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庆春同学给我出题:MLC公约生效前后,对船上餐厅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国际劳工组织于1949年6月1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采纳了关于《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若干提议,通过了《1949年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简称ILO92。
ILO92第11.3条关于船上餐厅要求如下:
在1000吨以上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a)船长和高级船员;(b)甲板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c)轮机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只要(原文为Provided that):
(i)供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使用的两个餐室,一个可以配给准高级船员,另一个可以配给其他普通船员;
(ii)可以为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提供单一的餐室,如果船东或船员工会同意这种安排。
把上述要求简而言之,就是:1000吨以上的船舶,船上餐厅要有三个:1个供船长和高级船员用、1个供甲板部船员用、1个供轮机部船员用;或1个供船长和高级船员用、1个供准高级船员用、1个供普通船员用。
但!如果船东或船员工会同意,船上可以只有两个餐厅:1个供船长和高级船员用、1个供其他船员使用。
在1970年10月30日通过的《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简称ILO133)第6.1条里,对餐厅的面积又提出了要求: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餐室的面积,应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
为什么要把餐厅分开使用呢?为什么要区别高低贵贱呢?这是我党我军一贯不提倡的。
2013年8月20日,MLC2006公约生效,把对餐厅的要求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MLC规则标准A3.1.10,对餐厅的要求为:
(a)餐厅的位置应与卧室隔开,并应尽可能靠近厨房;
(b)餐厅应足够大(啥叫足够大?)并且舒适,并在考虑到任一时间可能用餐的船员人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包括提供茶点的常开设施);在适当时应配备分开的或共用的餐厅设施。
再往下看,导则B3.1.6中,关于餐厅的要求:
1、餐厅既可以共用也可以分开。关于此事项的决定,应在与海员和船东组织协商并经主管当局批准后作出。应考虑到诸如船舶的尺寸和海员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因素。
2、如果向海员提供分开的餐厅设施,则分开的餐厅应提供给:a)船长和高级船员;和b)见习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
也即:2013年8月20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船员餐厅是要求分开的,要有两个甚至三个餐厅,供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分别使用;而2013年8月20日之后建造的船舶,船员餐厅是可以不分开使用的。
04-18 来源: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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