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法: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下,涉海法律体系大一统
任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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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事件发生、演进与解决的过程,存在一种动态模型。
简而言之,法律事件发生后,必然伴随相关法律认知。其中,当事方、参与方、关注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均有各自法律认知,参差有别。是为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初始态。
正是法律事件中法律认知的内在冲突,召唤法律规范,以解决之。若无法律认知冲突,则根本不会产生法律规范。
是故,为达成一致法律认知或者决定性法律认知,须依次经过下列六大法律规范,分别解决六大问题:
(1)管辖法:法律认知由谁裁判?
(2)程序法:怎样裁判?
(3)冲突法:怎样选择适用法?
(4)适用法:适用法是什么?
(5)特别证据规则:上列四种法律规范特别规定的事实及其证明。
(6)一般证据规则:一般事实及其证明。
通过法律规范在解决原有法律认知过程中,会产生新的法律认知,让法律事件呈现为新的局面。是为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演进态。
但在法律认知演进态中仍会存在冲突。为解决法律认知演进态冲突,须各方法律认知持续折冲,最终形成一致性或优势法律认知,由此解决法律事件或者使其维持一种较为稳定的状态。是为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解决态。
进一步,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初始态、演进态及解决态中暴露出的法律认知冲突,又会驱动法律规范深入演进。
综上,法律事件动态模型总体上由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认知的初始态、演进态和解决态,第二部分为六大法律规范。简要图示如下。
申言之,在六大法律规范内部,各有其法律文件生态系统。(备注:“法律文件生态学”详见《保险合同争端解决通典》之“体例和索引释义:略论中国法、法律文件生态及全球法律云演化”)
虽有上列六大涉海法律规范及其内部法律文件生态系统,但其与法律认知及法律事件演进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二者既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
但总体而言,法律认知超乎法律规范及相关事实之上,是决定法律事件走向的近因,而法律规范则是远因。
同时,法律认知作为近因与法律规范作为远因,二者之间存在间隔,需以论证链予以妥当衔接,但会发生错裂。此处,“论证链”可指法律推理、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精神或者相反,即反法律推理、反法理学、反法哲学及反法律精神。
由此可知,这种论证链已超出法律规范之边界,属于法律认知的前奏和有机组成部分。
涉海法律规范浩若烟海,迄今尚未形成体系。应用上述法律事件动态模型,可初步建立涉海法律体系大一统。
(一)涉海法律事件体系
1、海洋及内河地理区划
2、海洋及内河水文
3、涉海科学考察与试验
4、涉海资源勘探、分类、开发和利用
5、涉海航行权
6、海商与内河商事
7、涉海行政
8、涉海政策和经济
9、涉海刑事
10、涉海军事与战争
(二)六大涉海法系
上列十大涉海法律事件对应六大涉海法系:
1、海洋与内河法,对应上列第1至5项法律事件;
2、海商法与内河商法,对应上列第6项法律事件;
3、涉海行政法,对应上列第7项法律事件;
4、涉海经济法,对应上列第8项法律事件;
5、涉海刑法,对应上列第9项法律事件;
6、涉海军事和战争法,对应上列第10项法律事件。
(三)涉海法法律认知初始态
对于上列各项涉海法律事件,当事方、参与方、关注者、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等总是各有法律认知,甚至聚讼纷纭。
(四)六大涉海法系分别对应六大法律规范
1、六大涉海法系各自管辖法;
2、六大涉海法系各自程序法;
3、六大涉海法系各自冲突法;
4、六大涉海法系各自适用法
5、六大涉海法系各自涉海特别证据法
6、涉海一般证据法,即一般民事、行政、刑事证据规则及国际争端解决证据规则等。
(五)涉海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演进态
对于法律事件中的法律认知初始态,在六大法律规范调整过程中,会产生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演进态。
(六)涉海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解决态
涉海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在发生和演进过程中,会出现法律认知持续折冲,从而带来优势法律认知或者较为稳定的法律状态,由此达到涉海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的解决态。
所谓解决,不过短暂平衡。涉海法律事件、法律认知及法律规范内部永远存在或大或小的冲突。冲突不止,演进不已;远望深视,高居审听;精研几动,通乎四海!
礼乐者,征伐之本也;
文章者,政事之资也;
揖让退逊,强梁梗化之徒潜移默夺;
如此,则胜刀锯千万矣。
- 《兵说》(明)沈炼 撰
关键词:涉海法 法律事件动态模型 法律事件 法律认知 六大法律规范
上卷 法律事件动态模型
一、法律事件发生、演进与解决之动态模型基本原理和框架总论
法律事件发生、演进与解决的过程,存在一种动态模型。
简而言之,法律事件发生后,必然伴随相关法律认知。其中,当事方、参与方、关注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均有各自法律认知,参差有别。是为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初始态。
正是法律事件中法律认知的内在冲突,召唤法律规范,以解决之。若无法律认知冲突,则根本不会产生法律规范。
是故,为达成一致法律认知或者决定性法律认知,须依次经过下列六大法律规范,分别解决六大问题:
(1)管辖法:法律认知由谁裁判?
(2)程序法:怎样裁判?
(3)冲突法:怎样选择适用法?
(4)适用法:适用法是什么?
(5)特别证据规则:上列四种法律规范特别规定的事实及其证明。
(6)一般证据规则:一般事实及其证明。
通过法律规范在解决原有法律认知过程中,会产生新的法律认知,让法律事件呈现为新的局面。是为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演进态。
但在法律认知演进态中仍会存在冲突。为解决法律认知演进态冲突,须各方法律认知持续折冲,最终形成一致性或优势法律认知,由此解决法律事件或者使其维持一种较为稳定的状态。是为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解决态。
进一步,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初始态、演进态及解决态中暴露出的法律认知冲突,又会驱动法律规范深入演进。
综上,法律事件动态模型总体上由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认知的初始态、演进态和解决态,第二部分为六大法律规范。简要图示如下。
申言之,在六大法律规范内部,各有其法律文件生态系统。(备注:“法律文件生态学”详见《保险合同争端解决通典》(任雁冰 编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8月第一版)“体例和索引释义:略论中国法、法律文件生态及全球法律云演化”)
虽有上列六大涉海法律规范及其内部法律文件生态系统,但其与法律认知及法律事件演进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二者既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
但总体而言,法律认知超乎法律规范及相关事实之上,是决定法律事件走向的近因,而法律规范则是远因。
同时,法律认知作为近因与法律规范作为远因,二者之间存在间隔,需以论证链予以妥当衔接,但会发生错裂。此处,“论证链”可指法律推理、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精神或者相反,即反法律推理、反法理学、反法哲学及反法律精神。
由此可知,这种论证链已超出法律规范之边界,属于法律认知的前奏和有机组成部分。
二、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中之六大法律规范及其数据结构
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中包括六大法律规范,包括(1)管辖法、(2)程序法、(3)冲突法、(4)适用法、(5)特别证据法,及(6)一般证据法,分别解决六大法律问题。
上列六大法律规范在内容上虽有本质差异,但在法律文件形式上却具有相同数据结构如下,是谓“法律规范数据结构”。
上列表格中之成文规则、案例规则,在不同国际法律领域及国家、地区,呈现为各具特色的纷繁复杂法律文件。对此,可根据其立法效力等级、执法效力等级、司法效力等级等标准进行清晰有秩的归类与划分。
是为“法律文件生态学”,参见《保险合同争端解决通典》之“体例和索引释义:略论中国法、法律文件生态及全球法律云演化”。
三、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中,“法律事件”与“法律认知”及其关系
除了六大法律规范之外,在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中还有两大范畴,即:法律事件与法律认知。
其中,“法律事件”作为一种抽象概念,其外延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法律属性的社会事件。
“法律认知”作为一种抽象概念,其外延则是法律事件相关当事方、参与方、关注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对此法律事件具有的不同法律认知或其变化。
以二者外延为基准,“法律事件”之外延在本质上由“法律认知”之外延构成。或者说,“法律认知”是“法律事件”的构成元素。“法律认知”的边界及变化决定了“法律事件”的边界及变化。
通俗讲,这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之翻版:得“法律认知”者,得“法律事件”。
四、法律事件与法律认知三种态势:初始态、演进态与解决态
在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中,法律事件与法律认知分别存在初始态、演进态与解决态,分别代表二者的发生、变化与解决。
其中,法律事件发生、变化与解决,必然伴随并表现为法律认知发生、变化与解决。
当法律事件与法律认知处于初始态时,潜在着多种不同的演变路径。
而当其处于演进态时,则代表不同演变路径的从潜在状态转变出来,左右法律事件之走向。
当其演进到一定程度,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局面时,则为其解决态。
这种解决态,不过是短暂平衡。一旦打破,将形成新的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
五、法律认知与法律规范之关系
法律认知是法律事件之外在表现并决定后者之边界和变化,是故特将法律事件收摄于法律认知,阐释法律认知与六大法律规范之关系。
(一)法律认知与法律规范相对独立
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中,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其法律文件数据结构。这些法律文件数据结构是既存的、外在的法律文件,包括成文规则、案例规则及惯例等。
法律认知则是法律事件当事方、参与方、关注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相关方在当时主观法律观念。
据此,在表现形式上,法律认知与法律规范相对独立。
(二)法律规范须通过法律认知推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规范无法自行处理法律事件,其必须通过法律认知才能得以推行。
(三)法律认知受现行法律规范制约
法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在于法律认知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程度,或者说法律认知接受现行法律规范制约的程度。
如拟推进法治化建设,则法律认知应受现行法律规范制约;否则,现行法律规范将形同虚设,法律认知处于不可知状态。
(四)法律认知脱离现行法律规范的现实情形及其纠正
现实社会不是理想国。当法律事件发生时,会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法律认知,而其中会存在大量脱离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认知。
这种脱离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认知一旦形成优势,也会决定法律事件的走向!
在此情况下,如何识别和纠正就显得格外重要。
(五)法律认知超乎现行法律规范
现行法律规范在法律事件中施行,永远需要超乎其外的法律认知;否则其无法自行与法律事件融合。
作为法治化水平的另一项重要指标,当法律认知超乎现行法律规范之上时,应符合法律推理、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精神;否则,法律规范将会被错用。这种错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认知可称为反法律推理、反法理学、反法哲学以及反法律精神。
在此意义上,法律推理、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精神及其反面均属于法律认知的前奏和重要组成部分。
(六)法律认知错用现行法律规范的现实情形及其纠正
法律事件发生后,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运用存在无数种方式。其中经常会存在错误运用法律规范的方式,甚至可以说,错误运用法律规范的方式远远多于正确运用法律规范的方式。
因此,为了更清晰的认清现实,识别错误运用法律规范的方式极其重要,甚至远大于识别正确运用法律规范方式!
六、法律事件中,法律认知对象及反法律认知
法律事件中,法律认知的对象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六大法律规范数据结构,二是启动六大法律规范数据结构运转的相关事实。
(一)对法律事件相关法律规范数据结构之法律认知
1、法律规范检索:全面认知/片面认知;
2、法律规范解释:正确解释/错误解释;
3、法律规范运用:妥当运用/拒绝运用或者错误运用。
(二)法律规范之外的法律认知
1、具体执法者、司法者符合法律精神的详尽论证和认定/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武断认定和偏见;
2、当事方、参与方及关注者符合法律精神的详尽论证/不符合法律精神的错误论证。
(三)对法律事件相关事实之法律认知
1、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要件/法律规范未规定的事实;
2、证据规则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则无法证明的事实;
3、客观可证事实/主观虚构事实。
(四)对法律规定事实之外事实的法律认知
1、具体执法者、司法者对案件相关事实全面认定/选择性认定或者错误认定。
2、当事方、参与方及关注者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正确认知/选择性认知或者货物认知。
为区分上述正反两方面的法律认知,可将负向法律认知称为“反法律认知”。
七、法律事件动态模型之整合
八、《保险合同争端解决通典》建立的中国民商事法律文件生态
对于法律规范数据结构中的法律文件生态,《保险合同争端解决通典》为之建立了“法律文件生态学”,并归纳了中国民商事法律文件生态如下。
综合参验中国民商事法律文件的立法效力序列、司法效力序列及区域分野,可提炼出其法律文件生态,由下列三类二十种法律文件构成:
成文规则I:全国性成文规则
1、法律(特别法/一般法);
2、法律解释(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下同,不赘述);
3、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解释;
5、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8、部门规章;
9、专业技术规则。
成文规则II:地方性成文规则
10、地方法院规范文件;
11、地方性法规;
1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3、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法院案例规则
14、指导案例;
15、典型案例;
16、公报案例;
17、最高人民法院精选案例;
18、最高人民法院普通案例;
19、地方法院精选案例;
20、地方法院普通案例。
九、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事件中的法律认知
法律规范是已知的、确定的,法律事件中的事实也是确定的。
虽然如此,法律认知并不会必然呈现法律规范及事实,而是具备一定或然性。
具体讲,所有法律规范及相关事实均须经过法律认知过滤,才能决定法律事件的走向。
在此情况下,法律事件的产生、演进及解决直接决定于相应法律认知,只是间接决定于法律规范和相关事实。
法律事件中,法律认知处于法律规范和事实之上,前者为法律事件之近因,后者为法律事件之远因。
同时,法律认知作为近因与法律规范作为远因,二者之间存在间隔,需以论证链予以妥当衔接,但会发生错裂。此处,“论证链”可指法律推理、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精神或者相反,即反法律推理、反法理学、反法哲学及反法律精神。
由此可知,这种论证链已超出法律规范之边界,属于法律认知的前奏和有机组成部分。
不论正反如何,其均为内在法律认知的外在展现,不可回避,唯有正视之,放大之,改进之,升华之。
下卷 涉海法:涉海法律体系大一统
一、法律事件动态模型在涉海法律规范领域的应用
涉海法律规范浩若烟海,迄今尚未形成体系。应用法律事件动态模型,可初步建立涉海法律体系大一统。
二、涉海法律事件体系
按法律事件动态模型,涉海法律规范系应涉海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冲突而生。因此,从根本上看,应先行梳理涉海法律事件体系。
(一)涉海地理区划
海洋及与海相通水域以及湖泊(下称“海洋与内河”),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
在现行国际法及国内法中,具有涉海地理区划法律规范,用以解决相关法律事件以及其间法律认知冲突。
(二)涉海水文
涉海地理区划问题解决之后,海洋与内河自身具有一定水文特征。
在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涉海水文法律规范,用以解决相关法律事件以及其间法律认知冲突。
(三)涉海科学考察和试验
涉海地理区划及水文问题解决之后,为对海洋与内河进行科学研究,需要开展涉海科学考察与试验。
在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涉海科学考察和试验法律规范,用以解决相关法律事件以及其间法律认知冲突。
(四)涉海资源勘探、分类、开发和利用
涉海地理区划、水文及科学考察问题解决之后,可开展涉海资源勘查、分类、开发和利用。
在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涉海资源勘探、分类、开发和利用法律规范,用以解决相关法律事件以及其间法律认知冲突。
(五)涉海航行权
在涉海地理区划、水文等问题解决之后,对于海洋与内河航行权问题,会产生不同法律认知和法律事件。
为解决之,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此方面法律规范。
以上第(一)至(五),可统称“海洋与内河法”。
(六)涉海商事
在解决上述基础涉海法律问题后,人们可开展涉海商事,从中产生物权、合同、侵权、准合同、保险以及劳动等法律事件及相关法律认知。
为解决之,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存在此方面法律规范,即通常所称“海商法”,以及比照而言的“内河商法”,二者合称“海商法和内河商法”。
(七)涉海行政
对于海洋及内河发生的各种事件,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会开展行政工作,从而产生涉海行政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为解决之,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此方面法律规范,可称“涉海行政法”。
(八)涉海政策和经济
对于参与涉海活动主体、秩序以及发展战略,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会进行设计和规范,例如涉海活动主体准入、经营、破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发展规划等,从而产生涉海经济事件及法律认知。
为解决之,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此方面法律规范,可称“涉海经济法”。
(九)涉海刑事
各方在参与涉海活动中难免发生刑事案件。为解决之,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具有此方面法律规范,可称“涉海刑事法”。
(十)涉海军事与战争
涉海军事与战争古已有之,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消亡。随着社会进步,国际社会及相关国家对此作出的规范越来越完善,可称“涉海军事与战争法”。
三、涉海法律事件体系对应的涉海法系
根据上述二所述涉海法律事件体系,其分别对应涉海法系如下:
(一)海洋与内河法系
海洋与内河法系对应下来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1、海洋与内河区划;
2、海洋与内河水文;
3、海洋与内河科学考察与试验;
4、海洋与内河资源;
5、海洋与内河航行权。
(二)海商与内河商事法系
海商与内河商事法系对应下列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1、船舶物权
2、船员劳动
3、海商合同,例如:
(1)船舶建造合同
(2)船舶买卖合同
(3)船舶融资合同
(4)船舶租用合同
(5)海上及内河货物运输合同
(6)海上及内河拖航合同
(7)海上及内河旅客运输合同
4、海事侵权,例如:
(1)船舶碰撞侵权
(2)船舶触碰侵权
(3)船舶污染侵权
(4)海上及内河人身伤亡损害
5、港口码头作业
6、海难救助
7、共同海损
8、海事及内河赔偿责任限制
9、海上及内河保险
(三)涉海行政法系
涉海行政法系对应下列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1、政府公务船舶
2、海事及内河行政法律规范
3、船舶技术规范及检验
4、船舶登记
5、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
6、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及检验
7、船舶污染管理规范及检验
8、海上及内河事故调查处理
(四)涉海经济法系
涉海经济法律系对应下列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
1、涉海及航运及辅助行业准入
2、涉海及航运及辅助行业企业治理
3、涉海及航运及辅助行业破产
4、涉海及航运反不正当竞争
5、涉海及航运反垄断
(五)涉海刑事法系
涉海刑事法系对应下列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1、国际法中的海上刑事
2、国内法中的海上刑事
3、国内法中的内河刑事
(六)涉海军事和战争法系
涉海军事和战争法系对应下列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1、军舰及军事船舶
2、涉海军事活动
3、涉海军事演习
4、涉海战争
以上均为初步统计,可进一步增删调整和优化。
四、涉海管辖法
(一)海洋与内河管辖法;
(二)海商与内河商事管辖法;
(三)涉海行政管辖法;
(四)涉海经济管辖法;
(五)涉海刑事管辖法;
(六)涉海军事和战争案件管辖法。
五、涉海程序法
(一)海洋与内河程序法;
(二)海商与内河商事程序法;
(三)涉海行政程序法;
(四)涉海经济程序法;
(五)涉海刑事程序法;
(六)涉海军事和战争案件程序法。
六、涉海冲突法
(一)海洋与内河冲突法;
(二)海商与内河商事冲突法;
(三)涉海行政冲突法;
(四)涉海经济冲突法;
(五)涉海刑事冲突法;
(六)涉海军事和战争案件冲突法。
七、涉海适用法
(一)海洋与内河法;
(二)海商法与内河商法;
(三)涉海行政法;
(四)涉海经济法;
(五)涉海刑事法;
(六)涉海军事和战争法。
八、涉海特别证据法
(一)海洋与内河法中特别证据规则;
(二)海商法与内河商法中特别证据规则;
(三)涉海行政法中特别证据规则;
(四)涉海经济法中特别证据规则;
(五)涉海刑事法中特别证据规则;
(六)涉海军事和战争法中特别证据规则。
九、涉海一般证据法
(一)民事证据法;
(二)行政证据法;
(三)刑事证据法;
(四)国际争端解决证据法。
十、涉海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
(一)涉海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演进态
对于法律事件中的法律认知初始态,在六大法律规范调整过程中,会产生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演进态。
(二)涉海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解决态
涉海法律事件和法律认知在发生和演进过程中,会出现法律认知持续折冲,从而带来优势法律认知或者较为稳定的法律状态,由此达到涉海法律事件及法律认知的解决态。
十一、涉海法律体系现状与未来
涉海法律体系之建立,将为涉海法律事件、法律认知及法律规范营造出大一统法律模型,可作为其统摄现状并推演未来之数理工具。
十二、涉海法律事件高居审听
涉海法律事件、法律认知及法律规范内部永远存在或大或小的冲突。冲突不止,演进不已;远望深视,高居审听;精研几动,通乎四海!
礼乐者,征伐之本也;
文章者,政事之资也;
揖让退逊,强梁梗化之徒潜移默夺;
如此,则胜刀锯千万矣。
- 《兵说》(明)沈炼 撰
信德海事网专栏作者:任戊,于广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手机/微信:159020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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