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妹:领舞者与格斗者
- 船舶四大租约与提单之法律性质和范畴定位
任戊
在远去的芳华中,海上人家要把货哥送出门去赚钱养家,因海路难行,需要自己家船妹帮忙。这是上古茫昧船货一家时代。
后来,货哥和船妹都大了,各建家室。货哥家族更加分散,又分成了大货和小货两家。温良谦恭让门风从此一去不复返,礼崩乐坏大戏慢慢拉开帷幕。
随之,船妹对小货家越来越嚣张,随意打骂。小货势单力孤惹不起,只能逆来顺受,这就让船妹更加没有节制,直到小货们感觉快要活不下去了。
于是小货们壮着胆子联合起来对船妹一呲海牙,说道:“打哥可以,可不许打脸,给哥一条活路,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船妹眼珠一摇,接受求和,跟小货签了城下之盟,这就是威名赫赫1924年海牙规则。
从此,船妹成了小货的领舞者,按照盟约规定舞步,向东向西,美元澳币,红酒咖啡和大米,燃烧我的卡路里,我要成为万人迷!小货们跟着船妹的节奏,扭动腰肢,吼吼吼,嗨起来!
当小货多时,船妹就多收点门票钱;小货少时就少收点,舞池不能冷下来。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大货比小货有能量多了,也熟悉船妹的攻防手法,并琢磨出怎样拆解。二虎相争,结局就是一张纸撕两半,再对上,合作共赢。
拉丁古人目击了这场龙凤斗,惊呼“charta partita”(分开但合符的书契),是为欧美村寨“charterparty”(船舶租约)之语源。
船妹和船妹之间面对大货一般也会采用格斗套路,而不采用领舞套路。
因此,领舞套路是船妹与小货之间的游戏。
格斗套路则是船妹与大货、船妹与船妹之间的博弈。
前者是船妹带领小货玩,你是风儿我是沙,缠缠绵绵到天涯。
后者是船妹与大货或者船妹与船妹分庭抗礼,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善戏谑兮,不为虐兮!
假如把船妹领舞套路和格斗套路放大,将发现二者节拍根本不同,且无法互相适用,而每一个节拍都是一个法律范畴,对应一项或一组法律条文。分述如下:
一、船妹领舞节拍
(1)强制; 【格斗套路不适用,且相反,为任意】
(2)角色设定; 【格斗套路不适用,直接格斗者非法定,纯约定】
(3)责任期间; 【格斗套路不适用】
(4)适航; 【格斗套路可适用,理由可为公共利益,此巧合属雷同】
(5)管货; 【格斗套路不适用】
(6)绕航; 【格斗套路不适用】
(7)交付时间; 【格斗套路不适用】
(8)免责; 【格斗套路不适用】
(9)活动物; 【格斗套路不适用】
(10)甲板货; 【格斗套路不适用】
(11)赔偿额; 【格斗套路不适用】
(12)赔偿限额; 【格斗套路不适用】
(13)限额丧失; 【格斗套路不适用】
(14)诉因混同; 【格斗套路不适用】
(15)喜马拉雅; 【格斗套路不适用】
(16)货物; 【格斗套路不适用】
(17)货物手续; 【格斗套路不适用】
(18)危险货; 【格斗套路不适用】
(19)运费; 【格斗套路不适用】
(20)交付; 【格斗套路不适用】
(21)运输单证。 【格斗套路不适用,直接格斗者之外角色适用】
二、格斗套路分四部,均可任意发挥,其节拍处于领舞套路之外,分列如下:
(一)格斗套路I:船妹程组
(1)定义;
(2)基本内容;
(3)适航;
(4)绕航;
(5)替代船;
(6)受载期;
(7)装卸期限与滞期费、速遣费;
(8)转租;
(9)提供货物;
(10)装卸港选择;
(11)提单(不适用于直接格斗者);
(12)其他。
(二)格斗套路II:船妹期租
(1)定义;
(2)基本内容;
(3)交船;
(4)适航;
(5)恢复适航;
(6)航区保证;
(7)合法货物保证;
(8)营运指示;
(9)转租;
(10)买卖不破租赁;
(11)救助款项分配;
(12)租金;
(13)留置权;
(14)还船;
(15)最后航次;
(16)提单(不适用于直接格斗者);
(17)其他。
(三)格斗套路III:船妹光租
(1)定义;
(2)基本内容;
(3)交船;
(4)船舶保养和维修;
(5)保险;
(6)损害赔偿;
(7)船舶扣押;
(8)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9)转租;
(10)抵押权设定;
(11)租金;
(12)航区保证【同期租】;
(13)合法货物保证【同期租】;
(14)还船【同期租】;
(15)最后航次【同期租】;
(16)其他。
(四)格斗套路IV:船妹融租
(1)定义;
(2)基本内容;
(3)保险;
(4)租购条款;
(5)其他光租节拍【同光租】;
(6)融租特别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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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新春急就章摘要】
经梳理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在法律性质(强制性/任意性)和法律范畴(各条文之内涵与交互适用核验)上存在根本不同,其内在规定如此,无法勉强。
至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的一些相似性(如合同目的相似)或有连接点(如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等,均不影响其法律性质及法律范畴之根本差异,二者不可混同。
另外,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均为任意性规定,且均为直接当事人之间的船舶租用关系,不涉及法定第三方当事人。由于三者在船舶经营方式上不同,导致其法律范畴各有不同,可分节处理。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较为新兴的租船类型,起初依附于光船租赁合同,现逐渐产生特别法律问题,呼唤法律规定。
综上,在我国海商法布局上,应将航次租船合同一节从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拿出,而与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起组成一章,作为第五章“船舶租用合同”,下分四节,依次为: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四节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由此,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五章“船舶租用合同”将全面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原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相应后移。
我国现行《海商法》及其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之法律性质和法律范畴相关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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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第四章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
第四章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 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4.55条保留。
第九十三条 【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4.56条保留。
第九十四条 【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适航)和第四十九条(绕航)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如下:
第4.57条 本章第4.7条和4.9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节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九十五条 【提单】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此条删除。
第九十六条 【替代船】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
第九十七条 【受载期】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 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如下:
第4.59条 出租人应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船舶未能在约定的解约日抵达装货的港口或地点并作好装货准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装卸期限和滞期费】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
第九十九条 【船舶转租】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 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
第一百条 【提供货物】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
第一百零一条 【装卸港选择】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 ,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
二、《海商法》第六章: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意性规定】
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要求】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 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交船】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适航】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三条 【恢复适航】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航区保证】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合法货物保证】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船舶营运指示权】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转租】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买卖不破租赁】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救助款项分配】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第一百四十条 【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一条 【留置权】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还船】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后航次】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 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 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 、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交船】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七条 【船舶保养和维修】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四十八条 【保险】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修订,如下:
第7.22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或融资文件规定(评论:红字部分应置 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节)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损害赔偿和船舶扣押】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和转租】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抵押权设定】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备注:《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修订,如下:
第7.25条 承租人应保证向出租人提供其为履行融资文件义务所需要的与雇佣、保险、操作及维修保养有关的文件和信息。 【评论:该规定如有必要,应另置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不宜放在本条之下,因为主题不相符。】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该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一百五十三条 【航区保证、合法货物保证、还船和最后航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航区保证)、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合法货物保证)、第一百四十二条(还船)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最后航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租购条款】(评论:应置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节)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任戊,于广州
农历二〇一八年除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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