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2005年建造的方便旗杂货船,昨天在日本接受PSC检查时,被开具了如下缺陷:Stern light—mast head lightwas equipped(桅灯被当作尾灯,被安装在船尾)。
避碰规则第三章第21.3对尾灯的定义: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在同一章第21.1条对桅灯的定义: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安装要 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从上面看,尾灯是照向后方、角度为135度,桅灯是照向前方、角度为225度。两者角度加起来,刚好是360度。
几年来,把桅灯和尾灯搞反,装错地方的缺陷,我遇到好几次了,为什么会这样呢?产品证书上写得很清楚哪个是哪个啊!
或许是订货时电话联系,把“尾灯”听成“桅灯”?“尾”和“桅”两个字音确实很接近。但无论如何,此缺陷的产生,安装人员(或船厂工人,或船员自己,或其他人员)和船舶管理人员,对避碰规则不了解是不争的事实。
另外,避碰规则第21.2条对舷灯的定义: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可是,我们的丁船长却说:我做过的一条船,右舷的舷灯居然是这个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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