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对压载水进行处理处置
严控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近日,嘉兴海事局执法人员
发现某国际航行船舶
排放压载水没有使用压载水处理装置(BWTS)
这是新《海环法》实施以来
浙江辖区查处的首例
案情简介
5月11日,某国际航行船舶向嘉兴海事局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作业报告》,声明将通过压载水处理装置在本港排放压载水。后经海事执法人员上船检查,发现该轮在压载水处理装置设备完好的情况下,因担心水质浑浊会引起压载水装置滤器堵塞,在嘉兴港排放压载水没有使用压载水处理装置,选择直接排放入海。
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2.《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第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船舶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排放或者转移混有来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压载水和沉积物,以及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压载水和沉积物。(一)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进行的必要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或排放;(二)船舶或其设备损坏引起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进入。
如何处置压载水
一、按《压载水公约》要求的管理方式处置
根据《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压载水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压载水置换和处理。
压载水置换要满足D-1标准。《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应当通过顺序法、溢流法和稀释法等方式将船舶的压载水进行置换,从而达到D-1标准: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压载水置换;如航线实际距离不足200海里,可在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深水域实施置换。
压载水处理要达到D-2标准。《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需要按照压载水处理性能标准(D-2标准)进行处理,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
(二)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
(三)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D-1标准是一个过渡性标准,《压载水公约》附则B-3条款规定,国际航行船舶最终压载水的管理是必须要对压载水进行处理,处理达到 D-2标准后,才能排放。
D-2标准的实施时限:
▶新造船(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交船时直接实施D-2标准。
▶现有船(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基于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的换证检验时间,实施D-2标准。
(1)船舶换证检验时间位于C点及以后,D-2标准在公约生效日(B点)及之后的第1次换证检验时实施。
(2)船舶曾经在A点至B点期间实施过换证检验的,D-2标准在公约生效日(B点)及之后的第1次换证检验时实施。
(3)船舶没有在A点至B点期间实施过换证检验的,D-2标准在公约生效日(B点)及之后的第2次换证检验时实施。
(4)船舶不适用IOPP检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时间,且不迟于2024年9月8日。
二、交由具备接收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船舶应当将其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
来源|嘉兴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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