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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及其对合同的影响 – 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2020年1月30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近两个月该病毒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中国政府及各国政府均已采取各种措施控制COVID-19的传播。这些措施造成国际贸易和运输业中断的情况,随之很多公司发现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在未来存在无法履约的风险。对于受到或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若这些合同包含不可抗力条款,那么合同方应考虑是否以及何时可以因COVID-19的爆发而成功激活该条款。

何为不可抗力?

尽管不可抗力的概念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全球范围的认可,然而不同法域对不可抗力的认可与处理方式却有很大的不同。普通法下(如英国法),合同方若想适用不可抗力,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中若没有明示的不可抗力条款,法院不会默示合同适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约定,在发生不受一方控制的特定事件时,该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有可能允许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延期履约。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则合同有可能被终止。然而,如下文所述,若一方想以不可抗力为由,则必须先明确确认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情形。

与之相反,民法法系,有一个更加成型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一方也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不履约抗辩。在某些法域,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例如中国法。因此,重要的是,在合同的管辖法下不可抗力是否适用。

不可抗力 vs 履约受阻(履约不能)

如前所述,在普通法下,不可抗力条款是一个合同约定条款。英国法院对于不可抗力的解释非常严格。合同方若想激活不可抗力则必须满足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条件,根据适用的案例进行解释。进一步,在相关案件中,要从事件的性质和影响两方面慎重考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常常使用“妨碍”、“阻碍”和“延迟”这些措辞,这些措辞需结合相关条款内容以及合同整体来考虑,会产生不同的解释。

在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或许可以适用合同受阻。合同受阻很难举证。合同受阻要求,造成无法履约的不可预期事件严重改变了一方的合同义务,且该方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合理预期到该事件的。原则上,若没有更多影响,延迟履约将不会被归于合同受阻,如因COVID-19爆发所采取的措施造成履约延迟的情况。类似的,受阻情况有可能是“自身诱导发生的”,例如,无法履约是由于自己的选择所导致的,那么将不属于合同受阻事件。

COVID-19的爆发与不可抗力

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

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宣布可以向受到COVID-19影响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的减轻因疫情造成的损失。中国贸促会于2020年2月2日出具了首份COVID-19不可抗力证明。

不可抗力证明的申请是相对简单的– 受影响方可以在线申请该证明,须同时提交COVID-19爆发造成延误的证明性文件。

然而,问题是,取得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否足以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和/或一方是否可以据此成功主张不可抗力?

若合同适用中国法,该证明或许足矣。中国法下,一方若可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必要要素,那么可以据此免责。更甚者,若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受阻,或可据此终止合同。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在中国法院证明COVID-19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主要证据。

然而,普通法下,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可能仅对其证据价值有用,仅能作为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一个因素。即便如此,首先要有可能将COVID-19归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之内,该证明才可能有意义。

不可抗力的证明要求

即使合同一方能够证明,目前的情况属于其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的一个不可抗力事件,若该方意图据此抗辩无法履约,那么还必须证明下述事项:

1.相关事件阻碍、妨碍或延迟其履行合同义务;

2.不能履约的情况超出其控制范围;以及

3.没有任何合理方式可以避免或缓解事件及其后果。

意图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要宣布不可抗力,还要收集所有需要的证据。需要的证据将根据特定事实,取决于合同约定以及当时的情况。

格式合同 (标准条款合同)

下文我们将介绍分析几个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足够宽泛包括COVID-19。如前所述,除了这些格式合同各自的特定约定外,不可抗力的一般证明要求也适用于这些格式合同。

造船合同

NEWBUILDCON是BIMCO发布的一个标准格式造船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实际延迟时,该合同允许延长新造船的交船时间。如果延迟超过180天,买家有权通知终止合同。

NEWBUILDCON列明了多项不可抗力事件,包括:(a)疫情;(b)任何政府的征用、控制、干预、要求或干扰;以及(c)停工或其他行业行为。

然而COVID-19是一个有争议的“疫情”,将取决于不同法院/仲裁庭的解释,因为WHO并没有宣布该病毒爆发构成疫情。政府的各项旅行和隔离限制可能属于“政府要求”范畴,因该病毒爆发导致企业限制员工返工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属于“行业行为”。

然而,NEWBUILDCON仅允许造船方(船厂)在满足下列事项时,主张不可抗力事件;

1.这些事件不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造船方或其分包商的过错、过失、行为或疏忽;以及

2.订立合同时,造船方不曾、不可能合理预见该事件;以及

3.造船方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通知条款的要求发出通知;以及

4.造船方已采取所有合理努力避免以及最大限度降低该事件对船舶交付的影响。

据此,造船方有可能可以根据NEWBUILDCON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主张COVID-19构成合同所述的疫情,同时造船方还需要满足并遵守上述所有要求,才能受益于不可抗力条款的保护。最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将取决于实际情况以及延迟交付是否是因COVID-19的爆发造成的。

油&气 

BP和壳牌分别在其原油买卖合同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中列明了不可抗力事件非详尽清单。根据这些条款,如果原油供应地受到COVID-19影响,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供应和原油运输的隔离限制的影响,也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即使该限制是由相关政府的命令或政府规章导致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一方如果无法履约,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受影响的交付义务”,或无责任推迟交付义务“至当地时间装卸期最后一天凌晨,或直到障碍消除,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若(病毒)爆发影响了在装港或卖家所在地将油装载到LNG船上;或造成行业动乱;或因遵守检疫限制而导致延误;或政府采取其他控制措施,那么有可能构成《BP标准格式FOB LNG MSA合同(2019版)》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同前述NEWBUILDCON,重要的是,在适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之前,要审阅评估合同的准确措辞以及在各种情形下造成延迟的具体情况。

粮食

若可以证明隔离是“运输或航行中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障碍”,那么根据GAFTA标准格式合同(例如GAFTA38、39和100),实施该隔离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若局势加剧,因政府或当局禁止或限制从合同所指定的港口出口,从而导致延误或无法履约,那么COVID-19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结语

如果COVID-19不结束,很有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巨大影响。中国政府以及世界上其他政府已经采取行动控制病毒蔓延。尽管如此,我们也已看到一些公司已经发出了不可抗力声明,中国贸促会也已开具出不可抗力证明。

随着局势的继续发展,毫无疑问,将有更多公司会开始主张不可抗力或其他排除条款。我们强烈建议仔细审查现有合同和当前局势,以确定实际情况是否允许当事方宣布不可抗力。如有疑问,请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以上内容不构成对已存在的或起草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已知COVID-19所引起的所有问题的完整清单。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文作者或您熟悉的本所同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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