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会船舶战争险在保单中制定了终止条款以缓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费和责任上的矛盾。首先对终止条款的历史沿革、条款内容、发布程序等进行阐述,其次对终止条款的预期效用、法律性质、基础价值进行分析,最后在“俄乌冲突”的视角下审视终止条款面临协同调整机制失灵的困境,进而提出建议:保险人需要拓宽再保险市场以分散风险,被保险人需要在租船合同中正确约定附加保费支付条款,战争险协会应重视“俄乌冲突”对终止条款提出的重构要求,政府应积极建立战时战争险等风险应对机制。
关键词:船舶战争险;终止条款;通知注销;自动终止;俄乌冲突
一、引言
船舶战争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海上保险,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责任分配和保费支付问题上一直矛盾突出:一方面,保险人面对风险巨大的船舶战争险索赔,往往容易陷入亏损状态;另一方面,被保险人难以为他们的船舶投保或难以承受高昂的战争险保费。船舶战争险曾一度通过对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条款的修改以寻求市场平衡,但直到19世纪90年代,伦敦保险市场也并不青睐战争险。在1983年MAR保单表格中,战争险保单创造性地设计出了“终止条款”,协同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条款调整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并通过任意终止权的形式将船舶战争险的保费架构成“基础保费”加“附加保费”的二保费结构,这极大缓和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费和责任上的矛盾,盘活了船舶战争险的市场。
但在“俄乌冲突”背景下,协会船舶战争险的终止条款无法有效回应船舶战争险市场面临的一些新挑战:疯涨的附加保费使得被保险人降低投保意愿;巨额的亏损导致多家保险协会不愿再承保冲突地区的船舶战争险。在“俄乌冲突”下,终止条款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条款衔接构建出的协同调整机制正处于失灵的困境,无法发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价平衡、保障战争险市场活力的预期效用,对终止条款内容及作用机制的重构提出了要求,也反映出战争对船舶的风险绝不仅仅是商业问题。
为了深入研究船舶战争险终止条款,本文首先从船舶战争险及其终止条款的历史沿革出发,了解终止条款的基本内涵;其次对终止条款的内容进行剖析,分析终止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用价值;最后以“俄乌冲突”为视角对终止条款进行审视,分析终止条款在“俄乌冲突”中所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并立足未来,对多方主体提出措施建议:保险人需要拓宽再保险市场以分散风险,被保险人需要在租船合同中正确约定附加保费支付条款,战争险协会应重视“俄乌冲突”对终止条款提出的重构要求,政府应积极建立战时战争险等风险应对机制。
二、终止条款在历史中的基本内涵
船舶战争险并非在历史上一出现就涵盖了终止条款内容,而终止条款作为船舶战争险中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情形的条款,对其基本内涵的分析也绝不能孤立视之。须以历史分析法的角度,通过对船舶战争险整体内容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解读,明确其沿革轨迹和法律背景的成因,才能得出船舶战争险终止条款在历史中的基本内涵。
17世纪时,战争风险和海运风险一开始是由同一份保险共同承保的。1743年,在英法关系日趋紧张的背景下,“捕获”( capture ) 和“扣押”( seizure ) 于Green v Brown案中首次被宣布排除在承保风险之外,而这一排除举措在后来1863年的Ionides v Universal Marine Insurance Co.案中被正式确立为f.c.&s条款 ( free of Capture and Seizure Clause ) 。在随后的英法七年战争、美国独立战争、俄法战争和拿破仑战争中,越来越多的风险以背书形式被排除出海运保险单的承保范围。1882年英国地中海舰队炮击埃及亚历山大港,次年劳合社的承保商们进一步将“类似战争的行为”( warlike operations ) 排除于承保范围;1889年,“敌对行为”( hostilities ) 被排除;1893年,“暴动和民众骚乱”(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 被排除。1895年,伦敦保险公司首次提议将战争险从海运险中剥离出来。在英、法、德、俄关系日趋紧张的大背景下,劳合社股东大会于1898年6月15日正式作出将战争险和海运险分开投保的决定。在1898年9月的“法绍达冲突”①的推动下,英国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将战争险和海运险分开。至此,现代意义上的海上战争险方才出现。
但在19世纪90年代,海上战争险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并不很受欢迎。一方面,保险商不愿承保,因为承保战争险的风险极大,一旦面临巨额索赔则有破产风险;另一方面,船东的投保意愿也不高,因为战争险不仅保费高昂,而且确立承保范围的机制过于烦琐复杂:一份风险首先需要被加入到船壳险的承保范围,而后再通过f.c.&s条款被排除于船壳险,如此才能为战争险承保。为了缓和以上矛盾,Alan Jackson带领委员会于1983年废止了原先的S.G保单表格,制定发布了更系统的MAR保单表格。MAR表格中的船舶战争险保单便是沿用至今的“1983年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定期保险条款”( 即IWSC-Hull )。IWSC-Hull在其终止条款中以赋予双方任意终止权的方式,创设性地将船舶战争险的保费构建成了“二保费”结构。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保护保险人利益,终止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超级大国间爆发战争、保险船舶被征购或被征用等。
IWSC-Hull于1995年经历再版,对包括终止条款在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在该次修改中,终止条款的位置从原先的第5条更改到了第6条。其中第一款的通知注销条款并未变化。第二款的自动终止条款删除了原先第5.2.1条规定的“任何战争核武器发生任何敌对爆炸时,无论在任何地点或任何时间发生这种爆炸,无论是否涉及船舶”的自动终止情形;并根据历史原因将原先第5.2.2条“在下列任何国家之间爆发战争 ( 不论是否宣战 ) 时 ( 合同自动终止 ):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更改为“俄罗斯”;原先第5.2.3条中“船舶被征购或征用”的自动终止情形被保留。第三款的内容也未有变化,均规定了如因终止条款的生效或船舶的出售而终止保险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净额。
对于其中“核爆炸”终止条款,1983年版条款的制定背景是只有组成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 ( 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 拥有核武器的时代。如果一个国家对另一个这样的国家使用核武器,那么这就等同于合同项下的“战争”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均会使保险自动终止。而在“核扩散时代”,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朝鲜、伊朗等也拥有了核武器或具备制造核武器的能力,如果这些国家进行核试验或者对其他国家使用核武器,可能并不会引发涉及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的全球性冲突。1983年的“核爆炸”终止条款将给那些远离事故现场且不可能有危险的、利益相关的保险对象带来极大的困境。[1]211995年版本下,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不会使保险合同终止,除非它引起五个常任理事国之间的战争。
综观船舶战争险及其终止条款的历史沿革轨迹,其与西方战争史的紧密关系得以充分体现,在海上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也显而易见。船舶战争险以列明式加排除式两种方式共同表达了其承保范围的限制,历史上通过对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终止条款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并在法院判例的确认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保险条款。在迄今为止的历史时期内,IWSC-Hull终止条款的诞生与变化反映出市场对船舶战争险的需求及其变化,终止条款对市场需求的良好回应又是促进船舶战争险被认可的重要手段。
三、终止条款的内容分析
IWSC-Hull的终止条款只一条,分三款,第二款在1983年版的IWSC-Hull下分三项,在1995年版中被删减为两项。除第三款规定合同终止的后果是案例比退还保费净额外,第一款的“通知注销”条款和第二款的“自动终止”条款作为核心内容,构建起了“任意终止”加“自动终止”的复合终止体系。我国《民法典》第557条中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六种情形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在我国表现为合同的“解除权”,本着合同严守、鼓励交易的原则,严格限定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3]而IWSC-Hull正是基于对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权衡和维护,构建了一种不同于《民法典》一般合同解除情形,亦有别于“违约方解除权”的经修正的合同终止规则。
( 一 ) 任意终止权的来源:通知注销条款
1.通知注销条款构建的二保费结构
IWSC-Hull的通知注销 ( Cancellation ) 条款赋予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间指定一个新的地区,而该地区无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商定过。通过提前7天通知,保险人可要求为该区域的航行支付额外的保费。不仅如此,保险人还可以要求船东在通过该区域时遵守一些特殊条件。在船东拒绝的情形下,保险人则能依据此条款获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这样的任意终止权在一般保险中是十分罕见的,任意终止权的产生基础是通知注销条款构建的“二保费 ( two premiums ) 结构”:第一笔保费覆盖了被保险船舶整个保险期间在全球范围的航行;第二笔保费是被保险船舶前往地理上确定的 ( geographically defined )、具有高度危险因素的( high element of danger ) 区域需要支付的附加保费 ( Additional War Premium,以下简称AWPR )。在船舶战争险订立或续订时,双方可就两笔保费及附加条件进行磋商,如果对新的保险费率及条件、保证达成协议,则保险恢复,否则保险会被注销。
从商业目的来说,终止合同并非保险人所积极追求的最终结果,而是保险人无法提高保费时的救济措施。通知注销条款运用了高超的转化技术和精妙的表达技巧,将保险人可以因风险变化而随时修改保费和保证的权利转化成了一种争议较小、较为公平的权利外观,但仍旧保证了最初商业目的实现。
2.通知注销程序对任意终止权的公平性补充
船舶战争险保险人可以任意终止合同,而且通知期只有短短的7天而已,这是船舶战争险的一大特色,或者是船舶战争险保险人的一项特权。[4]特权之下,通知注销条款需尽可能兼顾合同缔约的公平性。在保险人宣布附加保费区域时,被保险人可能已经处于该区域内,甚至遭到了封锁而无法驶出。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被迫接受附加保险费和附加条件,在Black King Shipping Corporation and Wayang ( Panama ) S.A. v Mark Ranald Massie案③中,通知注销条款也赋予了被保险人在船舶处于附加保费区域时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
权利的分配结果实质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博弈后相互妥协的结果,因此任意终止权的公平性更侧重于通知注销的发布程序。以“俄乌冲突”期间为例,首先联合战争险委员会 ( the Joint War Committee,以下简称JWC ) 会评估相关区域的风险,如果这些区域的风险较一般时期有明显上升,JWC会向被保险人发出宣布附加保费区域 ( additional premium area ) 的通知。通函中的附加保费区域称为“listed area”,而我国实务中则习惯将其称为“除外区域”。除了水域的一般名称,通函还会以标明的经纬度精确划定这些区域。例如JWC在2022年4月发布的《JWLA-030》④中对亚速海和黑海部分附加保费区域的划定为:
a ) On the west,around Romanian waters,from the Ukraine-Romania border at 45°10.858′N,29°45.929′E to high seas point 45°11.235′N,29°51.140′E。
b ) thence to high seas point 45°11.474′N,29°59.563′E and on to high seas point 45°5.354′N,30°2.408′E。
c ) thence to high seas point 44°46.625′N,30°58.722′E and on to high seas point 44°44.244′N,31°10.497′E。
通知自保险人发出或者收到通知的当日午夜起7日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船舶驶往或停留在附加保费区域内,则需支付附加保费,并遵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通知注销条款的通知程序及不同处理流程如图1和图2所示。
( 1 ) 风险变化前
图1 风险变化前通知注销条款的通知程序及不同处理流程
( 2 ) 风险变化后
图2 风险变化后通知注销条款的通知程序及不同处理流程
通知注销条款通过议价和提前通知的形式赋予任意终止权以程序上的合法性,既符合海上保险合同特殊性,同时又通过通知中的协商过程保证合同自由的相对公平性,符合商事习惯。总的来说,“二保费”的保费结构设计为航运市场提供了更为经济灵活的选择。( 二 ) 合同自动终止的依据:自动终止条款
1.自动终止条款排除了非“和平时期”风险
船舶战争险所承保的风险与战争的特点紧密相关,由于战争具有暴烈性、概然性、偶然性、政治工具的从属性等特点,这就使得保险人对战争目的、作战范围、打击目标、作战手段、投入兵力、持续时间等诸多方面难以进行有效预估,加之战争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使得保险人在商业上难以承受其损失,因此海上战争保险实际上并不承保“战时”的战争风险,而是承保“和平时期”的“战争”风险和局部冲突等“类战争”风险。退一步讲,如果提供海上战争险的保险公司愿意将“和平时期”和“战时”的战争风险在一份保单中同时承保,则其必须以综合或整体方式评估对商船的保险费用,那么其必须将下述情形均纳入考量并作出一个全面评估:( 1 ) 超级大国间发生冲突,并极有可能演变为世界大战;( 2 ) 超级大国间处于和平状态,而世界范围内也相对和平;( 3 ) 超级大国间处于和平状态,而世界范围内存在局部战争或商船明显有遭受暴力袭击或干扰的危险区域。
但考虑到船东所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和保险商所能负担的赔付数额,船舶战争险只承保世界总体处于和平时期的风险。伦敦战争险协会认为判断世界大战风险的标志是超级大国间爆发战争,因此在IWSC-Hull ( 1983 ) 自动终止条款规定了当核战争武器发生敌对性爆炸、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间爆发战争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除此之外,考虑到大多数国家有权在紧急情况或需要时征用国民财产,IWSC-Hull也将“被保险船舶征购或征用”纳入自动终止条款。
2.合同自动终止情形的判断
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间的争端极少出现,但历史上并非没有。一旦出现争端,如何确定自动终止条款是否生效,将对船东和保险商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判断的关键在于这些争端的规模、程度是否能构成实质上的“战争”,而不论实际宣战与否。
1914年,印度尚属英国殖民地,英国在中印边界的民族地区策划分裂,并在地图上标注了“麦克马洪线”、“约翰逊线”等边线,单方面将属于中国的12.5万平方公里的“藏南地区”非法划归给印度。中国从未承认过这些边界线,但独立后的印度仍不断单方面改变边线,企图蚕食中国领土。在1962年,面对印度发起的大规模武装进攻,中国被迫开展了自卫反击战,中印双方在边境上发生了激烈的战斗。伦敦战争险协会认为这场争端在本质上属于英国与中国间的“战争”,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船舶战争险自动终止了。
伦敦战争险协会认为同时期的“古巴导弹危机”也满足船舶战争险自动终止的情形。冷战期间,美国于1959年在意大利和土耳其部署了中程弹道导弹以此对苏联进行核威慑,而苏联也在古巴部署了核武器作为回应。由于苏联部署在古巴的核弹已经瞄准了美国,并且双方同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考虑到导弹危机的持续时间、紧张程度,以及如果导弹未被撤回则必然爆发热核战争的后果,协会认为这满足战争险自动终止的情形。与“古巴导弹危机”相对应的例子是“中苏边境危机”:受《中俄北京条约》的历史影响,中国与苏联在20世纪70年代就“珍宝岛”等边境问题产生冲突,双方出现了交火行为。由于交火的规模较小,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局势并未恶化,而是被保持在了原水平,因此,伦敦战争险协会认定其性质是一场较为激烈的“边境争端”而非“战争”,并不构成船舶战争险自动终止的情形。
四、终止条款的性质及价值分析
( 一 ) 性质分析:合同的解除条款、非保证条款
1.终止条款等同于合同的解除条款
在对终止条款的性质作出界定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在英美法系的语境下并非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在我国,合同的终止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仅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众多情形之一,[5]190但IWSC-Hull中的终止条款显然不属于合同履行完毕、债务免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通过比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可知,IWSC-Hull中的终止条款在性质上对应的是我国民法中“合同的解除”条款,任意终止权和自动终止权也是一种意定的合同解除权。
2.MIA2015下注销通知不再是保证条款
传统观点认为,保险人在任意终止合同时发布的注销通知是在宣布禁止被保险船舶进入划定的“高危区域”的保证条款。依据是一些海上保险合同会通过“航区条款”限制被保险船舶只能在约定的“安全区域”内行驶,在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 以下简称 MIA1906 ) 第 33 条第 3款⑤下,此时船舶进入“高危区域”将是一种违反保证的行为。但由于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保证制度的严苛性和利益失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潜在被保险人对英国海上保险市场的信心,对英国在海上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产生了负面影响[6] ,因此,MIA1906的保证制度已经在《2015 年英国保险法》( 简称MIA2015 ) 中通过3个条款被修改,传统的严格保证制度被废止,更正违反保证的行为得到允许。虽然先前普遍认为被保险船舶进入被宣布为危险的区域是一种违反保证的行为,但在MIA2015颁布后的环境下,这显然是一种不再正确的表述[1]15。
事实上,“二保费”的保费结构内涵也能说明注销通知的性质:船舶战争险的第一笔保费已经为全球范围的航行进行了投保;第二笔保费则是针对特定危险区域而新商定的保费价格,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因第二笔保费的支付而恢复,或因未被支付而终止。因此,第二笔保费是船舶驶经特定危险区域的“附加费用”而非“违反保证的费用”( breach of warranty )。
( 二 ) 价值分析:协同调整承保范围,维护对价平衡
对保险业经营来说,风险变动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危险的增加,即引起损失的概率加大,而风险的变动达到一定程度,则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指出根据告知义务确定的风险程度及根据该风险程度确定的保险费利,即对价平衡。[7]对船舶战争险而言,通过对风险的控制维护交易的对价平衡,保护海上战争险制度的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良性经营是尤为重要的内在需求。船舶战争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主要矛盾为支付的保费与双方对承受风险的预期不相符:保险人觉得承保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是破坏性的,过低的保费与极大商业风险并不匹配;而被保险人则觉得承保风险在某些区域和航线的发生率极低,过高的保费与风险发生的极低概率是不匹配的。矛盾的成因固然与船舶战争险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密不可分,但同时也与传统保险的权利风险分配和保费支付机制有关。
从船舶战争险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由于难以干预战争风险的固有属性,因此保险人通过不断修改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条款以减轻自身责任,将风险调整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但不断收缩承保范围会使船舶战争险的市场稳定性大打折扣,对其市场活力带来消极影响。MAR表格问世前船舶战争险市场的萧条恰恰证明了这样简单粗暴的调整方式无法调和保险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保费的评估与支付问题。因此,船舶战争险的终止条款在制定之初就带着这样的效用预期:首先需要根据环境的危险程度,设定一个能随环境风险变化而浮动但又相对固定的保费评估与支付机制,如果一方无法接受变化后的保费则合同终止;同时当风险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出于对保险人权利的保护则需要合同在此时终止。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IWSC-Hull的终止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其预期效用,通过与船舶战争险承保风险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的衔接,构建出了协同调整承保范围的机制,发挥着维护对价平衡、保障战争险市场活力的重要价值。
五、“俄乌冲突”视角下对终止条款的审视
( 一 ) 终止条款的困境:协同调整机制失灵
在“俄乌冲突”期间,IWSC-Hull终止条款正面临着新的挑战:2022年底,北英保赔协会、联合王国保赔协会、美国保赔协会、西英保赔协会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对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水域的船只提供战争险。多家保赔协会退出“俄乌地区”的船舶战争险市场意味着IWSC-Hull终止条款在“俄乌冲突”下正处于协同调整机制失灵的困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需要时刻考虑自己的保障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是否匹配,以确保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8]在2022年2月24日,“俄乌冲突”爆发的第一天,一艘土耳其商船“Yasa Jupiter”在敖德萨港附近被导弹击中。随后三个月里,包括“the Namura Queen”、“Millennial Spirit”和“Yasa”在内的16艘商船相继被战争武器击中。国际航运公会 ( ICS ) 发布的公开信息显示,在“俄乌冲突”爆发之初,滞留在乌克兰港口的船舶数量超过100艘,而在2023年2月仍有62艘船舶被困乌克兰港口。⑥“俄乌冲突”对商船造成的巨大损失显然对船舶战争险保险人的抗风险能力发出了巨大挑战。但由于乌克兰并不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其与俄罗斯的“战争”并不满足船舶战争险自动终止的条件,保险商们只能通过“通知注销条款”不断上调附加保费费率以尽可能减少损失。但不断上涨的AWPR又会导致冲突地区的租船成本和运价处于高位且不稳定:2022年4月,一艘价值约5 000万美元的油轮通过黑海所需支付的附加保费高达约500万美元,比租船成本高出了30%;2022年8月,阿尔及利亚附近的一艘灵便型散货船经黑海航行并于地中海交货,要价30 000美元/天,而这样的报价几乎是北海水域的两倍。
因此,“俄乌冲突”期间,IWSC-Hull终止条款的适用带来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愿意接受的结果:尽管不断上调AWPR,“俄乌冲突”依旧让战争险保险商们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被保险人并不倾向支付如此高昂的战争险保费,因为这使得他们几乎无利可图。
( 二 ) 应对困境的措施建议
1.保险人需要拓宽再保险市场以分散风险
保险人是否亏损主要取决于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保险的分散程度,因此战争险保险人解决亏损问题的措施主要有增加AWPR和通过再保险市场降低自留或者承担的比例。AWPR的增加并非没有限制,额外的保费的数额应当根据保险人所接受的风险程度予以确定。[5]454同时现实表明,增加AWPR在“俄乌冲突”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适得其反。
因此,船舶战争险保险人当下最优的选择应当是积极拓宽战争险的再保险市场。通过再保险,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保险人由此可以承保一些在没有再保险的情况下不敢承保的其他类型和数额的风险,也因此可以获得更多盈利的机会。⑦
2.被保险人需要正确约定附加保费支付条款
由于船舶战争险在“俄乌冲突”地区并不会自动终止,当下被保险人只能通过接受保险人的AWPR支付要求从而为船舶投保。而在船舶“所有”和“运营”普遍分离的背景下,船东与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中如何约定AWPR支付条款将对成本承担起到重要影响。
定期租船合同一般会约定船东有向承租人追缴AWPR的权利,例如在Word Magnate Shipping Ltd. v Rederi A/B Soya案⑧中,租船双方在NYPE表格上明确约定:“在租船合同有效期内,船东须支付战争险的附加保费……租船人应向船东偿还该保险的实际费用。”在期租情形中,不支付AWPR甚至可以成为撤销租船合同的请求事由。在Telfair Shipping Corporation v Athos Shipping Company S.A案⑨中,船东以承租人未支付AWPR为由申请撤销租船合同,虽然法院最终驳回了船东的请求,但判决只是认为该撤销为时过早,而并未否决以此撤销租船合同的可行性。航次租船合同则一般不会赋予船东该权利,因为理论上附加的保费应当从通过危险区域所赚取的运费中支付,这也符合“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
由于大多数租船合同中有关“战争风险”的条款撰写于几十年前,如今已难以充分应对现代战争的特征。所以在“俄乌冲突”期间,BIMCO建议将CONWARTIME 2013用于定期租船合同,将VOYWAR 2013用于航次租船合同。在纷繁的法律风险下,使用标准格式合同约定AWPR的支付无疑更为高效。
3.协会应重视“俄乌冲突”对终止条款提出的重构要求
IWSC-Hull终止条款在“俄乌冲突”中遭遇困境的成因是多重的,如现代战争呈现出新特征、船舶造价和船舶密度不断增加等,但终止条款在“俄乌冲突”中已无法应对这些因素的变化已成不争的事实。“俄乌冲突”下,终止条款已无法通过与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条款衔接构建的协同调整机制,发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关保费和责任的对价平衡、保障船舶战争险市场活力的作用。战争险协会需要认识到“俄乌冲突”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基础划分提出了新的要求。历史环境的变化需要对终止条款进行创新,乃至对船舶战争险承保范围、除外责任条款、终止条款等的协同作用和衔接关系进行重构。
在列明风险保险方案中,如果通过修正终止条款与承保风险、除外责任条款的协同调整机制已无法应对市场需求,那么在新机制的构建思路上,建议也可以参考挪威船舶保险发展历史上的一种做法:通过建立投资合伙关系,要求商人购买一定的船舶份额,通过将投资分散在多重货物并通过多艘船舶运输以避免灾难性的风险。[9]
4.政府应积极建立战时战争险等风险应对机制
终止条款调整机制的失灵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战争的风险无法完全通过商业化方式解决。而作为航运力量的载体,船舶面临的战争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分摊,这也并非仅仅是纯粹的商业问题。同时由于IWSC-Hull会在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间发生战争时自动终止保险,为应对战时战争风险给商船带来的损失,政府应积极建立战时战争险等风险应对机制。
英国政府与伦敦战争险协会制定了一种“战时海上战争险”——King’s/Queen’s Enemy Risks insurance:伦敦保险集团为该保险承保,而英国政府按照75%至100%的比例为其提供再保险。由于战时海上战争险是由政府主导的战争保险,因此它与一般商业战争险的投保条件、生效条件、责任终止情形不同。该保险只向战争期间为国家服役的船舶提供保险,即便是英国与其他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间发生战争,该保险的责任也不会自动终止。加拿大也几乎照搬了英国的战时战争险方案,美国类似的保险方案称为“The Binder”。挪威、丹麦和法国也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战时战争险。
IWSC-Hull 终止条款在“俄乌冲突”中失灵的困境未尝不是一种警示,呼吁我国也应积极建立类似战时战争险的风险应对机制。该机制下,政府可以从保险费中筹集必要的赔付资金,同时可以在特殊时期限制船舶保险价值从而使赔付迅速到位。高效率的赔付有利于船舶在战时得到迅速的修理、更换,从而在更短周期内转化成国家的战争力量或海上贸易力量,这与国家利益是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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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方阁.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20.
作者简介:
邵欣宇,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法绍达冲突:1898年英、法两国为争夺非洲殖民地在苏丹发生的一场持续四个月的战争危机。
②《民法典》在第557条规定了六种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 一 ) 债务已经履行;( 二 ) 债务相互抵销;( 三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 )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③[1985] Lloyd’s Rep.437.
④JWC Hull War, Piracy, Terrorism and Related Perils Listed Areas 4 April 2022.
⑤MIA1906第33条第3款: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那么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自动解除。
⑥数据来源于国际航运公会,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2月底。
⑦ Ott v All-Stars Ins Corp 99 Wis 2d 635.
⑧[1975]2 Lloyd's Rep.498.
⑨[1981]2 Lloyd's Rep.74.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3年第5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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