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航运业为由谁来支付碳配额争论不休
信德海事网 马琳
希腊船东希望由租家和船舶运营方承担支付碳配额,丹麦航运协会则认为应该主要由合规文件持有方(船东)负责。
碳配额制度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ETS)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航运业脱碳的推进,相关各方的矛盾已经显现。
本次辩论的双方分别是希腊船东和瑞典船东(由希腊船东协会组织),以丹麦航运协会为首的欧洲其他船东组织。
争议的焦点在于,谁或者更恰当地说是哪个法律实体,最终负责履行欧盟的EU ETS 规定的义务和支付碳配额的费用。
希腊船东认为,船舶将货物从 A 地运往 B 地是因为船舶运营方或租家有需要,而跟船东没关系,所以把船租出去的船东应免除责任。
希腊船东协会在今年 4 月给欧盟委员会的一封信中曾写道:“全球商船队和欧洲商船队的大部分船舶都由管理能力有限的中小型企业 (SME) 所有和运营,让这些小公司负责履行 ETS的义务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管理上的大难题。”
瑞典船东协会的高级政治顾问弗雷德里克·拉尔森 (Frederik Larsson)表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与希腊船东协会持有相同的观点。”
丹麦航运则认为应按照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执行。该提案规定 ETS 法规由合规文件持有人执行,例如船东。但如果船东已经将船舶的技术管理全部交给了船舶运营方,则应由船舶运营方履行该义务。该机构的安全总监Maria Skipper Schwenn表示:“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同意(欧盟))委员会的意见。让我们来评估一下影响。如果全部由船东负责,那么ETS法案仅涉及1600个法人实体。而如果全部由船舶运营方负责,则将涉及12000个法人实体,这可能会使碳配额制度的管理难度加大,逃税的可能也将增加。”
丹麦航运指出,IMO ISM规则和EU MRV的法律基础相同,在这两种情况下,合规文件持有人都是负责与船舶有关的所有文件的法律实体。
Skipper Schwenn 认为EU ETS 应首先规定船东为责任主体,然后这部分费用和责任可以通过租约转移给其他人她。说:“有人认为支付碳配额的义务应该转移到船舶运营方或租家身上,我很理解。直接制造污染的人当然应该负责。但是,这部分更应该在租约中指明,方便船东监控租家,并确保后者支付了碳配额。”
欧盟委员会的气候提案必须先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的审查,然后才能最终通过。Skipper Schwenn 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可能会就此事讨论一段时间,但我们将坚持认为(直接)责任方必须是合规文件持有者(船东)。”
希腊船东不想就此事或丹麦航运的立场发表评论。
非政府组织认为应由船舶运营方支付碳配额费用
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运输与环境 (T&E)说,当前的 ETS提案没有使用“污染者付费原则”。
T&E 可持续航运负责人雅各布·阿姆斯特朗 (Jacob Armstrong) 表示:“为了使提案不在之后发生问题,最好规定由船舶的商业运营方承担碳配额的费用。”
欧盟为航运业制定的气候计划
欧盟的目标是确保欧洲在 2050 年实现气候中和,确保到 2030 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 55%。这个气候计划被称为Fit for 55.。
Fit for 55已经进行了两年,对航运业主要提出了两点要求。
• 航运业必须被纳入EU ETS,遵循后者对碳排放设定的上限,支付排放气候不利气体的费用。
• 航运业必须在数年内从化石燃料过渡到可持续燃料。
ETS规定,如果某家公司造成的污染超过预期,则将支付更多的费用。
欧盟委员会在今年上半年还提出,EU ETS的监控范围应包括欧盟内部全部的能源消耗和排放以及进出欧盟港口的航次的50%的能源消耗和排放。
但是根据欧洲的相关法规,欧盟委员会的气候提案只有经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同意后,才能最终批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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