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前,船上应配备的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无线电话,是SOLAS CII-2/R10.10.4的要求,是用于船上消防的,船东在购买时,要注意产品证书上是否有“满足MSC.338(91)号决议”字样,依船上消防队的数量,应配备2个或4个或6个等。
另外,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two-way VHF)无线电话,这是SOLAS CIII/R6.2.1的要求,是用于船上救生的,船东在购买时,要注意产品证书是否有“满足IMO A.809(19)或MSC.149(77)号决议”字样,该无线电话应能在穿上救生服(immersion suits)时也可以进行操作。
前后两个,虽然都是双向无线电话,但用途不同,功能不同,要求配备的数量也不同,船员在使用时应注意区分。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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