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1 月1 日起限硫令已经正式生效。今天我们节选的是 美国保赔协会撰写的《船用燃料手册》中对于实施 0.5% 硫含量上限的规定在英国法下引起与现有并继续生效的租船合同和包运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
1 定期租船合同
1.1 适航/适于营运
散货船定期租船合同通常采用NYPE格式,其中要求船舶在交付时适航并适于营运。举例而言,1946年版NYPE格式第21-22行要求船舶在交付时“水密、坚固、牢固并在每一方面适于营运”。1993年版NYPE格式第32-33行的内容大体类似。这两种格式都额外规定,船舶需在整个租船期内得到维护(1946年版第1条和1993年版第6条)。
这引出了下面的问题,即这些义务是否要求船东:
1.确保交船时配有洗涤塔,以便能使用重硫燃料;及/或
2.在租船期间改装船舶,安装洗涤塔。
上述义务似乎不太可能要求船东这么做,尤其是因为:
1.比较简单的替代做法是提供硫含量0.5%的燃料;
2.如下文所述,定期租船人在租船合同期间有义务提供燃料,而且可以轻松地提供该等燃料;
3.即使安装了特定洗涤塔,其实际性能也并不一定能确保达到规格要求(与提供0.5%硫含量燃料的简单替代做法相比);及
4.在已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出租给租船人的船上安装洗涤塔,会引起时间延误。延误本身可能引发一些问题,也是定期租船人从商业角度不希望发生的。
如果船舶配有洗涤塔,可能会在下述方面引起其他问题:
1.船东能否保证洗涤塔的工作状态(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和典型NYPE租船合同下的任何船机一样);
2.洗涤塔的额外能耗费用(如果租船合同未规定由定期租船人承担该等费用,则很可能由船东承担,和其他船机的运行费用一样);
3.在维护洗涤塔期间是否计算时间(该等时间也许会由船东承担,和维护任何船机一样);及
4.在干船坞安装洗涤塔所需的时间是否由船东承担(这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
1.2 定期租船人在租船期间供应燃料的义务
1946年版NYPE格式第2条要求定期租船人“提供所有燃料并支付其费用”。1993年版的第7条也规定了这一义务。
这很可能要求定期租船人提供硫含量0.5%的燃料而非禁止使用的高硫燃料,以便船舶在2020年1月1日后使用。
目前为止,BIMCO已在业内提供了一套船用燃料条款以供考虑,具体如下:
1、BIMCO 2020定期租船合同船用燃油硫含量条款明确要求定期租船人供应低硫燃料:
A、就本条而言,“硫含量要求”指(不时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及/或任何其他相关合法机构规定的任何硫含量及相关要求。
B、租船人应供应燃料,以便船舶始终遵守任何适用的硫含量要求。所有该等燃料应符合本租船合同所载的规格和等级。
租船人还保证,租船人使用的任何燃料供应商、燃料加注船运营商和燃料检验人均应遵守硫含量要求……
2、BIMCO 2020定期租船合同燃油过渡条款与BIMCO的其他2020条款密切相关,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及之后有相同要求。首先,该条款要求定期租船人在2020年1月1日前供应足够的硫含量0.5%的燃料,以便船舶能够抵达提供该等燃料的最近的加燃料港。第二,该条款要求定期租船人在船东的合理配合下,使用自身时间并自担风险和费用,在2020年1月1日后尽快且不晚于2020年3月1日清除船上的可泵送高硫燃料。
最后,该条款要求船东使用自身时间并自担风险和费用,确保空燃料舱适于接收硫含量0.5%的燃料(因此将涉及使用自身时间并自担风险和费用清除任何剩余的不可泵送的燃料残渣),此后不能再装入高硫燃料。可以想象,如果船东对定期租船人按该条款清除燃料不满意,可能也会引起争议。除此之外,该条款在两方之间分配风险和支出/时间方面,确实看起来比较公平、平衡。
3、BIMCO2009定期租船燃料质量控制条款更加宽泛地要求定期租船人“供应适用于船舶发动机和辅助设备并符合本租船合同下一致约定的规格的优质船用燃料……”,该条款看似有相同的要求。
4、BIMCO2009燃料质量和责任条款规定,定期租船人“应供应约定规格和等级的燃料”,且燃料“应具有稳定、均匀的性质并适用于船舶发动机或辅助设备;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应符合ISO标准8217:2010或其任何后续修订内容。”该条款涉及遵守ISO 8217:2017,不涉及2020年1月1日之后使用硫含量0.5%的燃料。如本手册 第4.3.1条所述,ISO已发布PAS -《燃料供应商和用户有关船用燃料质量的注意事项:结合将于2020年实施的0.50%最大硫含量限值》,在此方面作为给船东的指南。
5、BIMCO2005定期租船合同燃料硫含量条款要求,定期租船人“供应的燃料规格和等级,应当使船舶在奉命航行所在的任何排放控制区内,始终符合该区域的最高硫含量要求”,并确保“为租船人供应该等燃料的任何燃料供应商、燃料加注船运营商和燃料检验人均应遵守《防污公约》附则VI第14和18条,包括关于取样和提供燃料交付单的指引”。该条款并无相关要求,因为尽管提到了《防污公约》(特别是第14条),该条款涉及的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排放控制区单独适用的0.1%硫含量上限,而非2020年1月1日起在非排放控制区适用的0.5%硫含量上限。
6、INTERTANKO定期租船合同燃料合规条款也涉及0.5%硫含量的燃料。这一宽泛的标准条款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了关于准备固定装置的完整规范,可立即使用,并可在2020年1月1日后使用。当事方可灵活改写该条款的规定,以适于其运输目的。该条款的主要要素如下:
A、该条款要求定期租船人供应《防污公约》附则VI第18条要求的燃料(以及在排放控制区使用的硫含量0.1%的燃料),并确保其燃料供应商提供《防污公约》附则VI第18条要求的燃料交付单和代表性样本,否则须向船东赔偿。
B、船东继而须确保单独存放0.5%硫含量的燃料,且不与其他燃料混合。
C、该条款另外规定,船速和耗油量保证将适用于0.5%硫含量的燃料。
D、该条款另外载明,如果定期租船人在2020年1月1日前(在当事方约定的一系列日期之间)交还船舶,则定期租船人应确保船上的高硫燃料不超过(当事方约定的)一定数量,且0.5%硫含量的燃料不低于(当事方约定的)一定数量。
1.3 潜在的燃料污染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2020年1月1日后对0.5%硫含量燃料的需求增长,可能增加燃料污染的风险,因为为了满足预期的、对0.5%硫含量燃料的高需求量,燃料调配的情况将显著增加。
除INTERTANKO条款外,上述BIMCO条款1和2(以及BIMCO条款3,如果租船合同也包含BIMCO条款1的话)应当对此适用,就此由定期租船人承担责任(通过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方式)。
除此之外,BIMCO加燃料作业和取样条款应该也有所帮助——其中要求船员与燃料供应商配合,并要求定期租船人确保燃料供应商遵守《防污公约》附则VI取样要求,并单独存放不同等级的燃料。就此而言,BIMCO交船/还船前加燃料条款仅在与上文提到的其他BIMCO条款组合后有间接影响,燃料污染的风险应由定期租船人承担。
1.4 船东支付还船时的燃料费用的义务
散货船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共同要求如下:
1、定期租船人需购买并接收交船时船上的燃料;
2、如前所述,定期租船人需在租船期间提供燃料并支付其费用;
3、定期租船人需按大致相同的油量交还船舶;及
4、船东需购买并接收还船时的燃料。
以上第(3)和(4)项所述义务的例子,可见BIMCO 2009交船时燃料类型和数量条款,其中载明:
“除非另有约定,应按与交船时相同类型和大致相同数量的燃料还船,但是,还船时燃料的类型和数量始终应适当,并足以使船舶安全到达提供所需类型燃料的最近港口。”
如果在2020年1月1日前交船且船上使用高硫燃料,定期租船人此后需要(在租船期间和还船时)供应 0.5%硫含量的燃料,但如果租船合同仅规定船东按设定价格支付还船时的燃料费用,而没有明确提到0.5%硫含量的燃料,这可能会在船东应就此支付的价格方面导致争议。
1.5 是否适用租船合同中高硫燃料的价格?如果不适用,应支付什么价格,依据是什么?
答案取决于确切的租船合同规定。在BIMCO燃料条款明确不适用于燃料定价或数量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往往会取决于度身定制的租船合同附加条款(按照随附的BIMCO附注的说法,这会是一个有意识的决定)。
实践中遇到 的条款可能会措辞宽泛到足以包含 0.5%硫含量的燃料,并适用租船合同的高硫价格 。同样地,我们也遇到过情况完全相反的租船合同条款。
举例而言,仅提述“ FO ” (燃油)或“LSFO”(低硫燃油)或“ULSFO”(超低硫燃油)从表面看可能包含低硫燃料;但提述“HSFO”(高硫燃油)或“IFO380CST”或“IFO180CST”(高硫燃料)则不包含。不过,在解释当事方使用的表义缩略语时,须考虑相关条款的其余规定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租船合同条款。
此外,伦敦仲裁庭或高等法院法官(在适用英国法律的情况下,对定期租船合同而言总是如此)有权考虑处在船东和定期租船人位置的当事方在租船合同签订之日,本应知晓的任何事实背景证据。
在租船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且没有任何其他适用的租船合同条款时,定期租船人可能会寻求依赖以下论点:由于船东牺牲租船人利益而获取了不当得利,应向租船人支付0.5%硫含量燃料的价格。但是,这种论点在英国法律中一般并无直接规定,而且要求这一论点的提出方提供必要的“不正当”证据;在基于事实或法律错误或受到胁迫/不当影响或在完全缺乏对价的情况下付款的,才属于这种情况。但是,这些例子在这里都不适用。
2 航次租船合同及包运合同
2.1 适航/适于营运
与定期租船合同一样,航次租船合同及/或包运合同(即指定船舶在规定日期之间多次航行运输货物的租船合同)下的适航义务似乎不太可能要求船东在交船时提供配备洗涤塔的船舶。
2.2 因使用0.5%硫含量的燃料而调整运费
许多航次租船合同和包运合同都有按规定金额或根据规定比例调整航次租船人应付运费的条款,具体取决于船舶消耗的燃料类型及/或提供该等燃料时所在的(或船舶停靠的)区域。
例如,BIMCO燃料价格调整条款载明:
本合同基于级油*每公吨美元的燃料价格签订。如果装货第一天在**的每公吨燃料价格高于美元或低于美元,超出该等增加额或减少额的任何金额均应支付给船东或租船人(视情况而定)。
每一航次的约定燃料消耗量如下:
*填写汽油、柴油或燃油。
**港口或地点(供应商或发布的指数)需由当事方约定。
BIMCO航次租船燃料涨价条款规定了一种略微不同的安排,即航次租船人直接支付燃料差价而非调整运费:
本租船合同基于本合同之日有效的级燃油**每吨()* 的价格签订。如果在本合同期间,船东就合约航次的消耗量实际支付的价格高于上述价格,经出示船东的相关账目,租船人应向船东支付差额。
*视情况填入1,000千克或2,240磅。
**填写柴油、燃油或汽油。
(注:本条款专为多航次合同而设)。
INTERTANKO单独发布了较为详细的 包运合同燃料调整因素条款,其中载明:
1、本包运合同基于每公吨XXX.XX美元的燃料参考价格(“燃料参考价格”)签订,并将在本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
2、本包运合同和运费调整适用的燃料价格应为[填入供应商或发布的指数和港口或地点]在下述时间公布的、每公吨交付的燃料价格的中间价:
A、就IFO380 CST而言,在{填入日期}之前,在{确定船舶或提单}[选择一项]之日或该日之前最后发布的
B、就符合《防污公约》附则VI 2020新规定的低硫燃油(在此提前在2020年1月1日前适用)而言,在{填入日期}之后,在{确定船舶或提单}[选择一项]之日或该日之前最后发布的
(“燃料价格”)
3、燃料参考价格与燃料价格之间如有任何差额,应使用下述燃油附加费在运费中予以补偿:
A、最高XX美元(加或减),运费不调整
B、每公吨每高于或低于XX美元1.00美元,运费应增加或减少每公吨XX美分
C、运费调整额(无论是附加费或贷记额)应始终基于燃料参考价格计算
对于在协商单一航次租船合同时寻求保护自己免受燃料价格波动影响的INTERTANKO会员,INTERTANKO推荐了上文所载的BIMCO燃料调整条款。
2.3 关于运费调整条款的进一步考虑
如果相关运费调整条款未明确提到0.5%硫含量的燃料,可能会发生问题并由此产生争议:
1、如果某条款仅提述“FO”或“IFO”(中间燃油)或“LSFO”或“ULSFO”,调整运费的可能性更大;
2、但是,如果条款提述“HSFO”或“IFO 380 CST”,可能性看起来要低得多;虽然
3、在任一情况下,使用的任何缩略词的含义取决于上下文,以及相关条款的其他规定,及/或租船合同/包运合同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
相比之下,如果租船合同/包运合同条款明确提到0.5%硫含量的燃料,就像现在考虑到这一点的律师协助起草的“燃料价格调整条款”一样,则预计不会发生上述争议。
最后,虽然上文引用的BIMCO航次租船燃料涨价条款可能会被认为在提供0.5%硫含量燃料的情况下明显更适用,但这实际上取决于该条款留空处填入的缩略词。
2.4 结论
总而言之,建议正在协商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或包运合同的当事方认真考虑涉及2020 年1 月1 日之后使用0.5% 硫含量燃料的现行BIMCO/INTERTANKO条款。该等条款整体上内容全面,适用于2020 年1 月1 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可根据个别需要改写。确定条款当然比附带重大诉讼风险和相关费用的不确定条款要好得多。
以上,仅供参考。美国保赔协会希望本指南能提高人们对船用燃料相关问题的认识,并希望其最终能成为所有参与船舶的这一极为重要作业的人员的有用资源。欢迎大家访问美国保赔协会网站:https://www.american-club.com/page/bunker-fuels。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信德海事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和图片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投稿或联系信德海事:
media@xindemarine.com
04-02 来源:信德海事网
05-09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2 来源: Drewry德路里
01-16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8 来源:信德海事
05-29 来源:信德海事网
07-12 来源:SinorigOffshore
01-01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20 来源:信德海事网 马琳
03-25 来源:世界海运 作者李姗晏,李永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