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HF轮在长江上海段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HF轮沉没,船上3人被救起,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构成水上交通一般等级事故。事故调查发现,该轮所有人陈某和承租人宣城YC公司于2017年12月共同到安徽省宣城市地方海事局办理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但该轮实际营运仍由船舶所有人陈某负责。
在该轮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系HF轮的船舶所有人,YC公司系HF轮的船舶光租人,船舶的实际经营由陈某负责,YC公司不向陈某支付光租的租金,陈某向YC公司支付管理费。因YC公司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该登记的光租关系是为了符合行政部门管理船舶的相关法律法规。该经营方式导致了HF轮管理混乱,YC公司挂而不管,陈某随意减少配员,陈某、YC公司对碰撞事故均存在严重过错,故YC公司与陈某对涉案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背景介绍
船舶光租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租船业务方式,而假光租则是假借这一形式进行谋利的行为。
近年来,“假光租”现象屡见不鲜,船舶所有人通过和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签订虚假光租合同,骗取光船租赁登记。上述案件正是国内水路运输船舶虚假光租、航运公司挂而不管导致船舶及船员管理混乱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案情分析
HF轮名义上是由YC公司以光租形式承租,且办理了光租登记,但实际上是挂靠经营,船舶的日常营运及管理均由船舶所有人陈某负责。“假光租”形势下,虽然未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航运公司名下,避免了船舶所有人与挂靠公司发生船舶权属类纠纷,但同样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民事责任风险。
(一)“名义承租人”挂名经营,实际不参与船舶的管理与经营活动,导致公司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加大了船舶违章、滞留、事故险情等安全管理问题发生的风险。本次事故发生后,海事调查官调查发现YC公司在HF轮船舶配员、维护保养等方面没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中的生产规章,公司对船舶配员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没有下发到船舶。
(二)船舶所有人、“名义承租人”要承担船舶碰撞产生的财产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案中,由于陈某、YC公司对HF轮碰撞事故均负有严重过错,因此法院判定YC公司与陈某对涉案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船舶所有人、“名义承租人”要承担船员人身损害连带赔偿责任。假光租关系中,船员通常与船舶所有人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个人船东在法律上承担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HF轮沉没,未造成人员伤亡,假设发生人员伤亡,船舶所有人无力承担雇佣船员的赔偿责任的时候,“名义承租人”将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建议
(一)建议船舶所有人强化物权意识,不要为了获取经营资质办理“假登记”“假光租”。船舶所有人可以将所属船舶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保护自己享有的物权,将船舶真实光租给有资质的航运公司经营,或组建成立航运公司取得经营资质自己经营,获取建立在本质安全基础上的更大效益。
(二)建议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公司不要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心存侥幸,接收船舶挂靠,置风险于不顾。水路运输企业变相出借资质而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通过“假光租”规避水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挂而不管”是造成船舶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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