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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船上宠物狗引发的责任纠纷——海事法官讲故事

日常生活中家庭遛狗、

流浪狗伤人事件时有听闻

但你听说过船上养狗致人受伤引发的纠纷吗

我国对于船上人员检疫、安全防护

有较为完备的规定

对于陆上饲养动物的要求也较为明确

而当海上饲养动物引发责任纠纷时

应当如何妥善分配各方责任

请看海事法官如何破解

这起新奇的纠纷

饲养动物责任,是个传统的民法问题,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都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海事审判中,因饲养动物引起的责任纠纷,却是头一回遇上。

深夜惊吓 不幸受伤

案子要从今年年初说起。春节刚过,船员郑某经中介牵线,到一艘工程船上任二副,约定日薪900元。郑某上船没几天,工程船在外锚地抛锚。那天凌晨1点多钟,郑某朦朦胧胧起夜,打着手电从二层甲板下楼去厕所,刚走到一楼楼梯口,黑暗之中突然蹿出一条狗,追着他跑。

情急之下,他跑到了餐厅,跳上了餐桌。此时,周围一团漆黑,他又从桌子上摔了下来,摔到了长凳的角上。碰桌声、摔地声和狗吠声,惊醒了睡梦中的其他船员,纷纷出来查看。见到仍在惊吓之中的郑某,水手长赶紧上前抱住狗,让郑某先回房别出来。后来发现,郑某的一只拖鞋也被叼到狗窝里去了。

原来,郑某碰上了船东养在楼梯下的母狗,前几天刚下了仔,出于护犊本能,特别敏感。见狗被控制住,郑某这才稍稍宽心,尽管刚刚摔倒时的疼痛还在持续,但心想过两天也就没事了,遂卧床休息,并联系中介要求船东安排他人接班。可熬了五、六天,郑某感觉胸部一直不适,连翻身都疼,便去医院做了CT,这才发现有五根肋骨骨折,花费了几千元医药费,医生建议他卧床休息一段时间。

郑某便联系船东,要求赔偿误工费和医药费。几个月下来,双方微信中你来我往,始终谈不拢。到了5月,船东表示愿意补偿2万元。但郑某感到很气愤,对2万元的赔偿方案不认可,表示自己宁愿去法院打官司,哪怕打输了一分钱都拿不到,也认了。

今年8月初,郑某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东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和医药费等8万余元,并主张对该工程船的船舶优先权。起诉时,郑某明确拒绝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

几经翻查,刨根究底

拿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觉得很是新奇。说它新,是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做了几十年海事法官第一回碰到;说它奇,是海上人身损害往往因工作原因引起,被狗追咬致伤第一回碰到。民法典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以及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形作了规定,本案属于哪种情形呢?

经查阅资料,承办法官发现,对于国际航线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携带宠物入境的,限于犬或猫,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而对于沿海旅客运输,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对旅客可以携带哪些活动物、不可以携带哪些活动物,以及旅客对活动物如何看管等也作了规定。

然而,对于从事沿海货物运输或作业的船舶,能否在船上饲养猫、犬等宠物以及饲养的条件,现有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而在陆地上,尤其是地方性立法,对饲养宠物大多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如《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等。

半年纷争  一朝化解

开庭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双方沟通,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并打电话给介绍郑某上船的中介,详细了解了郑某上下船经过、工资待遇等情况。

开庭那天,双方当事人早早来到了法庭。郑某称,已申请了中介出庭作证,证人正在赶来的路上。船东则表示必须先澄清以下几个事实:第一,事故发生时,工程船处于光租状态,是光船承租人经营,应当由光船承租人向郑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郑某几次做CT检查的结果都不同,且在此期间还曾重新上船,误工期不应该计算3个月。第三,约定的日薪900元是短期聘用,误工费不能按此计算。郑某对这些问题一一作了回应。

在法官面前,双方不再剑拔弩张,对话心平气和。见双方沟通顺畅,承办法官便就法律规定作了释明,并且强调海上环境非陆上可比,举轻明重,船上养狗比陆上显然要尽到更加严格的管理责任;鉴于郑某系春节期间临时雇聘,误工费标准也不能简单按照口头约定的工资直接计算。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

承包法官于是趁热打铁,询问双方是先开庭,还是先调解?双方异口同声,说先调解。在分头征求了双方意见之后,见差距不大,承办法官便提出了调解方案和理由,建议误工费按通常的工资标准计算2个月。

“法官,听你的”“就按法官说的来”,郑某和船东都出乎意料地爽快,并签署了调解协议。郑某还不忘拿出手机,打电话告知那位正在赶路的中介,告诉她纠纷已解决。

谁也没想到一桩因船上养狗引起的海事官司,争纷半年,只用了半小时就当庭调解了;谁也难想到案里案外、前前后后,承办法官到底打过多少电话、查阅了多少资料。

国庆之前,承办法官接到了郑某打来的电话,表示4万余元调解款已全额到位,对法官表示感谢。

注:承办法官吴胜顺,三级高级法官,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资料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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