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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I少一片垃圾,多一片海蓝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球塑料产量和消费量平均每年以2%的速度增长,有研究发现,每年流入海洋的塑料垃圾超过1100万吨,相当于每分钟有一卡车塑料垃圾最终落入大海,塑料是不可能去除的,并且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80%的海洋塑料源于海岸50公里以内。
 
因此,加强船舶垃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2022年底,洋山港海事局查获一起船员向海中投放垃圾的案例,与大家一起分享。
 
01 案情回顾
 
2022年底,洋山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兴”轮进行登轮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轮涉嫌存在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实:船员当时走在甲板上,看到甲板上有塑料垃圾,就随手捡起来扔到了海里,没有意识到此行为的后果和危害。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洋山港海事局给予“***兴”轮的船舶所有人“****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相关法律法规
 
1、《MARPOL公约》附则V(于2018年3月1日生效)规定“其他一切垃圾,包括塑料、合成缆绳、渔具、塑料垃圾袋、焚化炉灰和炉渣、食用油、漂浮的垫舱物料、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废弃物禁止排放入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案例分析
 
船员之所以把甲板的塑料垃圾随后扔入海中,表明该船员没有意识到如此不起眼的塑料垃圾入海会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破坏,虽然只是个举手之间的小动作,但其体现出的是该船管理的松懈,船员对船舶垃圾处置的迷茫。
 
 
 
船员随手把塑料垃圾仍在甲板上的动作,虽然不算违法,但船舶所配《垃圾管理计划》内,明确规定了垃圾的分类和摆放处置措施,船上体系文件内也明文规定了所有船员必须按要求组织培训和学习,并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船员把甲板上的塑料垃圾随手扔入海中,更是体现出船员平时处置垃圾时的一种习惯,对《垃圾管理计划》的内容根本没有有效学习,更没有有效执行。
 
04 管理建议
 
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船舶管理公司都有制定一整套的管理体系,平时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定时组织学习,船上都配备了《垃圾管理计划》,严格规定了垃圾分类、摆放、处置情况,如果船上管理人员平时能定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针对本案中的情况,对船舶及公司防污染管理建议如下: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船舶应制定完备的培训计划,组织全体船员学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垃圾管理。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船舶应严格按照MARPOL 73\78附则V的规定收集、加工、贮存、处理垃圾。应首先考虑岸上接收,可以在海上排放的垃圾应严格按照附则V的排放规定进行排放,并将船舶垃圾处理作业的每一项操作都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
 
3、完善港口有效的垃圾监督、检查、处理机制。加强对船舶垃圾管理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垃圾收集容器是否规范,垃圾是否严格分类存放以及焚烧炉运行情况。港口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垃圾接收单位也应为船舶配备垃圾临时存放容器(如垃圾箱和垃圾袋),以便定期清倒港区船舶垃圾。
 
法规速递
 
1、《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里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舶按照本市规定需要设置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容器的,还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标准,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保持正常使用。”
 
2、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中对第七十三条进行了修定,处罚金额由原先的三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所以船舶管理者和船员朋友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切勿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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