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海事网4月10日消息,IMO法律委(LEG)第106届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至29日召开,IMO秘书长林基泽致开幕词,VolkerSchöfish先生(德国)主持会议。来自84个成员国、2个IMO准成员、3个联合国和专门机构、4个政府间组织和20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会上设立两个工作组(WG),其分别主持WG1有关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注册的非法做法以及WG2有关海上自主水面船舶的确定范围事宜。现将会况简要介绍。
一、同意有关处理欺诈性船舶登记的措施
法律委同意了一系列用以防止欺诈性船舶登记和欺诈性注册非法做法的措施。该举措是继一些IMO成员国报告了有关欺诈性利用其船旗案件之后作出的。IMO秘书处有关所收到案件汇编的信息资料包括:
•未经相关国家海事管理当局了解或批准的船舶登记事项。
•在与登记公司的联系已过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后,仍在持续运作船舶登记事项。
•瞒着认识的船旗国当局向IMO提交欺诈性文件,以获取IMO文件和船舶识别号码。
•故意篡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以实质上更改船舶的识别信息或反映完全不同船舶的AIS数据。
•运作非法的国际船舶登记业务。
法律委支持在IMO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可公开获用的联系点模块(Contact Points Module)中创立一个综合的登记数据库,其中将包含国家政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细节,或有关负责船舶登记事项经授权/委托的实体机构。该数据库还将包含有关为该国登记船舶的权力已给予该登记处的日期信息,以及为该国登记船舶的权力撤销之事生效日期。对不经营船舶登记业务(无论国内还是国际性登记)的国家其具体信息将会记入。法律委同意通过授权的外交机制向该组织传达这一信息的程序。该程序附属于该委员会批准的有关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注册的措施的大会决议草案(draft Assembly resolution),其将于2019年底提交IMO第31届大会会议(31st Assembly session)通过。
法律委还批准了建议的最佳做法,用以协助打击欺诈性船舶登记和注册。该建议的最佳做法包含:
•在收到有关登记申请时核实其IMO船舶编号;
•确保船旗国管理当局联络点信息是最新的;
•确保申请应用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的要求,其旨在提供船舶历史上的船上记录;
•建议未来的船旗国在https://scsanctions.un.org/search/网址上审核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名单的搜索网页(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anctions List Search webpage);
•在GISIS的“联络点”模块中确证与船舶登记有关的相关信息。
成立了一个闭会期间通信小组,以进一步讨论一些问题,并更详细地考虑各种提议,包括强化检测和报告欺诈性登记文件的能力,与IMO秘书处、成员国、港口国监控当局、船东和经营者、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包括海事保险业)、船舶经纪人和相关的海事利益相关者合作。该通信小组将于2020年3月向下一次第107届法律委会议作回报。法律委还同意IMO应与联合国安理会合作,靠IMO编号和船名(目前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对象或按其指定的船舶)建立一个易于搜索的数据库。
二、关注数量增长的遗弃船员案件
法律委讨论了有关数量在增长的船员遗弃案件以及解决这一问题所需精心安排的行动。继IMO秘书处、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船旗国、港口国、船员国和其他组织干预之后,法律委获悉最新的案例,包括那些已成功解决的案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有366起遗弃事件列入了该建于2004年的数据库,其影响到4,866名船员。这些事件中有175起案例得到解决,77起有争议,52起处理无效。仍有52起未解决的案件。从2011年至2016年,每年案件数量在12起至19起范围内。在2017年和2018年,报告的案例急剧增加。2017年报告了55起案件,其中有14起在当年得到解决,有8起在2018年获得解决。2018年报告的案件总数为44起,其中有15起至2018年12月31日已获解决。2018年报告的案件中有8起涉及尚未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船旗国,2018年报告的附加案例在2019年未获解决。截至2019年3月底,已有13起2019年报告的新案例,其中无一例已获解决。该2014年通过并于2017年生效的2006年MLC修正案要求船东具备强制性保险手段以补偿有关船员遗弃以及船员死亡或长期残疾的索赔。
法律委获知,继2006年MLC的2014年修正案生效之后,已向IMO/ ILO联合数据库(joint database)报告了97起遗弃案件。此外,在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有11起报告的遗弃案件,其船旗国为2006年MLC的缔约方,但尚未向ILO发出其接受该2014年修正案的声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即船东互保协会(P & I Clubs )声称,自2017年1月18日该2006年MLC的2014年修正案生效后,其已牵涉到41起遗弃案件,并与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合作,而且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在合理时期内已有效解决。一些国家表示,他们将向涉及遗弃船员问题的法律委下届会议提交有关船旗国和港口国之间合作解决遗弃案件指南的建议,并受到鼓励这样做。法律委鼓励那些尚未这样做的成员国考虑在其尽早方便时批准2006年MLC ;那些已批准 2006年MLC的成员国在该2014年修正案通过之后但生效之前,要在尽早方便时向ILO发送其接受的声明。
三、有关在因涉嫌海事犯罪而被拘留场合公平对待船员问题
法律委考虑了有必要制定指南,以处理万一船员涉嫌海上犯罪被拘留时公平对待之事。关于设立IMO / ILO /ITF(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联合工作组来研究该问题事宜受到广泛支持。法律委邀请感兴趣的各方向第107届法委会提交新的提出内容,同时就公平对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船员之事,法律委要求IMO秘书处对可能启动的联合工作组事务与ILO协调,并在第107届法委会上提供相关信息,连同有关新提出内容的任何提议加以考虑。继由ILO/IMO联合工作组制定后,IMO于2006年通过了有关发生海上事故时公平对待船员的指南(Guidelines on fair treatment of seafarers in the event of a maritime accident)。在本届会议上许多代表团强调了该现行指南的不足之处,因其仅限于在发生海上事故场合公平对待船员,并未充分解决公平对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船员的事情。
四、有关批准和实施HNS公约
法律委鼓励成员国批准有关国际海运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HNS)的2010年议定书(2010 HNS Protocol ),以使2010年HNS公约能够生效,其包含有关万一发生涉及危险货物事件时的责任和赔偿事项。载运HNS货物的船舶数量在稳步增长,每年交易的化学品超过2亿(200 million)吨。该2010年HNS公约显示了有关航运责任和赔偿公约全球体制的剩余空缺事项。
该条约现已获得四个国家即加拿大、丹麦、挪威和土耳其的批准。该条约生效需要至少12个国家加入,满足有关吨位的特定标准以及要每年报告一国接受到HNS货物的数量。该条约要求上一个日历年在往来对账单上要收到总量至少为4000万吨的摊款货(a total quantity of at least 40 million tonnes of cargo contributing to the general account to have been received in the preceding calendar year)。按该条约所要求有关建立HNS基金的行政准备工作正在进行。还作了有关IMO秘书长将召开第一届HNS大会的初步筹备工作(其按照2010年HNS公约第43条款,当2010年HNS议定书的所有生效标准已满足时召开)。
五、开始有关自主船舶监管范围界定事项
就使用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法律委开始其涉及该委员会有关公约的监管范围界定工作。旨在评估现有监管框架可能受到其影响的程度,以解决MASS的运作问题。会议同意了有关监管范围界定的框架,其包括拟予审核的文书目录、指导有关监管范围界定结果的文件编制样板、以及工作计划和程序。将使用网络平台(其基于海安委(MSC)用于正在从事与安全相关文件类似工作的网络平台)来便利工作。
关于每项文件以及每种自主程度,其将明确以下有关规定:1.适用于MASS并防止MASS有关操作; 2.或适用于MASS且不防止MASS有关操作并不要求行动;3.或适用于MASS并不防止MASS操作,但可能需要作修改或明确,或可能包含缺陷;4.或并不适用于MASS操作。一旦完成第一步骤,将进行第二步骤,以分析和确定有关处理MASS操作事项的最合适方式,要考虑到人为因素,其通过以下方式:1.制定解释事项; 2.或修正现有的文书;3.或制定新的文件;4.或作为分析结果,并无以上事项。志愿的成员国连同有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将致力于该审核。其旨在完成审核和分析,供法律委在2020年3月举行的其下一次第107届法委会上考虑。拟予审核的有关条约包括以下三种。
按法律委权限的有关公约:
1. BUNKERS 2001年,即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2. CLC 1969 ,即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3. CLC PROT 1976 ,即1976年用以修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
4. CLC PROT 1992,即用于修订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5. FUND PROT 1992,即用于修订1971年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6. FUND PROT 2003,即1992年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
7. NUCLEAR 1971,即1971年有关海上载运核材料民事责任的公约。
8. PAL 1974,即1974年有关海上载运旅客及其行李的雅典公约。
9. PAL PROT 1976,即关于1974年有关海上载运旅客及其行李的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
10. PAL PROT 2002,即1974年有关海上载运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
11. LLMC 1976 ,即1976年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12. LLMC PROT 1996,即用于修订1976年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
13. SUA 1988,即1988年有关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4. SUA PROT 1988,即1988年有关制止危及大陆架上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15. SUA 2005,即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2005年议定书。
16. SUA PROT 2005,即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2005年议定书。
17. SALVAGE 1989,即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18. NAIROBI WRC 2007,即2007年内罗毕有关残骸清除国际公约,。
19. HNS PROT 2010 ,即1996年国际海运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的2010年议定书。
有关与其他IMO委员会共同认知、由法律委作出的公约
1. INTERVENTION 1969,即1969年有关在公海干预油污事件的国际公约。
2. INTERVENTION PROT 1973,即1973年有关在公海干预石油以外物质污染的议定书。
有关与IMO和联合国其他机构联合、由法律委作出的条约
1. 1993年国际海事留置权和抵押公约(与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
2.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与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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