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风险隐患千千万,有“三类船舶、七类隐患、二十一项情形”被《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为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如放任不管,将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典型案例
.因配员不足导致“H”轮沉没, 3名船员溺亡、5名船员失踪。
事故简介:2020年9月20日13时许“H”轮在未配齐驾驶员的情况下情况下开航,21日凌晨5时许,该轮触碰暗礁沉没,导致3名船员溺亡、5名船员失踪。
事故原因分析:当班驾驶员许某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不具备船舶驾驶技能,存在操作不当,致使船舶撞上了暗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主要原因是船长李某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不具备担任船长资格,事故发生后指挥失误。
因舵机失灵导致“Q”轮与“F”轮碰撞,“F”轮沉没,2名船员溺亡,1名船员失踪。
事故简介:2024年6月28日12时许,“Q”轮在长江上行时舵机故障,与同向航行的“F”轮发生碰撞,导致2名船员死亡、1名船员失踪。
事故原因分析:“Q”轮在长江通航分道内上行期间,因舵机#2液压泵电液换向阀受液压油杂质影响,舵机向右卡死,进入右侧推荐航道,失控后应急处置不当,与“F”轮碰撞。
以上2起案例,只是船舶“隐患成灾”事件的冰山一角。
以下是《标准》明确规定重大隐患的“三类船舶、七类隐患、二十一项情形”。
第一类船舶:涉客船舶,如载客渡轮、旅游船等。
第二类船舶:涉危船舶,如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类船舶: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
《标准》规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类隐患:配员不足
情形1: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情形2: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情形3: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情形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类隐患:重要设备失灵或关闭
情形5: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
情形6:船舶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失灵;
情形7: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情形8: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第三类隐患:消防救生管理缺陷
情形9:客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弃船应急演练;
情形10:客船乘客处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
情形11:客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且无法及时改正;
情形12: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情形13: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第四类隐患:危险货物违规操作
情形1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情形15: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
情形16: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五类隐患:违规航行
情形17:船舶超核定航区航行;
情形18: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
情形19:客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第六类隐患:严重超载
情形20: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
第七类隐患:证书缺少或失效
情形21: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
海事提醒
船舶在每次开航前,责任船员一定要认真自查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载货情况,保证自查工作的有效执行。此外,一定要时时对照《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时自查自纠,让每一次航行都能平平安安!
09-18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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