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在签订雇佣合同及在船工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信德海事安全工作组 董博船长
海员在船工作时不仅需要遵守相关安全工作程序以确保安全,还应适当锻炼并采取各种合适的措施预防疾病,以便能身心健康地工作与生活。
船上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致病的有害物质,如铍、镉、铅等。在存在某些有毒物质的环境中工作,吸烟、长期承受过大压力,过度紫外线辐射、睡眠不足及疲劳等等都会给海员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正常情况下,海员在船生病或受伤都是由船东保赔协会赔偿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船东保赔协会会拒绝赔偿。
某香港旗船舶海员在船生病并在遣返回家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家属在向船东保赔协会申请死亡等赔偿时,相关赔偿请求被船东保赔协会根据集体谈判协议(CBA)第18.5条条款的规定拒绝。协会拒绝的理由是:海员虽然因病遣返,但所患疾病并非协会承保范围内的职业疾病;因此只能按照协议支付自生病至遣返回国期间的全额工资以及112天的病假工资等。
协会律师的如下英文回复供大家参考:
As per the Clause 18.5 of CBA, it shall base upon the Second Schedule annexed to the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Cap. 282 of the Law of The HKSAR to determine whether an illness is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or not.
To our knowledge, the disease of the crew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s listed in such schedule, so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or work-related injury would not have been applicable in this case and the liability of the Owners/Employer shall be limited to those related to sickness under the CBA.
尽管海员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各方的关爱及保护;但在出现相关争议时依据的仍然是相关法律条款及规定;因而,海员还是应在上船前签订雇佣合同时及在船工作期间应尽可能地多了解一些相关全力及义务的规定;而船舶管理公司主管及船员公司主管应对所有待派海员在上船前进行相关法规及要求的培训。
下面就以香港旗船舶为例,列举一些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以更好地保护自己。
一. 香港注册远洋船舶的海员协议标准协议条款
该协议条款是香港海事处修订后于2021年9月9日发布的,下列相关要求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1. 第5(C)款:
海员受雇期间,如获准放假离船,则应依照船长指定的时间返回船上,否则船长有权另外找人代替
2. 第5(F)款:
海员不得在船上匿藏偷渡者或报关随身行李以外的其他物品;参与其中或知情不报亦属不合。海员如因走私或管有毒品而被判罪,以致船长或船东蒙受损失,有关海员须向船长或船东支付一笔足以弥补他们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的修订. 2021 年9 月3 金钱;而船长或船东可以为了结或因为有关法律责任而将海员全部或部分工资按比例扣起,但此举并不影响船长或船东要求进一步赔偿
注:走私不仅仅违反海员雇佣合同,而且也违反港口国的规定,会招致罚款甚至被判入刑。
3. 第5(G)(c)款: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有权依照香港法例辞退海员
(i) 如海员对工作不胜任,或因以往工作而患病或受伤,但却蓄意向船东隐瞒事实,以致长期无法执行受雇担任的职务;或
注:如果以往曾经患病或受伤且可能影响履职的话,则应在签订雇佣合同前慎重考虑是否上船工作;无论如何,在下地看病前,不建议把自己既往的患病或受伤写进看病申请报告中(如果不会影响医生诊断)
(ii) 海员的行为显示如继续让他留在船上,可能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安全或扰乱船上秩序;或
(iii) 如海员未能按合法规定上船任职或重返船上;或
(iv) 如海员在船上开赌或聚赌。
注:在船上进行以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不仅仅会输掉钱财,更重要的会导致人际管系紧张,甚至导致人命伤亡事故。船舶领导应以身作则,严禁海员进行赌博。
4. 第5(G)(d)款:
如海员因不小心或行为不当而擅离职守或错过船期,则应依照香港法例对雇主承担法律责任。
注:海员在船工作很辛苦,在方便港口需要下地购物等;但一定要按照船上领导的要求,考虑到堵车等各种不利因素并安排好返船时间,以便及时回到船上,防止漏船。
船长也应谨慎安排海员下地,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把合理的返船时间告知大家。
5. 第5(G)(e) 款:
海员如在有需要履行职责时拒绝工作,或疏忽工作,或擅离职守,或因其本身的故意作为或失责而令自己患病或受伤,以致在任何期间无法执行职务,则该等时数或期间的工资将不予以计算。
6. 第21.1款:
须按照《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规例》执行纪律,判罚时,亦须依据规例内的规定罚款额水平。经船长判罚的款项而其后又未被取消者,应依照该规例处理
注:《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规例》第4条,第5条及CBA第17.2条列明了哪些情形属于船上的违纪行为。
同时,《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规例》第10条规定了船长可对在船违纪的海员进行罚款的额度;
7. 第22.2款:
海员必须负责保持自己的舱室及公众地方清洁,例如海员餐楼、厕所、浴室、走廊及休憩室,达到船长满意的程度。此等工作须在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其他时间进行,并不得索取超时工作工资作为补偿。
注:该条规定了海员应确保自己房间及自己附则的公共区域卫生与整洁;如果相关海员多次或者长时间不能搞好自己房间及负责的公共区域的卫生与整洁,是否属于《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规例》第4条,第5条及CBA第17.2条列明的第二种违纪行为(故意不服从合法命令)?
8. 第23.3 款:
凡有香港船舶已售出或不再是香港船舶,以致根据海员协议受雇的海员未到该协议所预期当日已终止受雇在该船上工作时,如船东安排该海员继续在公司服务,该海员可继续支取同样工资而不会获发失业补偿金。如雇主继续雇用该海员在另一艘船上出任同样职级及发给同样工资,以完成所余的合约,但该海员不接受,则该海员将不会获发失业补偿金
9. 第24.8款:
船东可在以下情况排除责任:
a) 在船舶服务之外发生的其他受伤;
注:需要考虑的是:海员在港期间因私下地后发生交通事故或因盗匪抢劫而受伤是否属于这一种情形?
b) 受伤或患病是因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以及
注:作为海员,我们需要考虑哪些行为会在出现赔偿争议时被认定为故意不当行为。以高级值班水手及高级值班机工为例:根据STCW A-II/5,高级值班水手(ASD)已经知悉高空作业,舷外作业及密闭空间作业等作业时需要遵守的安全工作规则及如何使用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而根据STCW A-III/5,高级值班机工(ASE)已经知悉高空作业及密闭空间作业等作业时需要遵守的安全工作规则及如何使用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那么高级值班水手和/或高级值班机工在进行这些作业时没有穿戴或者没有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属于故意不当行为?
c) 在接受雇用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
曾经有过患有高血压且需要依靠长期服用降压药的海员在船工作,而他的体检报告因在体检时服用降压药显示一切正常。
类似情形在上船前不如实告知船东,是否违反该条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是否可以成功索赔?
二. 香港旗船舶集体谈判协议(CBA)
1. Article 17 : Misconduct 不当行为
1) 第17.1款:
公司可以在海员严重不履行雇佣义务并引起合法解雇的情况下终止海员雇佣合同,但公司应尽可能在解雇前向海员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导致解雇的严重违约行为。
2) 第17.2款:
海员的严重违约行为包括海员所犯的任何经证实的、根据适用的港口国管辖区法律应受惩罚的罪行,或根据香港《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何违纪行为。以下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第478N章的规定。海员在船上的违纪行为是指
a) 故意殴打他人
b) 故意不服从合法命令
c) 无合理因由而
(i) 没有在船长或获船长授权的人所规定的当值时间当值;
(ii)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其当值的地点报到或在其当值的地点留守;或
(iii) 于当值期间,在其当值的地点睡觉
d) 受饮酒或毒品(无论是单独饮用还是一起服用)的影响,以至于行为不端,或不适合受托履行职责或可能被要求履行的任何职责,除非该药物是由他出于医疗目的而服用的,并且是
(i) 根据医嘱服用并遵守作为该医嘱一部分的任何指示;或
(ii) 他不知道该药物可能产生的影响
e) 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携带任何攻击性武器上船,或在船舶上管有任何攻击性武器;
f) 故意并且没有合理因由而
(i) 损毁船舶
(ii) 损毁在船舶上的任何财物;或
(iii) 将任何上述财物抛出船外
g) 没有合理因由而取得属于船舶上任何人所拥有的或所保管的财物的管有或没有合理因由而管有该等财物;或
h) 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安排并非获法律授权的人上船,或明知而容许该人上船。
3) 第17.3款:
当海员按照本条规定被解雇时,公司有权从该海员的工资余额中对遣返该海员所涉及的费用以及公司产生的直接归因于该海员的过错的费用进行追偿。但公司无权追偿为被解雇的海员安排接班人员的费用。
4) 第17.4款:
就本协议而言,任何海员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服从开船的命令不构成对海员雇佣义务的违反。
a) 船舶不适航或属于低标准船舶。如果船舶未持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证书,则应视为不适航或属于低标准船舶。
b) 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开航就是非法的
c) 海员对公司在执行本协议方面有真正的(有据可查的)不满,并且海员已经完全遵守了公司申诉程序的条款;或
d) 海员拒绝开往战争区域
2. CBA Article 18 : Medical Attention
1) 第18.1款:
在雇佣期间,海员应有权获得即时的医疗照顾,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第18.6条的规定在船舶所停靠港口看医生或牙医的权利。
2) 第18.2款:
海员因疾病或受伤在国外住院需要长时间医疗服务时或直到海员被遣返回居住国(以先发生者为准),有权得到由公司付费安排的医疗照顾(包括住院)
3) 第18.3款:
如海员因疾病或受伤不适合在船工作而被遣返回雇佣地的海员,有权获得由公司付费的合理的医疗照顾(包括住院治疗)。
a) 如果职业病或工伤后需要长期医疗照顾或直到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的规定作出永久残疾的医疗鉴定
b) 如果职业病或工伤以外的疾病或受伤不是由其本人的严重和故意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在其被宣布适合工作之前,从受伤或开始生病之日起最多112天。
4) 第18.4款
海员必须提供令人满意的医疗报告(必要时由公司指定的医生认可)作为根据第18.3条规定的有权获得医疗照顾的证明。
5) 第18.5款:
就本条而言,职业病是指《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附的附表2中所规定的疾病。
关于《雇员补偿条例》之附表2所列的职业病如下供参考。
6) 第18.6款:
公司不承担以下费用
a) 牙科手术,除拔牙、缓解急性感染和疼痛的基本治疗外,或因工作中的意外而必须的牙科手术。
b) 光学仪器,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外。
c) 因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伤害或疾病而产生的费用。
d) 由于试图自杀、故意滥用药物、过度饮酒、参与任何危险活动(努力挽救人的生命除外)或实施任何非法行为而导致的疾病或残疾而产生的费用。
e) 血液检测和/或性传播疾病的治疗;或
f) 治疗费用,如果证明海员在受雇时故意和有意欺骗,以书面形式表示其以前没有患过该疾病(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2.1(b条)。
3. CBA Article 25 :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1) 第25.3款:
海员应被告知所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并被告知应采取的任何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及保护设备的使用方法。
2) 第25.4款:
如果没有提供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相关操作的必要的安全设备,就不应该允许或要求海员从事该工作。
因而,当船东未能提供适于当时工作性质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海员有权拒绝进行该工作。
3) 第25.5款:
海员应(正确)使用和爱护他们所掌握的个人防护装备,不滥用为保护自己或保护他人而提供的任何手段。
三. 《商船(海员)(遣返) 规例》(第478 章,附属法例Q)
1. 第3B款:
在何种情况下,海员不再有权被遣返在属以下情况下,海员不再有权被遣返:
a) 该海员在无合理因由下,不遵从其雇主为遣返该海员作出的任何合理安排;
b) 该海员以书面告知该雇主,表示自己不欲遣返;或
c) 于该海员变为根据第3A 条有权被遣返当日之后的3 个月内,该雇主不知道且按理亦不能够知道该海员的下落。
2. 第3D款:
禁止由海员分担费用
1) 第3D(1)(b)
从该海员的工资或其他有权得到的款项中,取回遣返的费用。
2) 第3D(3)
如有关海员严重违反其在有关海员协议下的责任,则第3D(1)(b) 款不适用。
四. 《商船(海员)(船上违纪行为) 规例》(第478 章,附属法例N)
1. 第4条:在所有船舶上的违纪行为海员如有以下情况,即属犯有在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a) 故意殴打他人;
b) 故意不服从合法命令;
c) 无合理因由而
(i) 没有在船长或获船长授权的人所规定的当值时间当值;
(ii)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其当值的地点报到或在其当值的地点留守;或
(iii) 于当值期间,在其当值的地点睡觉;
d) (由2016年第151号法律公告废除)
e) 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携带任何攻击性武器上船,或在船舶上管有任何攻击性武器;
f) 故意并且没有合理因由而
(i) 损毁船舶;
(ii) 损毁在船舶上的任何财物;或
(iii) 将任何上述财物抛出船外;
g) 没有合理因由而取得属于船舶上任何人所拥有的或所保管的财物的管有或没有合理因由而管有该等财物;或(h) 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安排并非获法律授权的人上船,或明知而容许该人上船。
2. 第5条在某些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1) 如
a) 由于船舶所运载或曾运载的货物或物料,有引起火警或发生爆炸的特别风险;及
b) 船舶的船长或公司已藉在船舶上张贴通告或以其他方法通知船舶上的海员,禁止在船舶上所有地方或指明地方作出第(2)(a)、(b) 及(c) 款所提述的作为,(2016年第151号法律公告) 则本条适用于该船舶。
2) 海员在船舶的船长或公司禁止作出以下任何作为的船舶上任何地方作出以下作为,即属犯有在本条所适用的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2016年第151号法律公告)
c) 吸烟;
d) 使用无罩灯火或机械打火器;或
e) 使用并非属船长认可类型的手电筒。
3) 海员如未经船长或其他获授权给予同意的人同意而携带火柴或机械打火器上船,或在该船舶上管有火柴或机械打火器,即属犯有在本条所适用的船舶上的违纪行为。
4) 在本条中,” 机械打火器” (mechanical lighter) 包括任何在设计上是用作或经改装用作生火或引起爆炸或能够生火或引起爆炸的机械、化学、电子或电气工具。
3. 第10条罚款额
1) 就第4 条所指的违纪行为而对海员所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1 日工资;如海员从有关船舶解职前第二次或其后再犯违纪行为,每次可被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2 日工资
2) 就第5 条所指的违纪行为而对海员所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5 日工资。
当然,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在规定或者合理的时限内(第7条)根据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第8条)进行,并记录在官方日志(Official Log)内。
五. 《雇员补偿条例》 (第 282章 )附表 2 – 职业病类别
1. A1 因电磁辐射( 辐射热除外) 或电离粒子引致皮肤或皮下组织或骨发炎、溃疡或恶性疾病,或血质不调,或内障
2. A2 热内障
3. A3 气压病,包括减压症、气压伤及骨坏死
4. A4 因重复动作引致手或前臂痉挛
5. A5 手皮下蜂窝织炎(手疡)
6. A6 因膝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而引起膝或周围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膝疡)
7. 因手肘或周围部分受严重或长期的外来磨擦或压力而引起手肘或周围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窝织炎(肘疡)
8. A8 手或前臂(包括手肘) 的腱或相关腱鞘的外伤性炎症
9. A9 腕管综合症
10. B1 炭疽
11. B2 马鼻疽
12. B3 受钩端螺旋体传染
13. B4 因吸入发霉乾草或其他发霉蔬菜产品的尘埃引致肺病,其症状与病症归因于支气管肺系统边缘部分的反应以致影响气体交换(农夫肺)
14. B5 受布鲁氏菌属生物传染
15. B6 结核病
16. B7 非经肠道而患上的病毒性肝炎
17. B8 猪型链球菌传染病
18. B9 饲鸟病/鹦鹉热
19. B10 退伍军人病
20. B11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
21. B12 甲型禽流感
22. C1 铅或铅化合物中毒
23. C2 锰或锰化合物中毒
24. C3 磷或磷无机化合物中毒,或因磷有机化合物的抗胆素酯酶作用或假抗胆素酯酶作用而中毒
25. C4 砷或砷化合物中毒
26. C5 汞或汞化合物中毒
27. C6 二硫化炭中毒
28. C7 苯或苯同系物中毒
29. C8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中毒,或硝基氯苯中毒
30. C9 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中毒,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中毒,或上述各物质的盐类中毒
31. C10 脂肪系碳氢化合物的卤素衍生物中毒
32. C11 二氧化二乙烯( 二恶烷) 中毒
33. C12 氯化萘中毒
34. C13 氮氧化物中毒
35. C14 铍或铍化合物中毒
36. C15 镉中毒
37. C16 眼角膜营养障碍(包括角膜表面溃疡)
38. C17 上皮肤癌初期
39. C18 铬溃疡,包括鼻中隔穿破
40. C19 泌尿道(肾盂、输尿管、膀胱及尿道) 原发性上皮瘤,包括乳头状瘤、原位癌及侵入癌
41. C20 多发性外周神经炎
42. C21 局部皮肤瘤、乳头状或角化性
43. C22 职业性白斑病
44. D1 因尘埃、液体或蒸气引致皮肤发炎或溃疡(包括氯痤疮但不包括铬溃疡)
45. D2 因尘埃、液体或蒸气引致上呼吸道或口腔的粘膜发炎或溃疡
46. D3 鼻腔或相关气窦的癌症(鼻癌)
47. D4 棉屑沉着病
48. D5 职业性哮喘病
关于上述职业病的详细内容,应参照《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附表2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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