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执法部门公示一个案例:某国际航行船舶,从印度装载铁矿6万多吨,靠泊中国某北方港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轮左右中吃水都是13.38米,超过了证书核定的夏季载重线13.3米。认定该船违反了船舶载货管理规定,对船公司罚款3.5万;对船长罚款6000元,并扣留证书3个月。
超载如何认定?
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水线是否超过载重线,来界定是否超载。这也是国内执法部门的普遍做法,且《海上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载运货物应当符合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所以一旦超过载重线,就会被认定为超载,而不去考虑是否存在纵倾斜、中垂等附加情况。
虽然单独依据载重线来界定是否超载,在航运界存在不同看法,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各位船友必须照此执行。
本案引起超载的可能情况:
本案是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且航行距离较长(从印度到中国北方),估计起码也得航行半个月以上,消耗的燃油、淡水估计也得几百吨,到了目的港还存在超载,是什么情况导致的呢?
最直观的考虑应当是,该船在装货港已经超载;或者考虑到印度使用热带载重线,从印度到中国汕头以南这一部分没有超载,但是到了汕头以北开始超载;或者还有一种很大的可能,该船在半路补充燃油或者淡水,补充之前不超载,补充之后造成超载。
另外,关于重载后造成的船舶中垂,也可能是船舶“超载”原因。结合本案,6万吨船舶长度估计达到200多米,本航次重载矿石,肯定会造成不少的中垂,如果按照DWT计算,本船就有可能不超载。但是,根据我国法规,是否超载完全依据载重线而定,而不考虑DWT,小编也认为这种认定从执行性上是合理的,否则对于执法部门来说,DWT没法计算,也就没法认定是否超载。
处罚依据分析: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如果违反载货规定,则依据该法第103条第10项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第103条规定的处罚比较重。一旦违反,将会对船东罚款2-20万,对船长、责任人罚款2000-2万,且暂扣证书3-12个月;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证书。
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海安法释义》没有作出解释。据小编分析,根据《海事处罚裁量基准》分级分类标准,应该是“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
超载8cm算不算情节轻微?
有人可能质疑,超载仅仅8cm,是否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再加以“首次违法”,然后争取免罚。
为此,小编查了一下免罚清单(也包括最新的征求意见稿),都没有对超载行为的免罚。同时,根据现行处罚标准,船舶超载以30%为界划分为两个档。超载30%之内且未造成事故或者险情,属于一般情形,对船东罚款3-4万,对船长罚款5-8千,并扣证3-5个月。也就是说,即使是超载1%,也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存在“情节轻微”一说。
对于超载,海上与内河处罚措施不同!
《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超载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但要对船长、大副罚款,而且还要扣留证书。现在上船不容易,一旦扣证就得下船,对船员的影响实在太大。
相比海上超载除了罚款必须扣证,在内河超载相对来说处罚较轻。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超载运输货物,责令改正并罚款2-10万,并可以扣留证书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证书。也就是说,在内河超载,没有必须扣证的要求。实际执行中,执法部门也是只罚款而不扣证。
最后提醒:超载风险大,莫要超载!
超载的危险性各位船友都清楚,小编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力度较大,且随时使用无人机巡查,以及各个码头都设置了高清摄像头,一旦超载被查处的几率很大,所以,船东在决定超载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罚款+扣证!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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