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CII条款和欧盟碳税问题EU ETS,总算出了一个高等法院的判例。在The Aquafreedom案[1]中,只是不涉及到相关条款执行,仅仅是关于合同谈判,是否缔结有效合同的争议。
在这个案中,Southeaster Maritime Ltd船东与Trafigura Maritime Logistics Pte Ltd就The Aquafreedom轮在2023年1月30日或2月6日是否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4年期租合同产生争议。船东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之间的书面通信的解释和法律效力。这些主要包括邮件和Whatsapp沟通。
其中最主要的争议是以下两个带“subs”的条款。
“Terms:
As per previously agreed terms sub review both sides。
Subs:
Owners BOD subs latest 1 working day after all terms agreed.
Charterers management approval latest 2 working day after all terms agreed.”
当事人双方就涉及到的CII条款进行了长时间沟通修改[2],当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高等法院的Jacobs法官认为就CII 条款(以及整个拟议的租船合同)而言,这是一个还盘。承租人在其提交的材料中提到了许多权威机构,包括Stevenson, Jacques & Co. v McLean (1880) 5 QBD 345 案中的旧判决,其中Lush 法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电报“仅仅是一项询问,应该得到答复,而不应被视为拒绝该要约”。正如Chitty on Contracts 第35版,该领域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区分拒绝与纯粹询问或索要信息,而无意拒绝要约条款。[3]
Jacobs法官认为,在Formation and Variation of Contracts一书中很好地解释了这一观点:[4]
如果没有明确接受要约,则并非所有对要约的回应都是拒绝。它可能只是询问,要求提供要约的更多细节,甚至询问要约是否是最终的,或者要约人是否愿意考虑对要约条款进行一些修改。毫无疑问,如果答复是后一种类型,特别是当答复列出了受要约人询问要约是否可以改变的一些细节时,将更难以证明这只是询价而不是还盘。然而,它是还盘还是仅仅是询问取决于对答复的解释——这里一如既往,问题是通信的收件人应该如何合理地解释它。
Jacobs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在本案中,就CII 条款(实际上还有提到的其他一些条款)而言,在租船合同谈判中存在通常的持续过程,其中每一方都在处理另一方提出的条款和措辞,以期缩小分歧。关于CII条款,承租人拒绝绝对义务,并试图纳入修改版本:尽力而为的义务,这当然比合理的努力更严格,但达不到绝对义务。正如Cartwright所说,在这种情况下更难证明这只是询价而不是还盘。Jacobs法官认为毫不怀疑,就本条款而言,通信的收件人会合理地将其解释为还价而不是询价。在Jacobs法官看来,这与目前这样的租船背景下经纪人之间通常的来回往来非常相似,人们通常期望双方提出反建议,而不是提出建议。因此,在考虑了船东所依据的各点后,Jacobs法官毫不怀疑,由于上述原因,Owners' L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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