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22年8月12日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涉及海事行政处罚事项11个。
取消!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
罚款事项取消后,海事管理机构将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和监管。请各位船员时刻关注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证件的状态,保持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调整!
下调4个海事行政处罚事项
罚款数额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对内河交通运输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对船长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簿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下调2个海事行政处罚事项
罚款起罚数额
对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行为中轻微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1个海事行政处罚事项区分违法
情形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对内河交通运输中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调整后的海事行政处罚事项罚款数额,待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后确定。《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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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h.msa.gov.cn/tsjy/index.jhtml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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