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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海事仲裁独立运作的背景丨专业分享


有近六十年历史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于2017年5月宣布独立运营,其背景如何可能官方的信息已经足够明确充分,不是本述要包含的内容,为避免误会,先解释撇清这个,希望最多换一顶标题党的帽子吧。当然,本述无法回避以中国相关的海事仲裁为界限的事实,难免要不时提到CMAC,希望能够获得大家理解。

毋庸置疑,海事仲裁之所以得名就是其因海而生、为海而存、伴海而进。据老先生们回忆,尤其是隼来老前辈接受北大学生采访时所言,中国海事仲裁之所以六十年前有CMAC,一个不能回避的因素是当时的苏联老大哥在国际商会构架里将海事仲裁与贸易仲裁相区别,进行了单独设计(周总理问前往汇报的人,苏联是两个仲裁委员会吗?邵循怡答:是;于是不久就有了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批件)。苏联解体快三十年了,海事仲裁在俄罗斯是不是还是独立运作,先不管他,单看看海事仲裁比较有影响的英国,不难发现虽然他们没有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但是有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LMAA,London Maritim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由这个LMAA引导裁决了国际上80%的海事案件。笔者去年跟随CMAC代表团参加ICMA哥本哈根年会时,又一次碰到了LMAA的主席Aston先生,他说近年涉及中国的伦敦仲裁非常之多,多到他们得进行专题研究了(据悉2月底LMAA会联手LSLC London Shipping Law Centre在伦敦Baltic Exchange举办一次以London Arbitration with Chinese Parties为题的seminar)。伦敦还有一个定义不明的海事仲裁,Lloyd's Salvage Arbitration劳合社救助仲裁。这个仲裁肯定是海事仲裁、也是纽约公约可以适用的仲裁,还是个机构主导特征鲜明的仲裁,但是因为劳合社在LOF Lloyd's Open Form框架下收取救助担保属于什么行为、以及没有在LOF上签字或者追认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如何参与仲裁,甚至提供救助担保的担保人单独参与仲裁或者不参与、货方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是否与船方相同相等、船方货方和救助方修改LOF如何认定效力等等,都使得这家仲裁成为一个可以看可以用不好评价的特殊仲裁。当然,劳合社对于劳合社Sydicate承保的船舶或货物、劳合社代理Lloyd's Agent签发的检验报告、甚至劳合社成员提供的担保、劳合社跟保赔协会分保关系、劳氏船级社Lloyd's Registry船舶是否不比其他船舶具有特殊地位,如何解释解决仲裁回避问题,肯定不是那么容易能说清楚的。

海事仲裁之所以区别于贸易仲裁比较明显,值得单独设计单独运作,可能就是由于这些特点。

特点之一,还在于贸易仲裁以合同为基础,涉及侵权的不多;而海事仲裁,不仅仅有船舶间的碰撞、还有船舶和水上设施、码头、桥梁等碰撞,还有进入养殖区、钩损海底电缆光缆管线、污染环境等等侵权性质的纠纷。还有大量风电建设安装、石油天然气钻探钻取工程和船舶建造平台建造工程等等,这些工程虽然也以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形式进行,但性质与货物交易合同区别太大。

当然,海上保险、海上运输也以合同形式进行,但是这两种多以保险单和运单提单的方式存在,具有很强的流转性;这两种合同多以海上特有风险决定特色权利义务的设定,其法律关系需要特殊的理解和处理。与之相伴随的,是海事纠纷较多涉及到在航证据的查明和认定,同期证据少而单一,不具备特别经验和知识,很容易把案子断裁得似是而非。种种这些因素,加上海事领域的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各种涉及危险品、液体、固体散货、船员发证值班的管理规则、操作规则,仲裁海事案件单独进行比较更容易地解决好海事纠纷。

我国目前对临时仲裁还是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当然对机构仲裁也是内外有别,只是别而不同。前者的不同在于承认境外临时仲裁并可以在境内执行;但是对境内临时仲裁肯定是不予承认的,但是否否认境外的执行,目前还没有实例,不好评判。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事实,或是源于有意或是源于疏忽,即使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未必就没有。到时候裁决拿到境外执行了,我们是无可奉告还是抗议?恐怕一时还不得而知。后者的不同就不说了,《仲裁法》里写的十分清楚。

所以,谈海事仲裁独立运作这个话题,还必须区分一下内外关系,大致是内内纠纷、内外纠纷和外外纠纷。其中外外纠纷来仲裁,建议参考国际做法尽量给予当事人自治权,只要来仲裁就欢迎;对于内外纠纷,建议网开一面,同意在CMAC的平台上或者在自贸区里的CMAC平台上,给予当事人自治权;对于内内纠纷,现在的做法已经很好了,可以再任由各地仲裁委员会尝试,取得了经验再说是否独立经营的必要。就是说针对内内海事纠纷,地方仲裁委员会不必再单独设立海事或者航运仲裁机构。

最后顺带说一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我看来一直是独立运作的,从设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跟贸仲委CIETAC并肩同行,由统一的上级CCPIT贸促会法律部管理。即便后来人财物出于便利或其它需要,海仲委内部不设专人管理而是由贸仲委的人根据内部工作安排,对外部而言CMAC依然是独立的、设立于贸促会/国际商会之下的专门仲裁机构。

之所以提这件事,是最近看到听到太多的议论,感觉海事仲裁是否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需要系统地了解剖析一下。当然最终意见还是见仁见智:究竟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海事仲裁独立运作更好、还是合并运作更好,期待更多的学者专家关注点评。

作者介绍

张旭波先生,星瀚律师事务所(RICC&CO.)高级专家顾问,RICC&CO.创始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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