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代表小鱼儿个人观点。
近来探讨了一些有争议的话题,也收到了很多网友的不同意见。比如昨天文章“海事海警应对无证驾驶并罚!我的不同看法!”就有很多网友留言提出不同见解。我想正是有争议,才有研究的必要。今日话题亦是如此。
昨天,看到江苏海事局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关于船舶超载,一次性说清楚》,深受启发。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
某船在码头靠泊装货,正在平仓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载货超过了载重线。船方对此问题予以承认,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执法人员拟立案调查。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超载违法行为呢?是否可以依据《海安法》或者《内河条例》实施处罚呢?
在网上查询相关案例,多数都是在到港后、锚泊中查处超载违法行为,也有极个别是在装完后尚未开航时也被认定为超载的。对此问题,您怎么看?
我的观点
只要装货超过载重线就视为超载,而超载就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处罚。这要把内河和海上分开来讲。
在内河,根据《内河条例》第21条,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超载运输”,也就是包含“超载”+“运输”要件。根据词典解释,“运输”的意思很清晰,“是指用特定的设备和工具,将物体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运达的物流活动,它是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以改变物的空间位置为目的对物进行的空间位移”。所以说,在内河,如果只是在码头装货超过载重线,尚未开航,则不能认定为“超载运输”,就不能处罚。
在海上,根据《海安法》第21条,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超载”+“载运”。“载运”的意思比较模糊,根据汉语词典解释,“是用船只、飞机或用机动车辆运载”,还是没有解释清楚。我理解,“载运”可能包括两个行为:“装载”和“运输”。所以说,是否可以处罚,取决于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如果把“装载”和“运输”理解为连续的一个过程,则不能处罚;如果理解为两个分开的独立的行为,则可以处罚。
从执法部门角度来看,尽管从《海安法》字面来看,处罚勉强也可以。但是应当考虑到,因为船舶尚未开航,船方存在主动纠正缺陷的可能。所谓主动纠正,是指假如执法人员没有发现,船方也会自我纠正。所以,如果处罚,也应当采取大幅度的减轻措施,以达到教育和警戒的目的。当然了,执法部门如果认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船方主动整改并签订承诺书后,免于处罚也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做好普法工作,让船员充分认识到超载的危害性,以及违法处罚的严厉性(罚款+扣证至少3个月)。
从船方角度来看,为维护自身利益,可以用内河超载违法认定的“运输”这一要件,类推适用到海上,进行抗辩。因为,从理论角度来讲,“类推”对于老百姓有利的,可以适用;对于老百姓不利的,不能适用。亦即:不利类推禁止。
相关法条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7条: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3条:(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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