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目前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正引起广泛关注。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并不建议采取旅行或贸易限制。世卫组织和政府部门正在积极监测疫情发展(最新报道可见:www.who.int/emergencies/diseases/novel-coronavirus-2019)。
对国际仲裁的潜在影响
随着冠状病毒疫情不断演变,参与国际仲裁的各方应密切关注有关仲裁机构和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这是因为一些国家已采取限制或禁止来自或最近去过中国内地的旅客入境的措施。
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目前的情况可能对仲裁程序的进展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入境限制措施,中方的证人可能无法进入举行听证的国家/地区或亲自出席听证会(我们近期处理过类似情况的案件)。一方面,这可能会影响证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质量。所以,我们建议仲裁当事方提前做好准备,避免任何延误或病毒感染风险。另外,在仲裁庭跟仲裁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安排证人通过视频连接的方式作证,或者申请推迟听证日期或其它程序上的截止日期。
以下是一些被认为是国际商业合同中当事人经常会选择的仲裁地点并已采取措施限制病毒传播风险的国家跟城市的名单:
此外,中国内地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均已采取预防措施,包括推迟仲裁听证,建议当事人(及法律代表)不要亲自到访,并鼓励寻求通过其他途径与仲裁机构联络。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应根据相应的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英国法下的一般合同原则
不可抗力
在传染病爆发的情况下,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宣布疫情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异常事件,阻碍了合同义务的履行或使其无法履行。在英国法下,“不可抗力”一词没有确定的含义。每个不可抗力条款都必须根据每个条款的具体措辞以及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定,以确定其含义和后果。
如果某一特定事件确实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下一步需要考虑该条款可能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例如是立即解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且不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些不可抗力条款可能进一步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在援引此条款之前,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和/或采取合理行动缓解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此类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确保严格遵守不可抗力条款的明确要求。
一般来说,举证责任由寻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该当事人需证明相关事件在该条款的范围内,并且合同的无法履行是由于该事件造成的。此外,该方当事人通常还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是其未能履行义务的唯一有效原因。例如,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两个事件(一个是不可抗力事件,另一个不是)造成的,则根据具体条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无法援引不可抗力(见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Limited v Tullow Ghana Limited[2018] EWHC 1640 (Comm))。
合同受阻
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某种情况,造成合同实际上或在商业上无法履行,或者将合同的义务转为另外完全不同的义务,当事人则有可能以合同受阻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受阻,合同将自动终止,当事人将免除未来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具体约定,一般来讲,如果一方在受阻事件发生之前已经产生的合同义务,通常仍应履行这些义务(比如,受阻事件发生时已到期的款项仍需要被支付)。
是否可因疫情爆发而以合同受阻为由撤销一份合同,要视具体事实和合同的条款而定。主张合同受阻的一方需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可能合理地预见到疫情的爆发,并且疫情已经使合同的履行实际上变得不可能或不合法,或使合同接下来的履行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设想截然不同。
下文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运和造船业分别讨论由疫情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疫情爆发可能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连锁反应。由于运输/旅行的限制,卖方可能难以在装货港及时提供货物,因此违反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另一方面,买方可能难以找到愿意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地区的船只。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时间也很重要,因为装运或交货的延迟可能会严重影响货物的价格。例如,在一个“典型”的CIF合同下,卖方有义务在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如果卖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比如,由于装货港关闭或因运输禁令无法及时提供货物而造成延误),买方可能有权终止合同。
此外,合同双方应明确在指定船舶及相关交货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卖方因与疫情有关的原因而拒绝指定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买方有权指定替代船舶,但须给予符合合同要求的通知以及遵守合同的其他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疫情的爆发大幅波动,使现有的合同安排在商业上变得没有利润。因此,双方可能会寻找“借口”,声称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从而退出合同。他们能否做到这一点将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措辞。如上所述,这些条款将作严格解释。另外,援引此条款的当事方还需认真遵守该条款在程序上的要求。
新的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GAFTA)条款中,“装运遇阻”条款并不直接给予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而是允许首先暂时中止合同(见第18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装运期结束后持续21天”,则买方有权通知对方取消合同。因此,希望取消合同的当事方不可过早宣布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过早宣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寻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人需证明合同的履行因疫情爆发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受阻,并且他们本身没有责任。如果合同是在第一批病例公布或疫情已经众所周知之后签订的,爆发疫情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可预见的,并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会被视为已同意承担该风险。
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受阻原则也可能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例如,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卸货港实施了全面禁止来自武汉港的货物,导致卖方不能履行合同,卖方可能有理由提出合同受阻。但是,卖方需要证明该疫情从根本上改变了现有的合同义务,并且没有其他合理方式可以继续履行合同。_
航运
疫情还可能影响航运。每种结果将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跟事实。下文简要讨论疫情爆发可能造成的延误、隔离或其他后果的一些法律影响:
一般来讲,船东有义务遵守租船人的指示,除非遵守指示可能使船舶或船员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但是,如果船东无充分理由拒绝执行租船人的指令,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将由船东承担。
如果由于租船人的指令,船东发生了检疫或消毒等方面的费用或支出,则根据租船合同的约定,租船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船东可能对根据提单装运的货物的所有人负有义务。由疫情导致的延误或绕航都可能会导致货方的索赔。
在期租合同下,如果船只因检疫而延误,可能会被停租(例如Shelltime 4第21(a)条规定)。同样,如果船只被迫绕航以安排一名受感染的船员离船,该船也可能被停租。
但是,在程租合同下,除非能够成功地提出“合理绕航”抗辩理由,否则通常由船东承担绕航安排受感染船员离船的费用。
此外,根据程租合同的表述,还存在因船舶被隔离造成的时间损失是否可计入装卸时间的问题。应仔细审查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确定其对装卸时间的计算以及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效力的影响。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当事人可能寻求援引租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理由是疫情的爆发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对当事人履行租船合同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是否可以这样做,将取决于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方受到的影响。
造船业
大多数标准造船合同都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表述宽泛,旨在保护造船厂免受“其无法控制”的情况的影响。例如,日本造船协会标准造船合同(“SAJ格式”)第8条列出了一些不可抗力事件,造船厂据此有权推迟交船日期。在传染病爆发的情况下,造船厂可以援引的一些潜在情况可能包括:
“政府当局的要求”;
“罢工、停工或其他工潮”;
“劳动力短缺”;
“瘟疫或其他流行病”;
“检疫隔离”;
“材料、机器或设备短缺”;
“造船厂、其分包商或供应商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事故”;
希望援引这些条款的造船厂须证明: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且
主张的延误是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另外,造船厂也必须注意及时遵守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例如SAJ格式第8条第2款规定)。
假设造船厂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可以计入合同允许的延误时间,则造船厂有权推迟交船日期。但是如上所述,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作狭义解释。另外,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若一方寻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事件因其自身的违约或疏忽而导致,通常不予免责。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合同受阻。然而,正如上面提到,虽然英国法下的合同受阻原则有可能使造船厂在其义务因某些情况受到重大影响而免于履行这些义务,仅仅证明因为发生了造船厂本身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可能导致迟延交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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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现阶段,我们还远不清楚疫情将持续多久或哪些国家最终可能受到影响。根据目前形势的发展,可能还会有其他法律因素。目前,建议商业合同当事人在密切关注当前形势的同时,审慎评估现有的合同条款。在考虑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情况时,事实证据十分重要,当事人应仔细收集保留相关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是无法预见的,并且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替代方式来履行合同。
我们建议未来商业合同当事人考虑在合同中加入条款,专门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于租船合同来讲,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公布的“程租船与期租船合同有关感染或传染性疾病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可作为当事人谈判类似条款的出发点。对于其他的专业性商业合同,须注意确保商业交易当事人在拟备这类条款时,清楚识别风险并征询相关的法律意见,以期以最有效的方式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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