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部于2018.1.16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该标准于2018.7.1起实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海域内航行的船舶。
这个标准涉及到MARPOL公约的四个方面:①附则I要求的含油污水排放。②附则II要求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排放。③附则IV要求的生活污水排放。④附则V要求的船舶垃圾排放。
对于进入中国海域的国际航行船舶,主要应注意上述第③项,即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该标准在原来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指标中,新增了下列污染物控制项目: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几个指标。
从2018.7.1起,在中国海域,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1】离岸12海里以上的,船速大于4节,且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时排放。
【2】离岸在3-12海里之间的,要使用设备打碎固形物和消毒后,且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时排放。
【3】离岸3海里以内的,可以利用船上收集装置收集,排入岸上接收设施;或者利用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入海(不过有些港口要求,即使处理后也不得排放)。
对于生活污水经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标准,又分为以下三种:
a)2012.1.1以前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排放标准为:
b)2012.1.1以后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排放标准为:
c)2016.1.1以后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若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工艺需求等被稀释,则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的水污染排放浓度,应按下列公式换算(耐热大肠群数、PH值和总氯(总余氯)仍以实测浓度作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4】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要求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船舶应准备相应的记录簿)。
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见下表:
上述要求,适用于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及400总吨以下但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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