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旗船舶上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要求
信德海事安全工作组 董船长
DMLC Part I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Part I) 是由船旗国编制,概述了船旗国从法律层面实施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每个要素,该文件是检查员对船舶进行认证和检查的参考依据。
该文件应与由船东参考DMLC Part I编制完成的DMLC Part II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Part II)及MLC证书一起作为 MLC 认证整个过程的一部分一起进行评估。
DMLC Part I第6部分是对实施2006海事劳工公约第2.3条要求的工作与休息时间的描述,各船旗国之间对第2.3条要求的执行会各有不同的描述;有些船旗 (如香港旗) 已经把详细的要求写进DMPLC Part I的第6部分,而有的船旗却只是简要的描述,具体的要求需要再去查找规定;利比里亚船旗就是需要如此。
对工作与休息时间的简要描述不便于对船员的培训及相关负责驾驶员/轮机员在作记录时参考。
为方便大家了解利比里亚船旗船舶上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要求, 特将其相关规定及要求翻译如下,供大家参考。其中红色内容需特别关注;为了更准确理解通函要求,建议大家同时参考其原文:
一.DMLC Part I第6部分的描述:
a)利比里亚海事条例第10.320条之(4)(10)(b)、(c)、(e)和(f)款以及海事通告MAN-001、MAN-003(译注: 利比里亚船旗网站显示该函已经被取消)和MLC-003(第3.3和3.4段)规定了休息时间;条例第10. 341条第3款纳入了反映任何7天内至少应休息77小时的规定,包括劳工公约标准A2.3.10和标准A2.1.11的条件;连续休息时间的间隔不能超过14小时。海事通告MLC-003的附件包括利比里亚旗的需要张贴的工作时间布置表的标准格式(或使用IMO/ILO表格)及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表的标准格式(或使用IMO/ILO表格),该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表需要由船长/船东代表或船长授权的人以及海员签字/签注,并必须向海员提供一份副本。只要其它形式的记录表格包括了所需的信息,也可以接受。通过上述内容,船旗国管理当局已经采纳了最低限度的休息时间标准。
b)利比里亚海事条例10.341和利比里亚《海商法》第354、355和356条以及海事通告MLC-003(第3.3段)共同规定了劳工公约标准A2.3.13中的集体协议休息时间的例外情况和劳工公约标准A2.3.14中的紧急状态,利比里亚海事条例第10.341条的修正案中具体列明了这些紧急状态的情形。MLC-003第3.4段对18岁以下年轻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提供了指导准则。
c)利比里亚《海商法》第333(3)条规定了海员每年的休假津贴/带薪假期,以及根据劳工公约标准A2.4.2的规定,雇佣时按每月至少2.5个日历日计算带薪年假。
二.相关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 MLC-003 Article 3.3 – 工作与休息时间
1.3.3.1 主管当局规定,任何24小时内的最低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且任何7天内的最低休息时间为77小时。
2.3.3.2 任何24小时内的最低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应至少为6小时,而连续的休息时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3.3.3.3 任何24小时的时间起算应从海员有了任何休息时间后立即开始工作时开始,这不包括短暂的休息
(参照CBA 第8.6条的规定, 少于30分钟的短暂休息不应作为休息记录)
4.3.3.4 船东应确保在进行应急集合、消防、救生艇、保安、溢油演习、进入密闭空间和其它应急演习、安全和保安演练时,应以尽量减少对休息时间的干扰并不致引起疲劳的方式进行。因此,在上述应急集合、演习和演练中所用时间不需要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不需要被视为加班。
5.3.3.5 如果船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因被叫去工作被打乱,如机舱无人当值时或其它在航次开始时没有预计到的计划外工作,船东应确保在工作完成后向其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作为补偿。该补偿的休息时间应加到海员返回工作前所需的最低休息时间内。应明确记录此类召集工作和提供补偿休息时间的情况。
6.3.3.6 船东应按照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格式或ILO/IMO的示范格式,将一份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张贴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如:驾驶台,机舱控制室,办公室,大小抬及娱乐室等),该布置表应以英语和船舶工作语言包含船上每一职务海员的如下信息:
(a)海员的职务
(b)海上及港内工作时间安排;及
(c)最少休息时间或者最多工作时间, 如适用
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的备注部分可以用来说明预计用于不定期工作的时数,任何这样的工作时数都应包括在适当的每日总工作/休息时间栏中。
只要包含了所要求的信息,其它形式的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也可接受。
7.3.3.7 船东应确保每日工作时间或每日休息时间用英语和船舶工作语言以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格式或ILO/IMO的示范格式进行记录,以便监督从3.3.1至包括3.3.7在内各条要求的执行情况。尽管在范本格式中的记录是以30分钟为间隔,但在记录实际工作或休息时间时,可以使用更短的间隔记录。只要包含所需的信息,其它形式的记录格式也可接受。使用电子记录系统如国际航运商会网站上的 "ISF Watchkeeper"也是可接受。
8.3.3.8 船东应确保海员收到以上第3.3.7条所述的他们自己的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记录副本,并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以及海员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签注(签字)。每个海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必须在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或在船上保留12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9.3.3.9 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的格式,和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的格式附在在本海事通告的附件中。
10.3.3.10 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可以允许对第3.3.1条规定的任何7天内77小时的休息时间有所例外,但前提是:
(a)工作模式不损害船舶的安全和安保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b)在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
(c)这种对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情形不得连续超过两周。
(d)在船上两次例外情形期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例外期间的两倍。
11.3.3.11 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可允许对3.3.2条规定的任何24小时内的最低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时段有所例外,但条件是:
(a)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三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的长度应至少为6小时,其他两个时段的长度均不得少于1小时
(b)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两段的例外情况在任何7天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连续的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12.3.3.12 允许上述第3.3.10条和/或第3.3.11条规定的例外情况的集体协议,可以考虑到更频繁或更长的休假时间,或给予值班海员或在短途航行船舶上工作的海员补偿性休假。
13.3.3.13 希望实施这种例外情况的船东应在DMLC-II中的 "工作或休息时间 "项下记录。
14.3.3.14 船长有权暂停休息时间计划表,并要求海员进行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以保证本船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即时安全,或为了向其它船舶或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在恢复正常情况后,船长应尽快确保任何在预定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得到适当的休息时间。
15.3.3.15 船东应确保在偏离海上和港口工作时间布置表时,对此偏离的解释予以记录。只要遵守最低休息时间的要求,包括任何适用的补偿性休息要求,则此类偏离并不构成违规。
16.3.3.16 船东应确保有程序对船上海员的休息时间进行监控。
(二) MLC-003 第3.4条 - 18岁以下年轻船员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3.4.1 18岁以下的年轻海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且应仅仅是因不可避免的安全原因才能加班。
2.3.4.2 应允许足够的就餐时间,且每日主餐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3.3.4.3 应尽可能在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安排15分钟休息。
4.3.4.4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上述第3.4.1/第3.4.2及第3.4.3条的规定无需遵守:
1)3.4.4.1 在甲板部、轮机部和厨房(餐饮部)工作的年轻海员不适合担任值班任务或在轮班制度下工作; 或
2)3.4.4.2 将会影响到按照主管当局批准的既定方案对年轻海员进行有效培训。
5.3.4.5 船长应将这种特殊情况及其原因记录在案并签字。
6.3.4.6 The provisions of 3.4.1 to 3.4.3 above does not exempt young seafarers from the general obligations of all seafarers to perform any hours of work necessary for the immediate safety of the ship, persons on board or cargo, or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assistance to other ships or persons in distress at sea.
当为了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即时安全,或为了向其它船舶或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而需要进行任何必要时长的工作时,上述第3.4.1/第3.4.2及第3.4.3条的规定并不能免除年轻海员的一般义务。
在恢复正常情况后,船长应尽快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任何年轻海员得到足够的休息。
(三) 利比里亚海事条例第10.320(4) – 航运条款之船员名单所附的航运条款的形式
10.320 (4) (10)
在利比里亚船舶上服务的每一位船长应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和条件,及所有值班人员应根据船长的指示,遵守经修订的1978年《关于培训、认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及由专员或副专员确定的原则和指导,确保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连续瞭望。
1.10.320 (4) (10)(a)
所有被指派为值班干部海员或作为值班人员组成部分的普通海员,在任何二十四小时内应至少有十小时的休息时间,在任何七天内至少有77小时的休息时间
2.10.320 (4) (10)(b)
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应至少为6小时
3.10.320 (4) (10)(c)
在上述(4) (10)(a)中规定的休息时间要求,及
(b) 在紧急情况下或演习或有其它压倒一切情形的操作时,如在航次开始时无法合理预期的基本船上工作,则不需要再遵守该规定。
4.10.320 (4) (10)(e)
值班布置表应张贴在船上容易看到的地方(如:驾驶台,机舱控制室,办公室,大小抬及娱乐室等)
5.10.320 (4) (10)(f)
船长应安排记录每个海员的工作时间和/或休息时间,这种记录应提供给专员或副专员指定的海事检查员检查
(四) 利比里亚海事条例第10.341 – 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
1.工作休息或休息时间的限制
工作休息或休息时间的限制如下:
(a)最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i)任何24小时内不超过14小时, 且
(ii)任何7天之内不超过72小时
或
(b)最少休息时间不少于:
(i)任何24小时之内不少于10小时, 且
(ii)任何7天之内不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应至少为6小时,连续的休息时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2. 例外情形
(a)集体协议可以允许对上述10.341第1款规定的限制有例外情形。这种例外应尽可能遵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标准的规定,但可考虑到更频繁或更长的休假时间,或给予值班海员或在短途航行船上工作的海员补偿假。
(b)船长有权要求海员进行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以保证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即时安全,或为了向其它船舶或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因此,船长可以暂停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的安排,要求海员从事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直到恢复正常情况。
3.应急和演习
应急集合、消防和救生艇演习以及主管当局在海事通告中规定的演习,应以尽量减少对休息时间的干扰和不引起疲劳的方式进行
4.年轻海员
当船舶在海上和港口时,除上述10.341第2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外,所有18岁以下的年轻海员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只有在出于安全原因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以加班;每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尽快允许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
(五)利比里亚海商法第354 – 劳动合同的谈判与执行
1.任何雇主或雇主组织与代表海员的任何劳工组织就工资和其他就业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任何劳动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利比里亚法律或剥夺利比里亚共和国对劳动关系的任何管辖权。
2.雇主与代表船舶上所雇海员的组织之间的任何劳动合同的副本应放在上述船舶上,并在海事当局或司法当局要求时向他们提供。
(六)利比里亚海商法第355 – 劳动合同授权条款
只要条款不被利比里亚法律或条例或规则所禁止,任何雇主或雇主组织和任何劳工组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意接受任何条款的约束都是合法的。
(七)利比里亚海商法第356 – 劳动合同中禁止的条款
任何雇主或雇主组织或雇员或劳工组织试图就任何劳动合同进行谈判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时,包含任何试图搁置适用利比里亚共和国法律的条款或不符合或违反利比里亚共和国法律的条款,或规定比本章规定的条款更不利于海员的就业条款或条件,或基于种族、肤色或信仰的就业条款和条件的歧视,都是非法的;任何此类被禁止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八)MAN-001: 本函主要讲述了船舶人员的配备及值班要求,并无具体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要求, 就不详述了。
04-16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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