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人员在登离船以及在船工作期间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对登离船时的舷梯(包括跳板)角度,以及船舶梯道角度(此角度是指正常情况下,舷梯或梯道相对于水平面的夹角),有一个硬性要求,也即人员登离船时,和正常行走于船上时,所使用的舷梯(包括跳板)和梯道不能太陡,不可存在导致人员跌落的危险。
海安会第MSC.1-Circ.1331号通函第3.7.1条要求:登离船使用的跳板(gangway)不得在和水平面间夹角超过30°的情况下使用,舷梯(accommodation ladder)不得在和水平面间夹角超过55°的情况下使用,除非其在设计上允许超过上述角度限制,并将该许可明显标记得跳板或舷梯上。本条要求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但对之前的船舶也有追溯要求。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简称FSS Code)第13.3条要求:生活区用作脱险通道梯道的倾斜角一般为45°,但不大于50°,在机器处所和小处所则不应大于60°。本条要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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