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豁免了,还配员不足?
2022年9月1日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联合组织开展了STCW集中大检查活动(CIC)。上海海事局PSC专班结合日常PSC检查活动,也着重对CIC相关内容开展了深入检查,也发现了以往国际航行船舶不常见的滞留缺陷。
本期小编将带着各位学习一个案例:早于豁免生效日前开航导致船舶配员不足。
01基本情况
2022年09月20日,上海海事局PSC专班对发生机电故障的A轮开展PSC,发现该轮存在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严重缺陷,对该船实施了滞留并开展了海事违法行为调查。
02案例分析
缺陷描述
Lack of one officer in charge of navigation watch on board according to the MSMD when the vessel departed from Shanghai, China on 19th Sep., 2022, and the dispensation about ship’s manning issued by Flag State stipulates effective date is 22nd Sep., 2022, thus it is not valid at the time of the PSC inspection.
产生原因
A轮在上海某船厂维修期间,船上大副于2022年9月15日离船,但由于疫情防控的影响,接班大副无法登轮任职。船舶管理公司通过向船旗国政府申请并获得了短期的豁免声明。船旗国于2022年9月19日签发了豁免声明,同意该轮从2022年9月22日起可以在没有大副在船的情况下,从上海港开往菲律宾。
船舶在收到该份豁免声明后,于2022年9月19日开航,此时该份豁免声明尚未生效。船方作出早于豁免时间开航的决定造成了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情况的发生。
03公约、法律规定
SOLAS第V章14.1条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各自对本国船舶保持实行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确保船舶从海上人命安全观点出发,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04缺陷纠正及后续处理
缺陷纠正
A轮由于配员不足被滞留后,对该缺陷确认无疑,并再次向船旗国申请换发了新的豁免声明。基于疫情期间船员上下船的实际困难考虑,上海海事局认可了新的豁免声明。在包括该项缺陷在内的全部缺陷复查合格后,该船被解除滞留。
后续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上海海事局对A轮的管理公司给予了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船长给予了柒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05案例思考
船方疏忽或者心存侥幸
A轮船舶未按照船旗国签发豁免声明中明确的生效日期提前开航。可能系:一是没有做好开航前的自查工作,拿到船旗国签发豁免声明后,忽略其中的生效条件。该船在开航后不久就发生了机电故障,直接说明该船没有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二是船方急于赶船期,置国际安全公约要求于不顾,贸然航行。
国际航行船舶人员配置问题需持续关注
在以往的PSC检查活动中,鲜有发现国际航行船舶在人员配备上存在问题的情况。而在本次CIC活动中,上海海事局专班的PSCO已经发现了多起国际航行船舶存在配员不足的情况。
这需要船旗国、船舶管理公司和船舶的共同关注,认真做好船舶监管、安全监管和安全自查等工作,切实履职到位,避免国际航行船舶配员存在问题。
船旗国为何可以豁免船舶配员
SOLAS明确“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各自对本国船舶保持实行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确保船舶从海上人命安全观点出发,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的船员”。这就明确了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系由船旗国制定的。PSC程序中也明确,如果检查官对于船舶的配员存在疑问,需要先行联系咨询船旗国主管当局。
但无论如何,船舶的配员必须保证船舶能够保持有效的值班,符合安全、防污染、保安及劳工等方面的要求。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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