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灌河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船舶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存在问题,在结合船舶载重线及货物装载专项检查活动指南要求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船舶存在载重线标志勘划与证书不一致、实测夏季干舷高度与证书不一致、货舱通风筒高度不足4.5米未设置关闭装置且多处锈烂同时被电缆线贯穿等多项固有严重缺陷,该轮被滞留并追究船检责任。
一 船舶概况
二 检查概况及法规依据分析
缺陷一
缺陷描述:船舶右舷甲板线长度不足300mm,宽度不足25mm;实测夏季干舷高度为1320mm,与证书中核定的1414mm不符,且夏季载重线上边缘未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中心。
1 缺陷照片:
2 法规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3篇第1章第4.1条、4.2条、4.4条。
4.1 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 4.1 所示。
4.2 甲板线系指长为 300mm、宽为 25mm 的水平线,该线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干舷作相应的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4.4 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在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缺陷二
缺陷描述:前后货舱四个通风筒高度不足4.5米未设置封闭装置,筒体干舷甲板以上部分均被开口贯穿电缆,且支撑处锈烂。
1 缺陷图片:
2 法规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3篇第2章2.8条
2.8.1在“位置 1”或“位置 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
2.8.3在“位置 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4.5m;在“位置 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 2.3m;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装设封闭装置。
2.8.4 除本章 2.8.3 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
三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因为缺陷一涉及载重线标志的重新勘划,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在缺陷纠正后要求船舶检验机构予以出具检验报告;对于货舱通风筒要求船方予以加装风雨密关闭装置,同时对筒体予以修复,保障通风筒的风雨密性。
四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船舶干舷的减小会增加船舶超载初步的判断的难度,保证准确的干舷标志有利于船舶准确把握装载尺度,从而保障船舶具有足够的储备浮力,同时船舶航行中保持货舱的风雨密会进一步减小船舶发生事故的概率。
目前正值载重线及货物装载专项检查期间,建议船舶严格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认真排查船舶固有缺陷并及时整改,不断提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降低船舶因货物积载不当和货舱风雨密问题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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