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一个海事案例中,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判决应该给予了船东更多的权力,以使得其能够从租船人处获得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延误卸货的滞期费之外获得更多的包括货物损失方面的索赔。
日前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缩写为EWHC)判决,港口拥挤导致延误时,船东可向租家追偿货损,但租家表示不服,继续提起仲裁。
挪威保赔协会Skuld方面表示,由于目前covid-19造成大量港口延误给船东带来的赔偿费用极其高昂,因此船东急切希望能够向租家追偿此情况下的货物损失。料想,不久后船东的这种追偿需求可能会更高。
案件回顾:
近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一项判决赋予了船东一项新的权力,即船东除了可以向租家征收滞期费之外还能够对货损进行追偿。
这次判决中,高级法院法官Andrew Baker裁定,船东有权追讨与船舶本身无关的损失,而无需另外确定违约行为。
而在此之前,也就是自1991年的Bonde案以来,判例法一直认为,除了船舶本身的损失外,船东需要另外确定违约行为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才能在租家那里追偿。
Baker的判决涉及一项"NORGRAIN"【1】格式的程租租约,标的是70133吨的大豆,涉案船舶为日本K Line旗下的一艘82100 dwt的散货船- Eternal Bliss (2010建造)。
案件的背景是:由于在中国卸货港拥堵情况严重、且码头存储能力不足,这艘巴拿马型散货船从巴西抵达后被迫在锚地等待了31天。
租家Priminds Shipping(HK),因此也没能在租约规定的期限内卸货。
而等到终于能够卸货时,收货人发现其中一些货物发霉并且开始结块,因此对K Line提出货损索赔。
随后K Line按照判决赔偿了110万美元,然后试图申请仲裁从而能够向租家追偿。
但是,本案被递交到了伦敦商事法院(The Commercial Court in London)处理。
法院需确定的问题是:承租人在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违约的情况。以及船东是否足以确定除船舶使用损失以外的另一种类型的损失,或船东是否还需要证明另一种类型的损失和租船人的单独违约有关。
由于影响将会很大,因此,Skuld将该判决称为“an important decision”,并在通函中向其成员提醒了法律问题。
但是,Skuld副总裁,运费、滞期费和索赔事务的负责人Andrew glynn-williams在网上一篇文章中写道:“尽管现在已经向船东开放了这种法律途径,但落实下来仍然存在需要克服因果关系【2】的障碍。” 。
“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一个例子是,除了长时间的延误外,船东还可能违反了对货物的照管义务,比如,可能是因为舱口围漏水所引起的。”
“考虑到最近我们在世界各地的港口遭遇了由于Covid-19所引起的延误,我们可能会看到越来越多的船东寻求这样的索赔。”
于是,在Andrew Baker法官作出判决后,这起案件又重新被交由仲裁。
【1】:《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
【2】:因果关系是复杂的,没有任何一剂灵丹妙药可以包治百病,也没有任何一种因果关系理论能解决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责任问题,即使将问题留给法官,让他们根据人类的感觉去进行判断,争议也不可避免,我们应该学会面对它。郭自力:《论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作者:信德海事网 马琳
04-02 来源:信德海事网
05-09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2 来源: Drewry德路里
01-16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8 来源:信德海事
05-29 来源:信德海事网
07-12 来源:SinorigOffshore
01-01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20 来源:信德海事网 马琳
03-25 来源:世界海运 作者李姗晏,李永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