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杂货船,2007年安放龙骨,总吨2953,日前在韩国某港接受PSC检查时,因两台雷达中的第二台雷达有效直径不足250mm,被开具了缺陷,要求船舶更换雷达。具体缺陷内容:Size of diplay of Radarsubstandard (less than 25cm), 缺陷代码:99(withinone month)。
从该轮长期SE证书的附表FORM E上可以看出,该轮装有两台雷达,且有ARPA功能:
来看看公约对航行设备的配备要求,SOLAS CV/R19.2.3.2条要求: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有1台9GHz雷达,或其他装置,用于确定和显示雷达应答器、其他水上船艇、障碍物、浮标、海岸线和航标的距离和方位,借以助航和避碰。
另外,SOLAS CV/R19.2.7.1条要求:所有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还应再设有1台3GHz 雷达,或第2台9GHz 雷达,或其他装置,用于确定和显示其他水上船艇、障碍物、浮标、海岸线和航标的距离和方位,借以助航和避碰,并在功能上独立于上一条所要求的雷达。
海安会MSC.64(67)号决议,对1999.1.1以后船舶配备的雷达最小有效显示直径的要求为:1,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大于180mm;1,000-10,000总吨的船舶,大于250mm;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大于340mm。注意:有效直径是指没有外部放大情况下的显示直径。
该轮证书上标明两台雷达,实船也确实配备了两台雷达,第一台雷达有效直径大于250mm,但第二台雷达有效直径小于250mm,所以PSCO开出缺陷,要求整改。
鉴于该轮总吨小于3000,无需满足SOLAS CV/R19.2.7.1条要求,也即只配备一台雷达即可,所以船东向船级社申请SE证书的临时检验,要求船级社删除FORM E中的第二台雷达,这样就无需更换第二台雷达了。
那么问题来了,证书上体现了公约的最低要求,只写了一台雷达,第二台雷达不体现在证书上,平时做为前者的备用,不拆掉可不可以?
SOLAS CV/R18.2条要求:在2002.7.1或以后安装,用于执行第19条和20条功能要求的系统和设备(上述雷达属此列要求之内),包括相关的后备装置(如适用),其所达到的相应性能标准应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包括上面提到的MSC.64(67)号决议)。
这条船无需、但高于公约要求安装了第二台雷达,这台雷达如果做为备用雷达,用于执行正常雷达的功能,那么它就要满足MSC.64(67)号决议的要求,也即有效直径应大于250mm。
否则的话,这台雷达是否必须拆掉?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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