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MLC审核时,可以不签发DMLC Part I和DMLC PartII的。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5.1.3.8条要求:临时证书到期前,应根据本标准第一款进行全面检查,以便签发正式的海事劳工MLC证书。在本标准第六款所述的最初6个月后,不得再续发临时证书。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内,不必签发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巴拿马第269号商船通函,第16.1条也明确指出:A DMLC(Part I and II) need not be issued for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 the Interim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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