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自2019年12月爆发以来,一方面中国的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另一方面,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呈现蔓延和失控的态势,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法国、伊朗、韩国、日本等确诊人数快速上扬,对国际航运的影响正持续深化。面对严峻的疫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对国际航行船舶提出严格的健康申报和检疫要求,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关报告显示:截至3月3日,出台相关管控措施的国家/地区数量已达到60个[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评估中心,《60个国家(地区)对入港船舶检疫及管制信息》,载于海事服务网CNSS,2020年3月9日;]。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到港信息提前报备、检疫程序加强、船员身份信息和健康状态核查,而且部分港口当局已明确禁止中国籍船员上下船,这些严格的防范措施使得船舶在港停靠操作变得复杂,船舶非生产性停泊时间延长,也会对船员的上下船造成直接影响,并可能导致超期服务、遣返等系列问题。同时,如果有船员不幸感染,则对劳动合同履行、船舶航程安排等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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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国际卫生条例》IHR2005、以及IMO/ILO/WHO的有关通函或者指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条款和有关的船员就业协议/上船协议/服务协议商务合同模板,针对疫情期间,中国籍船员在国际航行船舶上的劳动合同履行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18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的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545877人(其中持有有效海员证的299691人),2018年,我国共有海员外派机构226家,外派海员共145922人次。中国籍船员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时,主要是三种合同形式:一是船员与船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船员通过外派机构上船服务,三是船员与船东控制的船员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船服务。
不管是哪种合同形式,就疫情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劳动合同的履行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疫情防护和劳动保护问题。
MCL2006将船员的劳动保护置于优先的地位,MCL2006Article IV.1.Every seafarer has the right to a safe and secure workplace that complies with safety standards(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同时,按照MLC2006 Regulation4.1.1 Each Member shall ensure that all seafar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re covered by adequate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health and that they have access to prompt and adequate medical care whilst working on board(各成员国应该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所有海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并且在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由于当前疫情防控的需要,船东需要增加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或者劳动保护用品,以满足船旗国或港口国当局防控指南的要求,如果船舶缺少配置指南要求的防护用具,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并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在港口国卫生检疫或者PSC检查中不能通过。近期陆续出台的有关指南、通函、通知等文件包括:
1. 2020年2月24日,WHO发布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 for managing COVID-19 cases/outbreak on board ships(《船舶管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疫情操作注意事项临时指南》),其中规定:Ship owners must facilitate the use of health measures and provide all relevant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requested by the health authority at the port. Ship operators shall provide to the port health authorities all essential information (that is, PLFs, the crew list, and the passenger list) to conduct contact tracing when a confirmed case of COVID-19 disease has been identified on board or when a traveller who has been on board and possibly was exposed during the voyage is diagnosed as a confirmed case after the end of the voyage.[ 参见WHO网站;] (即船舶所有人必须确保防疫措施的实施,并按要求提供所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船舶经营人应提供所有必要信息(PLF,船员名单,乘客名单),以便进行跟踪排查):
2. 2020年1月31日,IMO发布Circular Letter No.4204(第4204号通函件),就有关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事宜,提供了有关信息和指导,The purpose of this circular is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guidance, based on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on the precautions to be taken to minimize risks to seafarers, passengers and others on board ships from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内容涉及如何采取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海员、旅客和其他人在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建议成员国敦促所有利益攸关方(公司、营运人、船员代理等)发布信息,以确保向海员、旅客和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有关冠状病毒疫情的信息。[ 参见信德海事网站,IMO Published Circular Letter No.4204 -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 (Secretariat),2020年2月4日;]
3. 202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要求航运公司及时为船舶提供必需的防疫物资,建立防疫物资清单供应制度;配发充足的防护口罩、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配备医用红外线测温仪、配备手消毒剂,放置在梯口、生活区公共场所使用;配备消毒液、消毒粉用于厨房和生活区场所消毒;根据国家关于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为船舶配备相应的预防和治疗药品。[ 参见交通运输部网站,2020年3月6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索引号2020-03138;]
实务中需要讨论的是:中国法下,船东如果没有按照有关防疫要求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是否构成对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违反,以及船员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这对任何行业而言皆是如此,如果船舶在严重缺乏防疫用品的情况下驶往疫情严重的地区或者港口,我们认为有可能会构成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违反,在危急情况下,船员应该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6页、132页;]。难点在于船舶毕竟不同于岸上的固定厂房或者工作场所,对于船东方面存在的过错或者疏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有时也难于确认。
第二,要求遣返的权利及其行使问题。
要求遣返是船员的法定权利,遣返条款也是船员劳动合同相比岸上一般劳动合同的特别条款。MLC2006 Standard A2.1.4(i):Each Member shall adopt laws and regulations specifying the matters that are to be included in all seafarers ' employment agreements governed by its national law. Seafarers ' employment agreements shall in all cases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i)the seafarers entitlement to repatriation (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所有海员就业协议需要包括的事项。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就业协议均应包括以下细节:i.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
2020年2月21日,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海事组织联合发布《IMO-WHO关于应对COVID-19爆发的联合声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2020年3月3日,WHO和IMO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联合声明;],强调世卫组织和海事组织没有发布旅行和贸易禁令,呼吁相关各方采取必要行动防止疫情扩散,但同时尽可能保持良好的海运秩序,避免影响船期、货物装卸及船员生活。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实施越来越严格的管控措施,例如:
美国:新奥尔良港口当局要求,如船舶在过去5个挂港中有中国港口,必须向港口提交声明,包括过去30天内是否有船员去过中国;同时,船员如有低烧、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将被视为法规33 CFR 160.216列明的“有害状况”予以报告,如未按要求报告,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
巴拿马:AMP于2020年3月14日发布重要通告对来自中国、意大利、伊朗、韩国、西班牙、法国等危险地区的国际航运即日起暂时停航。如在船人员不是来自危险地区并且事先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允许其下船。对于所有需要提供海上辅助服务的国际运船舶,应通过其船舶代理机构严格遵守巴拿马卫生部要求的申报相关信息[ 参见巴拿马海事局AMP网站,2020年3月14日,发布重要通告;]。
新加坡:从2020年1月24日起,过去14天挂靠过中国港口的船舶及在船人员过去14天有过中国大陆逗留史的船舶,均需在海上关卡接受体温检测。船舶抵港前,需对在船人员进行疑似症状筛查,每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并在抵港前24h提交健康申报表。针对疑似症状在船人员进行隔离并定期对船舶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参见新加坡MPA,PORT MARINE CIRCULAR NO. 09 OF 2020, EXTENSION OF PRECAUTIONARY MEASURES TO MINIMISE RISK OF COMMUNITY SPREAD OF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IN SINGAPORE,2020年3月4日]。
法国:挂靠勒阿弗尔(Le Havre)的船舶须通过标准的《航海健康申报单》(MHD)报告船上是否有任何可能的相关情况发生(如果船长未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报告义务规定申报,将依据《公共卫生法》采取强制措施)。
埃及:根据埃及卫生部最近要求,如果船员有任何新冠病毒的发烧症状,船舶进港前船长需提前4天报告;如船员出现发烧症状,则该船舶需在外锚处隔离检疫。待船舶靠泊后,检疫部门在船旁隔离区对所有船员进行快速检查。船舶过运河时,如果船员有任何新冠病毒的症状,船舶在抵达运河报告线提前4天报告。
菲律宾:菲律宾北苏里高政府(矿产区)发布文件,禁止就外国船舶(不论国籍及原国籍)3月18日至3月31日进入北苏里高省[ 参见菲律宾北苏里高政府文件NO.20-001,AN ORDER RESTRICTING THE MOVEMENT OF PEOPLE IN ORDER TO PREVENT ENTRY AND SPREAD OF COVID-19 IN MAINLAND SURIGAO DEL NORTH;]。
虽然,MLC2006中并未规定船舶驶往疫区时的,船员有要求遣返的权利,但按照《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船员可以要求遣返,以及《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四十一条“船舶驶往战区、疫区需要征得船员同意,如果船员拒绝前往,船东应当安排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实务中大多数船员的就业协议/上船协议/服务协议中也都会明确船员有拒绝前往疫区并要求遣返的权利。
在当前疫情逐渐失控、肆虐全球的背景下,实务中需要着重讨论的是,疫区的概念以及宣布疫区的程序。IHR2005中并没有“疫区”这一概念,与此相应的概念是affected area”(受染地区),“affected area” means a geographical location specifically for which health measures have been recommended by WHO under these Regulations;(“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例如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在确定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后,如建议对特定地区的人员或物品采取相应卫生措施,该地区即为“受染地区”。
我们认为,当前的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并不能与“疫区”或者“受染地区”简单划等号。但如果某一区域已被认定为疫区或者受染地区,按照法律法规,船员享有拒绝前往该区域并要求遣返的权利,这实际上是赋予船员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船舶驶往该区域可能会导致船员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并触发合同项下的遣返条款。我们注意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疫区宣布程序,截至目前中国尚没有任何一个港口所在城市被认定为“疫区”,同时,WHO也未宣布对某一特定地区的人员或物品采取相应卫生措施。因此,在尚无任何一个港口或者城市被宣布为“疫区”或者“受染地区”的前提下,即便某些国家或者港口城市疫情比较严重,船员难于仅据此要求遣返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在船期间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后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的承担
按照MLC2006 Standard A4.2 – Shipowner’s liability,Each Member shall adop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quiring that shipowners of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re responsible for health protection and medical care of all seafarers working on board the ship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minimum standards(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船东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最低标准的内容包括:对海员从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到其被视为妥善遣返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或源自这些日期间的就业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以及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要支付丧葬费用。
因此,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后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首要的和最终的赔偿责任,但MLC2006 Guideline B4.2.2-4.2.3也允许通过疾病强制保险、社会保险等方式和渠道免除船东或者代船东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按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船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亡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保险公司投保”,绝大多数的船员上船协议/就业协议/服务协议合同条款中也会有类似的约定。一般而言,如果船东(中国公司)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国内派遣机构或者国内管理公司)为船员办理过社保,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办理了医保,船员在境外就医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除船员直接参与了疫情的防控救治或者作为志愿者承担向疫区运送或协助运送救灾物资的情况外,船员在船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造成伤亡也难于被认定为工伤,难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商业保险范畴内,船东可以选择向船东互保协会或者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赔险或者船东责任保险等产品,以CPI(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2019/2020)为例,保赔险承保风险包括:“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一般而言,保赔险还承保因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感染传染病而改变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该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参见CPI 资讯 No. 457,汪鹏南,【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浅谈传染病爆发对船东责任保险的影响》;]
第四,因疫情无法上船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船东与船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类似的劳动合同后,一般都会约定工资支付的起算时间是上船之日。实务中有可能碰到的情况是,双方约定了上船地点和时间,船员从国内启程后,在中途或者目的地因为疫情影响而无法登轮。在此情况下,需要明确有关费用的负担标准。目前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获悉的对中国籍船员上船实施管控的国家或港口有:
科威特:禁止14天内从韩国、朝鲜、日本、中国、泰国、意大利、新加坡、伊拉克开航的船舶靠港。所有曾挂靠或途径中国港口的船舶需在抵港前提供一份船上没有疑似症状人员的声明。当前形势下,不管何种国籍,对从中国或其他疫区/国家来的人员均临时禁止进入科威特。
韩国:过去14天内挂靠过中国港口的船舶需先安排上船检疫;所有船员不能上岸、不予办理登陆证;同时在韩国港口期间不允许更换船员。
日本:东京港/大阪港/神户港要求所有船舶填写所有船员的健康申报表,如有发热人员,须按要求汇报隔离措施,并执行相关防范流程。湖北省、浙江省签发证件以及14日内到过湖北的人员禁止入境(登陆)。对于来自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所有的货船和客船,均需由船长填写并提交《调查表》给检疫机构。
参照船员上船协议/就业协议/服务协议合同条款, CM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船员就业协议(推荐版)》对此的表述为:Party A shall bear the costs of Party B commencing from leaving his domestic address to joining ship, including travelling expenses, accommodation and food expenses. The above costs shall be borne by Party B himself in case he abandons or misses the ship due to reasons on his own part(甲方负责乙方自离开国内居住地至上船地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和食宿费等。但因乙方原因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述上船费用)。
关于在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一般而言,按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该以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待派船员工资,但鉴于目前疫情管控措施的加强,船员离开国内居住地至国外的上船地点这一段行程的期间可能大幅度拉长,极端情况下(例如船员按照船东通知赶赴国外港口登轮,却因为港口当局特殊的防疫管控措施而被较长期限的隔离或者滞留在当地),船员是否能够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要求增加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即要求高于待派工资),应该存在适用的空间,但也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讨论。
第五,因疫情无法下船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除以上的科威特、韩国、日本等国家外,下列国家对中国籍船员下船也已采取了管控措施。
巴西:要求填写“海事健康声明”(Maritime Health Declaration)以便进行评估及签发检疫证明(Free Pratique)。如怀疑船上有冠状病毒感染,受感染的船员须隔离在他的机舱内,在分析情况后,将决定船员是否将被解雇,作为潜在的感染受害者,留在船上隔离,或转移到指定的转诊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过去30天挂靠过中国港口的船舶,需提供到港前30天的船上医疗日志(medical logbook)。
澳大利亚;澳洲卫生检疫局和澳大利亚生物安全部(Australian Biosecurity Department)要求,船舶代理禁止登船、船员禁止下船。对于2020年2月1日或之后离开中国大陆,并在最后一个港口进入中国大陆14天之内到达澳大利亚的商业船舶,在澳大利亚停泊时,所有船员将被限制在船上;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下船,船员只能下船执行基本船舶功能,并且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设备。
因疫情导致船员无法按期下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1.船员超期服务的风险。虽然MLC2006等公约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船员在船服务的最长周期,而且《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以及船员上船协议/就业协议/服务协议等协议文本中都不禁止双方协议延长服务周期,但实务中还是要留意港口国当局的规定和政策。例如,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在2016年9月发布过17/2016号海事通告 Maximum period of shipboard service for seafarers。据此,AMSA在港口国检查中会严格核实船员的上船协议是否超期。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服务期超过11个月但少于13个月的情况,考虑到船旗国的政策,如果船员书面同意并满足船旗国要求,可仅开缺陷提醒船东和船长尽快改正;如果存在服务期超过13个月的情况,将滞留船舶直到改正或收到认可的能迅速实施的改正计划。[ 参见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September 2016,Marine Notice 17/2016]此外,按照新加坡2014商船(MLC)法令:23(1)条:船员有权遣返前,禁止任何雇佣人要求船员在船服务12个月或12个月以上。同时,新加坡MPA近期表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允许公司在征得船员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可以视情况对船员在船服务协议进行延期,在延期期间仍将遵循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尽力安排船员休假。同时公司要向MPA书面报告不能按时休假船员的信息和影响原因。[ 参见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网站,https://www.mpa.gov.sg/web/portal/home/port-of-singapore/circulars-and-notices/shipping-circulars/detail/8ac81725-f1de-4015-b5cd-0b474e11b92b]
2.工资标准的调整。《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船员在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个月。船员在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 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 。额外的超期补贴按《劳动法》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100%”,鉴于船员集体协议是最低标准,因此如船东与船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上船协议中约定有更高的标准,或者,因为替班船员无法上船,为保证船舶配员,船东与船员之间再行协商更高的超期服务工资也都是可行和允许的。
有关建议和意见
对船东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而言,在此非常时期,更需要细致谨慎地做好船员劳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我们建议:
1.要密切关注WHO、IMO、ILO等国际组织最新的通函、指南等文件,同时对于拟停靠港口当局的规则或文件也要保持及时跟踪,重点关注涉及对船舶船员卫生检疫等方面的程序性规范;
2.要通过代理等当地机构及时详细了解挂靠港口船员入境和换员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前制定详细的换员计划,尽量在船员合同期内换员,并避免在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换员;
3.要尽早安排接班船员上船前的体检,接班船员应做好自我隔离,每天保持测量体温并保持连续记录,有关的船员健康信息和体温记录数据,可以通过拟登轮港口的代理等合作机构按程序及时提交给当地的港口或者检疫当局;
4.如果更换船员受到限制,需要立即准备延期换员的安排,要与超期服务船员签订补充展期协议,并向船旗国提出书面申请,澄清缘由和后期换班计划等,以取得船旗国的书面同意。如取得船旗国的许可后,船长应保留相关文件以备检查。同时,无论如何,要尽量避免船员服务协议延长超过13个月。
5.对于因上下船而滞留或者隔离在港口或者中转机场等地的船员,建议立即联系国家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同时,通过当地代理及时获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发展进程并通报船员本人,以尽可能的稳定船员心理情绪。
6.如果船员不幸感染,要首要考虑采取能够优先救助船员的方案,并及时与国家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建议事先了解挂靠港所在国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港口管制措施,特别是针对船员上岸就医的规定。如果挂靠港口所在国是MLC2006成员国,建议与该国海事、移民、港口卫生当局沟通时可援引MLC2006中“4.1.3岸上治疗”条款作为申请船员下船治疗的法律依据。
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勇 高洁 韩葳萍 付文杰
参考资料: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评估中心,《60个国家(地区)对入港船舶检疫及管制信息》,载于海事服务网CNSS,2020年3月9日;
●参见WHO网站;
●参见信德海事网站,IMO Published Circular Letter No.4204 -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 (Secretariat),2020年2月4日;
●参见交通运输部网站,2020年3月6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索引号2020-031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6页、132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2020年3月3日,WHO和IMO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联合声明;
●参见巴拿马海事局AMP网站,2020年3月14日,发布重要通告;
●参见新加坡MPA,PORT MARINE CIRCULAR NO. 09 OF 2020, EXTENSION OF PRECAUTIONARY MEASURES TO MINIMISE RISK OF COMMUNITY SPREAD OF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IN SINGAPORE,2020年3月4日
●参见菲律宾北苏里高政府文件NO.20-001,AN ORDER RESTRICTING THE MOVEMENT OF PEOPLE IN ORDER TO PREVENT ENTRY AND SPREAD OF COVID-19 IN MAINLAND SURIGAO DEL NORTH;
●参见CPI 资讯 No. 457,汪鹏南,【海仲疫情防控法律专题】《浅谈传染病爆发对船东责任保险的影响》;
●参见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September 2016,Marine Notice 17/2016
●参见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网站,https://www.mpa.gov.sg/web/portal/home/port-of-singapore/circulars-and-notices/shipping-circulars/detail/8ac81725-f1de-4015-b5cd-0b474e11b9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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