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卸货港船东和货方之间经常会发生货损纠纷。货方也经常会凭借提单,作为运输合同,向船东提出索赔。本文主旨是为船东提供一些此类索赔发生后应考虑的关键问题的整体指导意见。这些问题包括,货方对货物应尽什么样的义务,和如果货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有不合理行为,船东有什么办法能去对抗货方或租家。
如果索赔是向作为提单下承运人的船东提出的,船东应首先考虑涉及到的各相关方的立场,提单是否的确可作为正确的文件去判断船东和提出索赔一方之间的契约关系。
运输合同是什么?
船东应检查确认哪些文件构成了运输合同的条款,并确保所有文件都已得到。提单是作为运输合同吗?是否有条款被包含在其他文件里?
为确认运输合同,首先应考虑各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承运人与货方的关系:
可转让提单,可以从体现在提单上的收货人转给未体现在提单上的收货人。这就允许船舶在航行中,货物仍旧可以继续贸易。如果该转让是合法的话,可转让提单可作为承运人和货方之间的运输合同。
船东应确保能拿到完整的提单,包括正反面,以检查提单条款,并入的文件,譬如租约,适用法律及管辖权,或有关仲裁的协定。
适用条款:
船东应检查确认是否有租约条款并入了提单,提单并入条款中是否写明了某租约及其日期?如果没有,船东应考虑提单适用哪份租约,并去取得完整的租约内容。如果在有多份租约的情况下,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
英国法下,如果由于某方疏忽提单中未并入租约,或并入了一个错误的租约(譬如一个不存在的租约),将推定主期租租约适用且并入提单,因为这是以船东为当事方的租约(除非船舶是处于光租租赁状态下)。
如果存在一个转租程租租约,转租程租租约将作为可适用的租约,因其和货物运输及提单项下的航次有更密切的联系。船东应立即去索要该转租程租租约,并检查确认其中的条款。
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描述也需特别注意。总体的描述例如“all terms, conditions…”只能将譬如装货、运输、卸货及运费支付类的租约条款并入提单。与货物运输无关的租约条款,譬如滞期相关义务及优先权,很有可能未被并入提单。附加条款,譬如完整协议条款,基本也是被认作不并入提单,除非明确提及。所以如果要并入管辖权或仲裁协议,一定要明确提及。如果仅描述为“all terms are incorporated”,这种说法并不足以代表将上述的全部条款并入租约。
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在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基本只是被认作运输合同的证明。因为在提单签发前,货物运输合同基本已经都确定了,譬如“booking note”或是“fixture note”可用于判断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已协商认可的合同条款。
当发货人同时也是租家时,租约将作为运输合同,提单将没有合同效力。但提单仍可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明,以及如果是可转让提单的话,作为所有权凭证。
在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已经明确后,船东应注意检查:
a) 货方索赔是否是针对合约承运人
b) 在运输合同下货方是否有权诉讼
承运人是谁?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船东应检查确认运输合同来判断,货方是否在向正确的一方提出索赔。
合约承运人并不一定是船东,因为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是租家或其他方。在英国法下,提单格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如果是船长签发提单,注册船东通常被认为是承运人。如果船舶是光租的,船长的签字对光租租家也有约束力。
依据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是运输合同中的一方,可以是船东或租家;承运人并不一定是实际承运人。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这种区分并不是非常重要,因为货方既可以向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索赔。
索赔人是否有权索赔?
运输合同将协助界定是否索赔人有权索赔。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合法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有时索赔人或进行扣船的一方,并不是合法提单持有人,譬如,一个销售合同下的货物买方,在提单项下并没有权利提出索赔。
索赔人是销售合同下的一方,并不意味着他是合法提单持有人。
这种区分很重要,销售合同决定了对货物的所有权,但并不代表对提单下合同权利的转移。提单中的"Title"意味着从承运人处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合法提单持有人有权凭借提单提货,承运人也没有义务将货交给卸货港的其他人。
销售合同中的一方,如果不是合法提单持有人,仍可向销售合同中的另一方提出货损有关的索赔,但并没有在提单下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一定要注意检查正本提单,譬如“toorder”或“bearer”提单,以确定最终背书的一方是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一方。
如果是可转让提单,在每次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下一个合法持有人时,前一个合法持有人的合同权利将失效。这与其他运输单据不同,譬如海运单,单据的转让并不损害原始合同方的权利。海运单下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人,或发货人的指定收货方。记名提单中,指定了收货人并且不能被转让,货物交付必须凭借正本提单。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提单持有人是善意的的情况下,才能作为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COGSA) 1992下的合法提单持有人。持有人通过欺诈手段成为被背书人的情况不在此列。
一旦运输合同中的各方都确认后,船东应该考虑他们是否可以向货物索赔人提起索赔。
提单下货物索赔人的潜在责任
货物索赔人在利用其在提单下的合同权利的时候,他们也可能要承担运输合同下的责任。
譬如,在如下情况下,合法提单持有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1. 正式申请取得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
2. 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承运人正式提出索赔(不包括未通过法律程序,仅威胁扣船并索要了保赔协会的LOU的情况)
这些货方的责任包括,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并且有收货的职责。发货人对该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也有责任,无论COGSA的操作如何,虽然发货人与收货的义务无关。
对于货物从船上卸货后的仓储费用,货物索赔人也可能需对其负责,就算该费用超过了货物价值(“Bao Yue” [2015] EWHC 944案)。
但如果货物索赔人处在一个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会很困难的司法辖区内,或货物索赔人没有足够财产能够要求其出具担保,向货物索赔人追讨上述费用会花费较大并且非常困难。有关追讨仓储费的实际困难可能可以通过将货物销售的方式得以减轻。
其他考虑:船东对管辖权提出抗辩
货物索赔人有时可以在提单下卸货港提起诉讼,如果提单上的法律及管辖权条款已经规定纠纷解决地是其他地方,就会产生直接冲突。
这种情况下,根据索赔涉及金额的大小,和是否在提单上规定管辖权和仲裁条款会更有利于己方的抗辩,船东可以考虑是否能申请到禁诉令,以阻止货物索赔人在货物交付的国家当地法庭进行的诉讼。保赔协会会对此情况提供协助。
其他考虑:向租家追讨
船东应该考虑根据租约条款,是否可以向租家追讨因货方索赔导致的损失。
依据租约中按租家指示交付货物导致的后果而对租家的追偿权,船东可以向租家提出索赔(“Island Archon” (CA) [1994] 2 Lloyd’s Rep 227案)。但如果货物索赔是因为船舶不适航,或其他船舶/船东违反租约条款的行为造成,船东很可能就不再有上述追偿权。
租家也可能需要对“租家代理”的行为负责,“租家代理”的定义可能会扩展到包括转租租家,发货人和收货人。然而,是否“租家代理”的行为可归因于租家,要看租约中的特殊条款以及租家和货方之间的关系,在“Global Santosh” [2016] 1 Lloyd’s Rep 629案中,主租家胜诉,案情是船舶因扣租条款涉及到的销售合同下的滞期费纠纷被sub-sub-租家扣船。法院查到被扣船舶是根据合同被扣租,并且主租家没有义务支付租金。仲裁员的原始主要裁决意见是主租家胜诉。法院认识到了此案的困难性,但最终认可了原始仲裁员的推断和结论,即,从off-hire条款中的措辞的意义来看,错误扣船不能被认为是由期租租家代理造成。
租家对卸货负有责任,也可能对在卸货港滞期造成的损失负责,依据对laytime及滞期的明文规定。货方的行为(不管是否合理)通常不会对租家抗辩此类索赔提供抗辩理由,如果在租约下,租家对卸货的义务是不可委托转移的(“Andra” [2012] 2 Lloyd’s Rep 587 案)。
哪些损失可以向租家追讨,要看纠纷的事实,并依据英国法中相关因果关系和远隔性条款。
租约链
虽然此文主要在考虑提单下的货物索赔,船东应该注意货物索赔也可由货物相关利益方发起,譬如转租租家,向二船东提出索赔,责任按租约链传递到了船东。船东应检查确认租约条款看是否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被并入租约,或者是否货物索赔可以依据ICA,ICA对船东和租家之间的责任分配做出了界定。
投稿单位: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李川编译
信息参考:西英协会理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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