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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征求意见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修改提议
【1】第12.1条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12.4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
[其中,“船舶承租人”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航次承租人。]
【2】
[增加一条]
本章不适用于气垫船、为勘探或开采海底自然资源或其底土而建立的浮动平台。
【3】[增加一条]
本章不适用于内河船舶和小于300总吨的船舶。
【4】第12.6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本章规定适用内河船舶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或责任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5】
[增加一条]
尽管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基金尚未设立,责任限制亦可援引,但应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或者,若未实际设立基金的,至责任人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以及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依法应付的双倍利息。
【6】
[增加一条]基金的分配
1.基金应在索赔人之间依其所确立的对该基金的索赔额,按比例分配。
2.如在基金分配之前,责任人或其保险人已解决对该基金的某一索赔,则他在所赔付金额的范围内,应通过代位求偿权获得该受偿人根据本章规定本可享有的权利。
3.本条第2款所述者之外的其他人,对于其已支付赔偿金额,亦可行使该款所规定的代位求偿权。
4.如果责任人或任何其他人确定其可能在此后某一日期被强制支付某一赔偿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并且,如果该赔偿在基金分配之前就已支付,且其本可根据本条第2款及第3款享有代位求偿权,则基金设立法院可以下令暂时拨出足够数额,使其在该此后某一日期对基金行使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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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限公的气场和愤怒本尊
海限公,1924年出生,1957年弱冠,1976年而立,1996年至今,正值不惑。
海限公在出生之前,已经在海上孕育了数百年,飙风每起于飘萍之末。
海限公得以出生的第一推动力,在于海运国家之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一个海运国家推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另一个海运国家若不跟进,就会造成运力资源流失,海运竞争力下降,是以这种制度在国际间一路推行。
但为了防止进一步恶性竞争,主要海运国家之间需要相对统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于是,海限公应运而生,通过拜把子,借助几兄弟结盟之力,稳住了全球几百号玩家的场子。真正的战略高手总是四两拨千斤!
海限公站出来以后,摇头摆尾打一打太极,围观的吃瓜群众就算不想拜入门墙列为门徒,回家也要跟着练,这就是海限公的气场!
如果哪家玩船的城邦敢逆势而动不设限,一方面,全球的海事索赔就会想法设法蜂拥而至,前来挤兑;另一方面,国内海上运力将会全速逃离。双重效应叠加,非死既残。这就是海限公的愤怒本尊!战略制定与推行,当有外生内杀之力,不可或缺。
海限公来自大民家。大民的规矩是,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要全额赔偿,不然别人跟你没完。
但海限公的理念不同,提出: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低于一定限额的,可以全陪;超过一定限额,我就要赖账不赔,你硬逼我赔,我就死给你看!
大民一瞪眼,那你就在海上呆着吧,不要爬过界,别在我的地盘撒野,我这里没有多米诺骨牌给你玩,也没有受你要挟的海淀群众,这里都是朝阳群众!
内河向来在朝阳地界,海限公鞭长莫及,只能望河兴叹。如果要把内河划归海淀地界,要问问朝阳群众。就算朝阳群众是沉默的大多数,欺负到头上,又没个说法,还是会有脾气的。
不过有一点要搞清楚,即使划过去了,内河仍然不归海限公管,而是归海限公的编外门徒小限管。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任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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