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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在欧盟委员会年度“欧盟情况咨文”演讲中宣布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对中国对电动汽车(EV)制造商的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欧盟委员会担心“廉价电动汽车在全球市场泛滥…其价格由于中国的高额政府补贴被人为地维持低价”。调查针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不仅包括中国品牌也包括在中国生产的非中国品牌的电动汽车。本次调查的背景为近年来自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在欧盟市场获得了显著的市场增长。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调查,中国电动汽车在欧洲的销量市场份额上升至8%,到2025年可进一步增长到15%,其价格通常比源自欧盟的产品价格低20%。1
在反补贴调查结束后,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未来从中国进口到欧盟的电动汽车实施惩罚性关税,活跃于欧洲市场的中国电动汽车厂商还面临着另一个重大风险:欧盟委员会还有权根据新的《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s,FSR),对2018年7月以来的不正当补贴发起市场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礼德律师事务所布鲁塞尔办公室的专家团队,就本次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以及欧盟委员会可能发起的《外国补贴条例》调查的相关要点作如下分享。
欧盟反补贴调查
调查范围: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将包括对以下事项的评估:(1)进口产品是否受益于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在案件启动前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补贴;(2)欧盟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3)该等损害与受补贴进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风险:如果调查发现存在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欧盟委员会将采取反补贴措施,以抵消补贴造成的负面影响,恢复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反补贴措施可以是:(1)将商品价格增加一定比例;(2)每单位的固定金额;(3)采用最低进口价格;(4)要求做出“价格承诺”,即出口商承诺以高于最低限价的价格出售被调查的产品(欧盟委员会相应地不征收关税)。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为五年,并可以延长五年(期满审查)。措施可以应合作方的要求进行修改,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依职权进行修改(中期审查)。
后续步骤、程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启动反补贴调查的通知后,才会正式启动。该通知将详细说明被调查的产品、利害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截止期限。调查通常可以由欧盟某一行业的投诉触发,或者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依职权)。调查启动通知发布后,欧盟委员会的贸易专员(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DG Trade)将向中国出口商和主管部门、欧盟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及用户发送一份调查问卷。当公司数量超过可调查范围时,欧盟委员会将对最大的几家公司进行抽样。对调查问卷进行反馈的截止日期通常为欧盟委员会确定抽样对象后的37天。欧盟委员会贸易专员审核完调查问卷后,将对提交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随后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欧盟委员会贸易专员将在调查启动(即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启动通知)后13个月内完成调查。临时关税可以提前征收,但不得迟于启动后8个月。有时可以追溯征收关税,但前提是欧盟委员会决定要求对进口产品进行登记,并且追溯征收不能涵盖在下令登记之前进口的产品。
不合作的风险:虽然中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对调查问卷进行答复的法律义务,但是实践之中都会建议被调查的企业进行答复。拒绝答复调查问卷的生产商、出口商将被视为不配合调查。欧盟委员会将继续调查,并可能使用对生产商、出口商不利的现有信息,对不合作的企业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合作的生产商、出口商将适用根据其提交的数据计算的关税(如果这些企业是在调查抽样中),或者作为非抽样公司适用抽样样本的关税加权平均值。
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
《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FSR)从2023年7月12日开始生效,欧盟委员会也可能会对活跃于欧盟市场的中国汽车制造企业发起基于《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的市场调查。
调查范围:在《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市场调查中,欧盟委员会将评估相关制造商是否从外国政府补贴中受益,以及补贴是否在欧盟产生扭曲性影响,即补贴提高了相关行业的竞争地位,从而实际上或潜在地对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发现外国政府补贴扭曲欧盟的内部市场,则欧盟委员会可能会考虑外国政府补贴的潜在正面影响,并比较外国政府补贴的负面和正面影响。
补救措施:前面介绍的反补贴措施属于贸易管制措施,将适用于欧盟未来的电动汽车进口。《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则使欧盟委员会有可能针对自2018年7月12日以来的外国政府补贴实施补救措施(或要求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补救措施可能包括结构性或行为性措施,例如剥离资产、减少产能或市场份额(包括临时限制商业活动)、批准使用基础设施(包括研究设施、生产设施或基本设施)、偿还外国政府补贴(包括支付利息)等。这意味着欧盟委员会可用的执法工具实质上比反补贴措施更为广泛。
调查权:《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的执法部门是欧盟委员会的竞争法专员(Directorate-General for Competi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DG Comp),该部门具有调查外国政府补贴的广泛权力,包括在公司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信息或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下,要求提供信息、在欧盟境内外进行突击检查、处以罚款的权力。竞争法专员办公室过去20年来根据已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展开反垄断调查时常用的措施。一些中国电动汽车企业已经在欧洲建立当地业务,无论是通过参与运营还是自行运营,实际上都为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展开潜在的调查提供了便利。
长期时效期间:《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下的外国政府补贴调查的时效期间为10年。在可预见的未来,与中国有联系的电动汽车企业仍然面临着欧盟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发起外国政府补贴事后市场调查的持续威胁。
严格审查并购交易和招标:无论如何,中国电动汽车企业在欧盟正在和将要开展的并购投资、参与公开招标均可引发向欧盟委员会进行申报的义务,且自2023年10月12日起将受到严格审查。
1. 参见,例如路透社的报道:“EU to investigate 'flood' of Chinese electric cars, weigh tariffs” (2023年9月13日)。
转自:ReedSmith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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