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因未遵守船舶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上海籍某重大件运输船所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船长朱某评分别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和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7日10时35分,海事执法人员对正在靠泊码头的该重大件运输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轮甲板上正在进行明火作业,经调查,当时船上正在进行烧焊和用乙炔氧气进行切割作业,主要对甲板大件进行加固和绑扎,在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的情况下直接由码头焊工上船进行明火作业。
该轮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未向海事部门备案,未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项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明火作业知识普及
明火作业定义
船舶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气割等手段进行焊接、切割与烘烤等热工作业,作业地点可以在甲板、货舱、深舱内,也可以在机舱内。
明火作业报备材料内容
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同时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明火作业报备时限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明火作业注意事项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明火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港内明火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在进行港内明火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案例延伸
船舶港内明火作业要求及时进行作业报备,并在满足明火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同时,明火作业极易受到大风浪天气影响,要求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气象、海况。船舶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操作规程作业,轻者招致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罚,重者容易酿成船毁人亡的悲剧。
在此提醒广大船舶、明火作业单位及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按照有关明火作业操作规程进行船舶港内明火作业,做到防患于未然。
供稿:福州海事局 林庆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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