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初,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作为东京备忘录组织重要成员国,中国应加强对《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的研究
2011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第A.1052(27)号大会决议案通过了《201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老程序)。6年来,依老程序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PSC)在提高海上航行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有目共睹,也越来越引起成员国的广泛重视。
2011年以来,大量的国际文书逐渐生效和被采用,部分过渡期条款被废止,国际公约内容不断变化。2013年12月4日,IMO通过A.1070(28)号决议,《国际海事组织履约规则》(III规则)出台,其部分内容在程序和形式上对港口国履约提出明确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推动对港口国监督程序的进一步更新和修订。
根据这些新出现的现实需求,以及海环会第七十次会议、海安会第九十七和九十八次会议的建议,IMO对港口国监督程序予以更新和修订——《201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新程序),并于2018年年初被IMO Res. A.1119(30)大会通过,提请成员国政府予以实施,要求海安会和海环会保持对新程序的应用评估审议以及适时调整。
新程序出台的同时废止了A.1052(27)号决议,即老程序已不再适用。
新程序变化与特点
新程序在结构上保持了一贯的风格,包括5章、18个附录,内容涵盖PSC行动、违规、滞留、报告和审议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关项目的具体检查指南。本次修订覆盖整个程序,范围较大,其中着重对“基础程序、ISM规则PSC以及船员发证、配员和休息时间 ”等部分进行了修改,部分章节进行了全面改写。其主要变化和特点如下。
调整公约和法规适用范围
时隔六年港口国监督程序再次修订,期间大量的公约、文件和决议不断生效,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本次修订中得以集中体现。相较于老程序,新程序强调了《国际海事组织履约规则》的要求,新增适用管辖的6条公约,新增对SOLAS74自愿提前生效成员国的履约要求,并对《劳工公约》检查适用部分予以细化。
第一,新程序进一步丰富了程序制定目的。老程序的目的是“为实施PSC提供基本的指导,并在检查的实施、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所存在的缺陷识别和监督程序的使用等方面取得一致”;新程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为港口国检查中落实相关公约规范的要求以及落实《国际海事组织履约规则》的部分要求的目的,重申了PSC的履约职责。
第二,新程序增加了管辖适用公约(见表)。
第三,新程序新增对SOLAS74自愿提前生效成员国的履约要求——要求自愿生效成员国,在实施PSC时,应当考虑SOLAS公约74修正案自愿提前生效导则和相关强制性文件的具体要求。
第四,新程序细化劳工及船上工作条件方面的适用条款。《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对海事劳工方面检查予以关注,有关此类检查的指导意见增添了《2006海事劳工公约PSC检查导则》。
第五,删除了过渡性条款。新程序为实施1995STCW修正案,在船舶吨位方面的相应过渡期结束后,取消了为使船舶适用而采取的过渡条款。
扩大PSC方法与范围
伴随着新公约、法规的生效及诸如电子证书等新产物的应用,PSC范围逐步扩大,船舶可滞留缺陷项目也有所增加。在保障航行安全及水域防污染方面,对港口国、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察官(PSCO)及船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明确“电子证书”检查方法,指明“电子证书”的存储形式、存放地点和检查要素等等。
第二,要求船舶在依据SLOAS第XI-1/2条实施加强检验计划的同时,也要遵守新生效的2011 ESP Code的有关要求,PSC期间要予以注意。
第三,围绕MARPOL公约附则IV、VI的要求,对具体检查标准和可滞留项目进行了更新。在生活污水检查方面,新增3条滞留项目;在附则VI方面,就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限制、焚烧炉使用规范以及IEEC、SEEMP配备要求方面进行了更新。
第四,在操作性检查方面,新增了“密闭空间进入和救援演习”和“应急操舵演习”,体现了IMO对这两方面演习的重视。但新程序也提出,在所有操作性检查之前PSCO须先检查相关培训和演习记录,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维护及其保养记录。并举例说明进入密闭空间的演习可以通过核查各种记录以及船员对相关设备使用的亲自示范来实现,而不必让船员进入密闭空间,这也表明IMO的有关要求,即PSC应尽量减少对船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在驾驶台操控方面,增加了“报警系统”熟练操作的要求。
规范ISM规则检查行为
新程序对整个《PSCO关于ISM 规则的指南》进行了全面的改写,体现了IMO对涉及ISM规则类检查的谨慎和重视。
ISM规则生效多年,在PSC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暴露出体系相关缺陷使用不规范、对推进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管理针对性不强和造成船舶不当延误等问题。通过近几年ISM规则的发展和PSC关于ISM规则检查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也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督实施ISM规则,新程序对《PSCO关于ISM 规则的指南》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和更加科学的改写。
老程序《ISM规则港口国监督的指导》比较宏观和笼统,对证书检查的描述不够详尽,在详细检查指导意见中通过引用ISM规则中对船员类似Check-list的提问,使PSCO掌握ISM规则的合规程度难以发挥PSCO自己的专业判断。
新程序《PSCO关于ISM 规则的指南》,在形式上从概述、目标、适用、相关文件、定义及缩写词、船舶检查、后续行动和报告8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更加有条理。在检查内容上,新程序明确并强调PSC关于ISM规则的检查只是为了发现技术性或操作性的缺陷,除此之外的缺陷无需考虑与ISM规则相关。强调PSC不是对船舶开展安全管理审核,且对于PSC报告,当PSCO认定一个或者多个技术性和(或)操作性缺陷与ISM规则相关时,明确应当只作为一个ISM规则缺陷记录。同时对于缺陷的判断,取消了Check-list式的询问列表,改为由PSCO经专业判断后做出,并对于DOC和SMC证书各种情况下的有效期、延期和签注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使PSCO对证书的检查更有效率。
可以说新程序的附录8既体现了IMO对ISM规则履约的重视,也对PSCO的相关检查更加明确了方向;既严格了对船舶履约的检查,也限制了PSCO开具ISM规则相关缺陷的权限,可以有效防止ISM规则相关缺陷的滥用。
强调船员发证与配员和休息时间检查
新程序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对原《附录11 最低配员标准与发证》的修改,新的名称为《附录11船员发证、配员以及休息时间的PSC检查导则》,其内容更是进行了全面的重写。
老程序附录11的编写依据主要是SOLAS、STCW公约以及IMO第A.1047(27)号决议(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列明的国际性条款,其核心内容有两块:一是实施配员监督,主要是要求PSCO检查期间,依据船旗国颁发的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实施检查,并列明如实际配员与证书不符、不配备安全配员证书等情况的处理原则;二是按照STCW公约进行监督,主要内容是核查船舶配员情况、核查船员持证情况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对船员值班能力进行评估。总体而言,老程序对PSCO关于配员的指导较为单一,仅提供了PSC对外籍船舶配员检查的原则,既PSCO在配员方面的检查要与船旗国保持沟通,从实际配员与证书是否相符、船员证书是否有效和船员履职能力是否达标等方面实施检查。
新程序修订编写依据为SOLAS公约第V/14条(配员),第I/2条(船员发证),以及经修订的STCW公约第8章(休息时间)等等。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其在涉及船员培训、发证及值班标准上均有较大调整,对PSC当中涉及船舶配员、发证和休息时间的要求也更加系统,其内容也构成了新程序附录11的核心内容。
新程序主要分8个部分,分别为总则、目标与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文件、定义与缩写、船舶检查、后续行动和报告缺陷的事项以及一个涉及STCW的证书与文件清单。其核心内容为船舶检查,包括了登轮前检查、初步检查、明显依据和详细检查四部分,与PSC模式完全契合,构成了PSCO围绕船舶配员、发证及休息时间检查的标准化程序。相较于老程序,其对外籍船舶配员检查的原则方面与原程序保持不变,但具体内容更加丰富、详细表述更加规范,在指导PSCO实施相关检查方面操作性更强。
其他修订
第一,新程序证书和文件清单做了较大调整。其中,证书的数量由原来的66个增至95个;供参考证书和文件数量由6个增至11个。
第二,依据港口国监督程序签发的港口国检查报告格式略做调整,其明确了船舶一旦被滞留,相关信息应抄送船旗国、IMO,如适用还应抄送被认可组织。同时去掉了船级社一栏,增加了相关证书一栏,添加了Email地址。
第三,港口国监督程序相关文件清单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第四,PSCO的从业资历限制性要求更高,提出PSCO和协助人员不应在检查港或被检查船舶上拥有任何商业利益,且应独立于任何商业、金融机构,不承担相关方面给予的压力,PSCO不应受雇于任何船厂、港口或其他服务机构,也不应受雇于认可组织、船级社或代表其工作。
主要影响与应对措施
作为现场检查的指导书,港口国监督程序对成员国如何有效开展PSC具有引导作用。纵观新程序,一个鲜明的特点是突出证书、文书、记录、工作程序以及船员操作性等“软件”方面的检查,弱化了对船舶结构、设备和构造等“硬件”方面的要求,间接地回归了PSC“检查”而非“检验”的本质。此外,新程序对船舶防污染方面给予了更多的笔墨,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国际社会对海洋环保的关注。
围绕新程序的变化特点,航运企业和港口国当局都应把握形势,做好调整,积极应对。
航运企业
规范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建设
新程序注重检查的规范化,检查也更倾向于船舶“软件”的核查,在新程序中全新改写的涉及ISM规则、船员方面的两个导则,都依照了PSC的总体形式,采用了由浅入深的检查方式,真实规范的工作记录、合格有效的证书文书和熟练的设备操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PSC的详细检查。这要求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规范船员工作习惯,将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使安全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加强培训,提高船员环保意识
在老程序中,针对MARPOL公约附则IV、VI部分的要求为待定,新程序中增加了涉及船舶滞留的多个项目,包括船舶未持有效的ISPP证书、生活污水管理计划未经批准及船舶船员不熟悉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等项目,以及在船舶焚烧炉使用规范、船舶能效证书和能效管理计划等方面的缺陷表述。涉及防污染类新增缺陷在这一版修改中比重最大,体现了IMO对于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工作的重视,相信也会成为下一步PSC的重点。航运企业要及时跟踪最新公约要求,提前加大船员培训力度,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港口国
强化监督,开展规范化检查
《国际海事组织履约规则》于2013年通过,成员国即将迎来IMO强制审核,在这个背景下,PSC在督促成员国落实国际公约要求、提升履约水平方面发挥的作用越发明显。作为国际海事组织重要成员国,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对照履约规则要求,提升履约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PSC,用好PSC的权利,依照程序开展规范化检查,打击低标准船,提升航运整体安全度。
加强PSC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从此次程序修订不难发现,无论是船舶持有证书数量的增加、船舶电子证书的首次正式认可和规范,还是ISM规则修订中所体现出来的需要更多依靠检查员现场专业判断来判定缺陷的情况,都对PSCO知识储备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程序一方面在程序规范性、检查公正性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又给予现场检查官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PSCO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这都需要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和检查规范的PSCO队伍做支撑。面对新形势,港口国要结合新程序以及履约规则对PSCO能力的要求,加大PSC人才培养力度,以适应PSC的新变化、新要求。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2018年第8期,作者单位为:上海吴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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