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MLC2006公约2014年修正案,于2017.1.18生效后,要求船舶签发两个财务担保证书,并相应修改DMLC PART I和PART II,某轮近期在申请MLC证书换证审核前,向船旗国申请了PART I的补篇,内容如下:
有人问:这个补篇上同时有船旗国和船东的签字和盖章,是否同时具备PART I和PART II的作用?是否PART II不用修改?
【问题2】在长期MLC证书里面,有这样一句话:This certificateis valid only the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is attached(之后证书上还要标明这个DMLC的签发时间和地点),这里所指的DMLC,是指PART I还是PART II?
本着有问题就要解决的原则,返过来学习一下。
MLC2006公约B5.1.3.1说明,DMLC PART I是关于船旗国要求的陈述,应包括或附录A5-I中所列各事项中与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援引。如国家立法严格遵循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只需指出必要的参阅即可。等等。
B5.1.3.2说明,DMLC PART II中所述措施,应特别指明对持续符合规定的国家要求,进行核实的情形、负责核实的人员、应作出的记录以及发现不符合情况时须遵循的程序,PART II可采用多种格式,它可以提及其他更全面的文件,涵盖与海运行业其他方面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例如ISM规则所要求的证书或CSR所要求的信息。
简而言之,PART I是船旗国的要求,由船旗国签发,如果类比,可以比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SMS中的主手册,是指导性文件;PART II是管理公司自己编写的、对PART I的支持性文件,类似于SMS中的程序手册,是支持性文件。前者,类似经典,务必简洁明了;后者,类似解读,要对前者做出详细的解释。
关于问题1,由船旗国签发的PART I的补篇,是不能认为是PART II的一部分的,PART II仍需修改或补增相关内容。
关于问题2,有争议,有人认为应是PART I,也有人认为应是PART II。在两个声明中,均有这样一句话“Note: ThisDeclaration must be attached to the ship’s 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一般来讲,PART I先由船旗国签发,PART II的编写和批准时间会晚于PART I,两个声明加在一起,才是一个完整的声明,所以我倾向长期MLC证书上所提及的声明是指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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