商业化预计未来十年内可以完成。
(七)涉海驻洋活动期及海上城市远景
当前已有钻井平台等设施驻扎海上运作。
未来,随着核动力技术成熟及商业化,涉海驻洋活动期将会到来,形成驻洋群落,乃至海上城市。
届时,相应涉海法将会在涉海活动中进行自创生和涌现。
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4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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