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通知》明确,上海等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此次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截至目前,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153项。
1、与交通运输相关的复制事项
服务业开放领域: “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等4项。
投资管理领域:“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等2项。
贸易便利化领域:“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5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等4项。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的特点
根据以上所列复制推广的事项,可以明显看到,这些所列事项并非仅仅聚焦于市场扩大开放的领域,还包括提升营商环境领域的诸多措施。并非仅仅航运领域的改革开放措施,还有针对航运服务领域的改革开放措施。市场扩大开放的仅有4项,其他全部聚焦于改革领域,最终指向效率提升。
比如,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新模式和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刚刚开始运行的时候,行业主管部门的眼光仅仅聚焦在市场扩大开放领域,并通过5各方面的政策来推动。而今,看到越来越多的领域被纳入复制推广的领域,其实指明了未来改革的方向:不是要把开放的口子撕得越来越大,而是要把已经开放的领域做得更好,让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大幅下降,进而惠及相关企业。这才是与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所对应的相关指标提升的恰当路径。
3、“沿海捎带”并没有复制推广
需要注意的是,中资非五星红旗船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沿海捎带”的政策,并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复制推广。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还有诸多不方便的限制,阻碍了政策的实效;另一方面,该政策还无法适应海运领域普遍的航运联盟运作方式,这也是其效果不好的原因;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沿海捎带”政策引起了市场主体诸多层面的不公平,包括枢纽港和非枢纽港之间、中资船东和外国船东、国际运输船东和沿海运输船东等方面的不公平,因而政策一推出来就有争议。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部分政策没有被复制推广,这恰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的目的之一。既然是“试验”,相关的政策就要能够“可进可退”,而不是“勇往直前”。实验失败了,并不意味着相关领导就应该被追责。用开放和实事求是的心态看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就不会一味要求其政策越来越开放,要求其负面清单一味降低。不恰当的政策和不应推广的政策,应该有退回去的勇气。允许试错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必须秉持的理念,同时要建立与之匹配的制度安排。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谢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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