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概况
二 检查状况及开具缺陷
检查情况
2022年10月16日,泰州海事局安检员对“美XX”轮远程检查时发现,该轮油泥舱设置了至油污水舱排放接头,且该轮油泥舱排放管路与油污水舱排放管路共用标准排放接头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
机舱舱底管系布置图
机舱管系布置图中红色圆圈标识的BAV54和BAV55为管间盲板。当盲板盲封时,机舱油泥柜污油泵出口端正常情况下有3路出口,第一路通往舷外标准排放接头(黄色),第二路通往焚烧炉(蓝色),第三路与油水分离器的污油排出端相连通往油污水舱(绿色),这种情况下油泥柜和舱底水系统并没有连接。当盲板BAV54和BAV55被拆人为拆卸之后,油泥与舱底水系统相通(红色),混合后可驳至油污水舱或共用舷外标准排放接头管路(黄色)。
安检员认为,BAV54和BAV55这种管间盲板的设计的有效性易因船员人为操作而丧失,无法从设计上有效避免残油和油污水管路相通,管路设计存在问题。安检员第一时间将上述缺陷向船东和船检机构反馈,他们对此并无异议。
缺陷开具
1.缺陷代码:1722
缺陷描述:油泥舱设置至油污水舱及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接头
处理意见:99(2023年8月12日年度检验前纠正)
2.缺陷代码:1720
缺陷描述:该轮油泥舱排放管路与油污水舱排放管路共用标准排放接头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将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
处理意见:99(2023年8月12日年度检验前纠正)
3.行动代码:70(通知船舶检验机构)
三 法规要求
对油泥舱的管路,主要依据MARPOL公约附则Ⅰ第Ⅲ章第12.3.3条;国内《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第5篇第1章12.3.3条基本引用了MARPOL公约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残油(油泥)舱不应设置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接头,但:
1.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设有手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后续视觉监控,或设置替代布置,但该布置应不直接连接舱底水排放管系;
2.油泥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水管路可连接到引至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管路;两个系统到引至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可共用管路的连接应不允许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
(二)追溯条款:201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首次换证检验符合本条3.3规定。
四 分析及建议
√1.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管路要严格按照公约、法规和入级规范要求设计、建造。本案例中,可以通过拆除BAV54或BAV55所在连通管路,或者用单向阀更换BAV54或BAV55满足法规要求。
√2.除非满足公约和法规要求,船舶油泥舱禁止设有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接头,避免残油、油渣与机舱油污水混合。
√3.安检员对船舶实施现场检查时要加强敏感意识,注重对管路图、防火布置图、消防控制图等船舶资料的审查,结合管路实际构造与走向,及时判断存在的缺陷,涉及船检部门的,应及时通知并跟踪缺陷的整改情况。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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