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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不足”,这艘船涉及8项重大船检质量缺陷!

一、检查概况:

2022年6月17日福清海事处对2017年安放龙骨的集装箱船“学友**”轮开展FSC检查,查处缺陷23项,其中滞留缺陷10项,其中涉及安徽省**船舶检验局的船舶检验质量缺陷9项,重大船舶检验质量缺陷8项。该处执法人员要求船方针对涉及重大船舶检验质量的8项缺陷整改后,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2022年6月26日船检机构验船师登轮开展临时检验,并出具了缺陷纠正完毕的临时检验报告,6月27日该处执法人员依船东申请对该轮开展安检复查,确保所有缺陷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二、典型缺陷查处情况

缺陷一(涉及船检质量)

机舱左、右轻油舱分别与左、右轻油日用柜舱连接管路(驳油)均未设置速闭阀。

图一:油柜速闭阀

法规依据:海11规4篇2-2章1.15.1(2)⑤

缺陷分析:一旦机舱发生火灾、爆炸等情况,并导致该轻油柜驳油管路发生破裂时,船员将无法第一时间靠近该管路上的截止阀进行关闭,进而将造成火势的蔓延并影响火灾扑救。

缺陷二

罗经甲板主桅号灯组无法显示船舶失控状态时的2盏垂直红灯。

图二:红色号灯

法规依据:海11规4篇8章2.3.7 

缺陷分析:如图所示,船舶罗经甲板主桅上的号灯组无法垂直显示两盏红灯表示船舶的失控状态,一旦船舶在夜间、清晨、黄昏等能见度不佳时发生舵机失控、主机故障等船舶失控状态时,将无法第一时间利用号灯提醒过往船舶注意航行避让。

缺陷三(涉及船检质量)

机舱左、右轻油舱及左、右轻油日用舱油位计与油舱连接上下端口阀均无法自闭。

图三:油位计

法规依据:海11/4篇2-2章1.15.1(2)⑥

缺陷分析:机舱中的四个燃油油(舱)柜的油位计在与油(舱)柜上下端口连接处之间的阀均未为普通的截止阀,无法实现自闭,一旦机舱发生火灾、爆炸导致油位计破损时,油(舱)柜中的燃油将会通过油位计不断的流出,而轮机员则无法远程对该阀进行操作关闭,进而将可能导致火势的扩大。

缺陷四(涉及船检质量)

机舱三台发电柴油机燃油隔离阀距右舷发电柴油机(2#)距离小于5m(实测约为4.5m)

图四:三台发电柴油机的燃油隔离阀

法规依据:海16修改通报/4篇2-2章1.15.1(2)⑫

缺陷分析:因该轮三台发电柴油机均为同一供油来源,且三个柴油机的燃油隔离阀均集中在机舱发电柴油机安装平台的右舷,隔离阀操作位置距离最近的2#发电柴油机为4.5m(如图4所示),明显不满足法规的要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船员如果要对隔离阀进行操作(如图五:机舱发电机燃油隔离阀布置所示),则必须通过2#发电柴油机旁边的通道(图六中的红色箭头所示为通道)才能达到操作位置,这就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2#发电柴油机自身发生火灾,船员能否按照红色箭头所示通道安全抵达燃油隔离阀所在位置进行操作?

图五:机舱发电机燃油隔离阀布置

目前国内的船舶检验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均未对此进行定量的标准,只是有原则性的要求“隔离装置不应影响其它发动机的工作,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因此在实践中,船东、验船师、船厂、海事执法人员基于各自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的不同,可能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利于船舶技术法规的实施。

缺陷5(涉及船检质量)

机舱两台主机柴油机燃油隔离阀距各自柴油机距离均小于5m(实测约为1m)。

图六:左舷主机燃油隔离阀距离主机约为1m

法规依据:海16修改通报/4篇2-2章1.15.1(2)

缺陷分析:该轮机舱左、右舷分别部署了主机柴油机,使用的供油来源为左、右两个轻油日用柜;可由于两个日用轻油柜共用了同一段供油管路(如图七所示),客观上使得两台主机相当于使用了同一供油来源。因此,两台主机的燃油隔离阀操作位置应符合海16修改通报/4篇2-2章1.15.1(2)的要求。

图七:左、右舷两台主机的燃油供给管系图

缺陷6(涉及船检质量缺陷)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私接至排舷外管,未按图纸设计通往污水盘。

图八: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路私接至排舷外管

法规依据:海20规5篇5章5.1.3.1 

缺陷分析:尽管该轮是2017年安放龙骨,但海20规在制定时吸纳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018年7月1日实施)强制性国标的要求,明确已经投入营运的船舶应不迟于2020年12月31日满足海20规5篇5章章的规定,对现有船舶具有追溯性。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中溢流管按照《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系原理图》的设计原本是应该接至污水盘的(如图十所示),实际该管路被擅自接至排舷外管(如图九所示),则客观上存在船舶通过该管路排放未达标生活污水的可能,如果安检时发现私接管路上的截止阀已经开启,则在缺陷处理时除了开具30(滞留)-70(通知船检机构),还应开具99(行政调查),进一步核实船舶是否存在非法排放的行为。

图九:该轮经船检核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系原图》部分截图

缺陷七(涉及船检质量缺陷)

机舱油水分离器筒体存在私接至舷外排放管路。

图十:油水分离器一级分离筒上私自接了一根固定管路至排向舷外的海水管路

法规依据:海11规5篇2章2.7.1

缺陷分析:该轮配备的油水分离器为符合MEPC.107(49)技术标准,含有三级分离筒,检查中发现该设备的一级分离筒上私自接了一根固定管路至排向舷外的海水管路(如图十所示),在客观上存在使用该管路(图中红色箭头所示)排放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完毕、也未经15ppm报警装置检测的未达标含油舱底污水的可能。实际检查中该轮机舱因只使用轻质柴油,机舱整体油污较少,且该轮油类记录簿中有经常性的污油水接收证明,因此未启动行政调查。后续该轮在缺陷整改拆除该私接管路时,执法人员在管路内壁也未见明显油污。

缺陷八(涉及船检质量缺陷)

船艏主甲板生活区一层所有(4个)窗口的面积均超过0.16㎡(实测约为47cm*55cm),且均未安装风雨密关闭和坚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图十一:主甲板生活区一层靠近货舱端壁上的4个窗面积均超过0.16㎡

法规依据:海11规3篇2.13.2 、2.13.4 、2.13.7

缺陷分析:该轮为艏楼船型,即驾驶台、生活区等上层建筑在船首部的船型,检查时发现生活区一层在靠近货舱区域的端壁上安装了4个面积均超过0.16㎡(实测约为0.25㎡)的窗(如图十一),窗的安装位置属于法规定义的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且该生活区内含有通往下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处所)的开口。当船舶遭遇恶劣海况时,该区域的窗缺乏窗盖的强力保护,将可能发生海浪冲破窗玻璃后涌入船舱,进而导致船舶稳性破坏、船毁人亡的事故。因此该区域应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只能设置舷窗,即面积不超过 0.16 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且舷窗应装设能风雨密关闭和坚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缺陷九(涉及船检质量缺陷):

船舶驾驶台配备了两台带DSC功能的VHF,与船检证书中只记载一台的情况不一致。

图十二:船舶船检证书中VHF配备记载与驾驶台实际配备情况

法规依据:海11规1篇2章5.3

缺陷分析:海船根据实际营运需要,一般都会选择配备两台及以上的VHF设备。检查中发现该轮在驾驶台实际配备了两台带DSC功能的VHF设备,与该轮船检验证书中记载的VHF数量不一致(如图十二所示)。船舶擅自增设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同时该设备电路、天线布置、功能等是否满足相关船舶检验法规要求也未经船检机构检验核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工作建议

本案例中的上述缺陷涉及到消防、防污染、船体、无线电等多个方面,经与船方核实,都是在船舶建造完成时就已经存在,反应出该轮的船舶检验质量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这些船检质量问题不仅给船舶船员人生财产、水域环境本质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后续的整改也将直接削弱集装箱船舶运输装卸、运输效率高、停港时间短的优势,大幅提高船东后期整改的综合成本。现结合目前福州海事部门开展的船检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01建议海事执法人员应持续保持对船舶检验质量的关注,对建造、营运船舶的检验质量要加强监督力度。针对建造船舶检验质量监督,要向船东、船厂、船检部门等做好交流宣贯工作,在船舶申请第二阶段重要日期(建造完工日期)确认时,以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为切入点,加强对检验质量的监督,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船检部门,加强与船检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发力减少船舶“先天不足”的隐患;针对营运船舶,海事部门应加强业务学习交流,对于常见的检验质量缺陷应加强总结梳理,应结合船舶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抽查,可适时与船检部门开展营运船舶检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双同步工作,共同夯实船舶本质安全基础。

02建议船东、船厂等加强相关海事法规的学习。船厂应严格按照既定的船舶详细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确有变动需求时,应与船检部门加强沟通,依法进行变更;船东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杜绝未经船检许可,对船舶防污染等关键设备进行更改的行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03建议船检部门严格落实《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等法规要求,对消防、防污染、船体、救生等关键设备的检验严格把关,严格落实船舶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针对海事部门通报的问题,要积极进行分析整改,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提升船舶检验质量。

04针对缺陷4涉及的操作人员前往燃油隔离阀操作位置通道安全问题,建议由上级海事部门牵头广泛征集船检机构、船员、航运企业、修造船厂等相关利益方意见、建议,对是否应对操作人员安全通道距离任何一台柴油机的最小距离进行限制进行研讨(如要求操作人员通道中点应与任何一台采油机保持至少3米的距离),并对海16修改通报/4篇2-2章1.15.1(2)⑫“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提供隔离各自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路的装置。隔离装置不应影响其它发动机的工作,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进行必要的修订或添加注释,以便形成共识,避免法规在实施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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