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夜间瞭望时,通过观察来船的桅灯,可以基本判断该轮的船艏向及船舶长度等信息,从而采取合适的避碰措施,避免紧迫局面甚至事故的发生。
但首驾驶型大件运输船舶,由于其特殊的构造,难以满足桅灯的安装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船舶航行安全。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以下简称海20),针对该类船舶存在的问题增加了“特别规定”,今天小编带领大家走近一起安检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广大船员的注意。
一、问题的发现
01船舶概况
02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2023年7月3日,宁波梅山海事处安检员对锚泊于宁波梅山青龙门水域的“xx”轮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该轮设置的前、后桅灯水平间距6m,远小于1/2船长。通过核查船舶信号设备布置图,发现该轮设计之初是采用了海20第四篇8.2.4.3所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来满足要求,但安检员在现场未发现设置相关装置。(见下图)
图片1 :船舶信号设备布置图
图片2 :现场照片
缺陷描述:前、后桅灯水平间距小于1/2船长且未采取等效替代措施。
执法依据:海20/第4篇/第8章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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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公约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海20/第4篇/第8章
8.2.3.2 前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 除操纵号灯及本章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② 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2)水平位置:
① 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处。
(3)如只配备1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8.2.3.3 后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 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
② 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①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8.2.4 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的特别规定
8.2.4.1 本条所述的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是指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的船舶:
(1)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包括甲板室)的最上层后舱壁位于船舶中部之前;
(2)从本条(1)中所述的最上层后舱壁一直到船舶尾端或接近尾端,是开敞甲板(包括阶梯开敞甲板);
(3)在本条(2)中所述的开敞甲板上,用于运输较大型物体(如大型结构件、平台用设备或物资),或者,预留或安放有船舶预定用途或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从而导致后桅灯的布置不能满足本章的规定。
8.2.4.2 对于具有 8.2.4.1 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 8.2.4.3 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 50m 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8.2.4.3 上述 8.2.4.2 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 8.1.4 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 ISO 17884 或 GB/T 24954;
(4)若探照灯不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还应在船舶适当位置(如尾部或两侧舷墙等)增设照明措施,以便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而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5)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和照明设施(如已增设),并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该操作的提示;
(6)探照灯和照明措施(如增设)的安装应不能影响按照本章的规定装设的其他号灯的显示。
(二)分析
该轮龙骨安放日期为2021年3月16日,适用于海20的要求,且属于8.2.4.1所述的特定构造和用途的船舶,该类船舶后桅灯的安装位置通常难于满足规范要求,海20中规定了等效替代措施,该船信号设备布置图上设计了替代措施,但并未实际安装,致使船舶航行期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缺陷处理:17 开航前纠正
鉴于船舶图纸设计中已对等效措施进行标注,故要求其开航前纠正缺陷。
缺陷纠正:在罗经甲板安装两盏性能满足GB/T 24954(船舶和海上技术高速船用探照灯)探照灯,接入航行灯控制器,在驾驶室安装控制装置,并张贴操作提示。
四、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近年来沿海海上风电、大桥、码头等水工项目激增,许多按照海20规则建造的首驾驶型大件运输船舶建造下水。部分船舶在运送超长货物时,货物延伸出船尾十米左右,尾灯及后锚灯的安装位置也难以满足要求,法规中的替代措施可以确保船舶减少碰撞风险。
就该起案例来说,浅谈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海事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信号设备的检查。在开展船舶安检及船检质量监督时,除对号灯设备状态进行测试外,应提高对中小船舶及特殊船舶号灯设备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结合船舶航行灯布置图,核实船舶号灯电路布置情况。
二是船检机构应进一步履行船舶检验的职责。在检验与发证阶段,认真审查船舶图纸,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中确认船舶信号设备配备情况符合图纸。针对大件运输等特殊船型,如按照等效措施进行布置,应增加对于探照灯功能情况的检验,确保船尾部分的夜间视廓,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三是船公司及船员应进一步学习明确法规要求。目前,多数公司管理人员及船员对桅灯的特殊布置要求不了解、不熟悉,导致相关信号设备未正常使用,日常维护缺失。相关船舶及公司应安排知识更新培训,自查船上信号设备的布置情况,开展值班驾驶员的实操学习,确保船舶安全营运。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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