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参考载货量为950吨,实际装载钢材1198吨。但法院却认定不能证明超载,这是为什么?近日,记者从南京海事法院了解到相关案情。
据悉,金马运业公司一直以来经营船舶水路运输业务,2018年,公司承接一单货物,由水路从福建福州运输一批钢材至江苏江阴,公司为涉案货物投保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保险条款载明:“运输工具超载、超高、超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18年11月19日,船舶装载完货物启航。11月21日下午,途经浙江象山大目岛东南约2海里海域时,船舶触碰不明物体,导致船底破损进水,所载部分钢材被海水浸泡受损。金马运业公司向货主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损失。
对损失赔还是不赔?双方就事故发生时船舶是否超载产生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船舶检验证书记载船舶参考载货量为950吨,而事实上船舶装载了1198.58吨钢材,明显超载。因此,对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马运业公司却认为,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并未认定船舶超载。检验证书上记载的载货量只是参考,不能作为认定是否超载的唯一证据,本案除了要适用法律规定,还应当适用国际载重线公约。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船舶超载,判令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记者从法官孔玲玲处了解到,“超载免责”条款效力在本案中并无太大争议。船舶开航时必须适航,船舶超载直接导致船舶加大吃水,增加航行阻力,降低船舶稳定性、抗沉性及操纵性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承运人或者船东在装载货物时应当考虑到船舶的总体安全,避免超载和不平衡装载影响船体结构强度,造成船舶不适航。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对超载免责有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超载免责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实际上,船舶超载的认定比陆路运输要复杂得多。本案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超载进行说明,经向海事部门了解,船舶核定载重线标准是当前船舶安检执法的通行规则。
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即船舶的实际排水量超过了核定的满载排水量。而船舶的实际排水量与船舶装载的货物总量并非同一概念,核定的满载排水量与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重量亦非同一定义。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货量是船舶设计时针对某类积载因数的货物计算出的近似值,只对船舶装载某些货物的质量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并不能作为认定船舶超载的依据。此外,判定船舶是否超载还应当考虑舷外水密度大小。总而言之,不能单以船舶实际载货量来确定船舶是否超载。
本案纠纷发生后,原、被告进行了现场试验,经双方确认,涉案船舶装载与事故发生相似重量货物时,船舶并未超过载重线,在此情况下,被告负有证明船舶超载的举证义务。但是,本案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并未认定船舶超载,被告在原告报险后也没有进行调查了解,无证据证实船舶超载。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对原告本次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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