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灯是船舶重要的信号设备,用于显示船舶的尺度、动态、种类和工作性质等。通过号灯的正确展示和识别,海上航行船舶能够实现在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正确判断来船动态及会遇局面,从而避免紧迫局面或碰撞事故的发生。
近日,广州海事局安检员在对某外籍集装箱船开展PSC检查时发现,该船存在前后桅灯水平距离不满足要求的设计性缺陷。结合水密门关闭装置、结构防火、固定式探火系统、压载水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安检员对该轮依法采取了禁止离港强制措施。
船舶概况
检查经过
该轮构造较为特殊,生活区及驾驶室设于船艏,货物区域集中于中后部露天全通甲板,两舷设有挡货围板,设计结构与甲板驳船更为类似。
检查发现该轮前后桅灯均安装在艏楼位置,水平距离明显不足。进一步核查船舶总布置图、航行灯布置图等资料后确认,该轮船长为131m,前后桅灯水平间距为6.8m,显然不满足避碰规则要求。
安检员针对此项目开具缺陷:前后桅灯安装位置水平距离小于船长的二分之一,结合其他严重缺陷对该轮采取了禁止离港强制措施。公约依据如下: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I/3 (1):
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米。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
缺陷纠正
该轮最初设计建造为海上风电设备运输甲板驳船,因其原作业特点在中后部区域设置全通甲板为装货区域,致使不便装设后桅灯。基于该轮的特殊构造,船舶管理公司向船旗国申请签发了免除证书。
对于此类情况,规则确有免除条款: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章/1.5 :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但安检员经过慎重考虑后对免除证书未予认可,理由有三个:
一是在船舶设计建造、检验发证及后续营运管理各个环节中,相关人员均未认识到此设计为固有缺陷,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二是虽然该船的特殊构造满足规则中的免除条件,但船旗国政府并未对此类船型的船舶制定其他相关要求或规定。且免除证书未针对船舶航行安全问题提出诸如加强航行值班、增设信号设备等任何附加安全条件。
三是该轮目前主要用于运输集装箱业务,已经不存在甲板驳船的长甲板的实际需要,应尽快永久加装符合规则要求的信号设备。
后续,船检机构签发了有效期为10天的单航次条件证书。考虑到船舶实际营运需要及厂修计划安排,港口国准予其航行至修理港作彻底修复,期间加强夜间航行值班,确保航行安全。
思考建议
船舶设计及建造缺陷严重危害船舶安全,且某些缺陷整改难度较大,很可能影响船期而带来极大经济损失。建议船舶设计、建造及检验机构严把质量关,确保船舶各项技术状况满足公约规则要求。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免除条款的应用此前已有先例且具有借鉴意义:因近海供应船的特殊构造,挪威政府曾就免除50m及以上的近海供应船设置两盏桅灯的要求提请IMO发布相关通函,其中详细列出了免除条件。建议船旗国主管机关及授权船级社严格规范免除证书发证程序,确保与各国际公约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切实将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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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监管一处 肖均亮 马汝涛
审核 | 吴朝宏
编辑 | 马汝涛
编审 | 袁博忠
转自:广州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