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检典型案例
MF/HF的NBDP设备故障,拆了当MF用?
01 案例经过介绍
2022年6月6日,安检员对靠泊辖区的某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营运海区为A1+A2+A3,船上实际配备了一台功率为150W的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另加两台移动卫星业务地面站(SES),然而,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格式R)的记录显示,船舶配备一台中频无线电装置(MF),另加两台船舶地面站(SES)。安检员认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格式R)记载的无线电装置与船舶实际配备不符,不符合国际公约及法规有关船舶检验及签发证书的基本要求,随即开具安检缺陷,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并通知船级社。
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SES
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双套设备为VHF 和SES
据了解,该船是巴拿马转籍来的,原来安装有功能齐全的MF/HF,后来NBDP功能故障,考虑到船舶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HF+SES,转籍时是满足国际公约的,后面增配了卫星地面站一台,高于公约要求的配置要求,同时,节约NBDP功能维护成本,在得到船级社同意下,将MF/HF的NBDP设备拆除,同时,把无线电主要系统由原来的MF/HF+SES从“功能上”改为MF+SES。发现问题后,船舶承认证书记载和船上实际配备的设备不一致,联系船级社对证书进行更改。船级社对船舶开展远程检验后,解释说船舶配备的MF/HF没有NBDP功能,但是,可以实现MF的功能,船级社通常做法是MF/HF作为MF在A1+A2海区或A1+A2+A3海区使用,并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格式R)中将中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填写到项目1.2 中频(MF)无线电装置部分。可惜的是,这种填写做法不被安检员认可。后来,船舶给MF/HF重新加装了NBDP功能,船级社通过检验,设备测试功能正常,签发了新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HF,双套设备为VHF+SES。之后,船舶申请安检复查,安检员在核实了证书的签发情况及船舶MF/HF的相关功能和对船员操作性进行检查后,关闭了该缺陷。
船舶给MF/HF重新加装了NBDP
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记载无线电主要系统为MF/HF
02 国际航行船舶无线电设备该如何配备
各海区配置双套设备的主设备一般为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中频无线电装置(MF)、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和船舶地面站(SES),各海区采用双套设备的船舶必须配备的第二套设备如下:
(1) A1海区:
配备1台VHF,不要求在70频道(CH70)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2) A1+A2海区:
a) 配备1台VHF,不要求CH70 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配备1台MF,不要求 2187.5kHz DSC 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3)A1+A2+A3海区:
a) 配备1台VHF,不要求CH70 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配备1台MF/HF或SES,其中,MF/HF无线电装置,如果主设备的接收机具有能在6个MF/HF DSC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接收的功能(外加其它频率也可接受),不再要求仅在6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连续扫描接收的专用值班机,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SES的要求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小提示:该海区的船舶通常配备2台VHF无线电装置,其中1台属于第二套设备,可以没有DSC值班机;1台MF/HF无线电装置,有连续值班机,作为主设备;1台 SES作为第二套设备的配置方案。注意这种配置方案从概念上不能将 SES当作主设备,因为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V章第10.1条的要求,船舶必须另配1台不要求日常通讯功能的MF无线电装置。
(4)A1+A2+A3+A4海区:
a) 配备1台VHF,不要求CH70 DSC连续值班功能,其它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b) 配备1台MF/HF,如果接收机具有能在6个MF/HF DSC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接收的值班功能(外加其它频率也可接受),不再要求仅在6个MF/HF DSC 遇险呼叫频率上扫描连续接收的值班机,其它和作为基本设备的要求一样。如果只是偶尔航行于 A4 海区,也可以用1台 SES替代MF/HF无线电装置。作为第二套设备的 SES 和主设备的要求一样。
最后,根据SOLAS公约和Res.A.702(17)决议,将船舶无线电装置双套配备方案汇总如下表所示:
03 相关建议
本案例中船舶主设备配备VHF+MF/HF+SES,双套设备为VHF+SES,从实际配备上是符合公约要求,甚至是高于公约要求的,问题在于船舶MF/HF缺少NBDP功能,船级社将证书签发为主设备VHF+MF+SES,双套设备为VHF+SES,造成船舶实际配备的无线电设备与证书显示的配备不一致。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比较少有公司生产MF设备,部分航行于A1+A2+A3的船舶用主设备VHF+MF/HF+SES代替VHF+MF+SES,而为了节约成本往往MF/HF未配备NBDP功能,如本案例介绍的情况。那么,这种船舶实际高配了缺少NBDP功能的MF/HF,船舶证书该如何签发呢?这值得我们去思考。
1、对于功能齐全的MF/HF代替MF的证书签发
根据SOLAS公约第4章第10条的规定,若船舶航行于A1+A2+A3航区,用MF/HF代替MF+SES是没有问题的,此时,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格式R)中应记载1.3项 MF/HF,以及3.1项双套设备VHF+SES。而1.2项MF和1.4 项SES应当为空。
2、对于未配备NBDP功能的MF/HF代替MF的证书签发
对于实船配备缺少NBDP功能的MF/HF,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应如何记载,公约未进行明确。然而,不能仅仅凭缺少NBDP功能的MF/HF可以实现MF功能,就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将船舶实配MF/HF记载到1.2项MF 设备部分。因为,这很明显造成证书记载的设备与船舶实际配备的设备名称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MF/HF和MF在发射频率上是不同的,不能简单的视为等同。另外,作为法定证书组成部分的无线电设备记录簿(格式R),其记载的设备明细应实质上符合船上实际配备设备的情况。建议按照本案例中实船配备情况,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还是记载在1.3项 MF/HF,同时记载1.3.1项 数字选择性呼叫编码器、1.3.2 项数字选择性呼叫值班接收机和1.3.3 无线电话,但不能记载1.3.4 项NBDP,同时,进行相应的备注或者另附船级社相关说明。
3、船舶电台执照关于发信机频率记载问题
MF/HF或者MF的发信机发射频率在船舶电台证书中有详细记载,MF无线电话和DSC 应能在1605~4000kHz 之间船舶操纵所需要的若干频率上进行发射,而MF/HF发信机频率范围为1605~27500kHz。若在船舶《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记载MF代替实船配备的MF/HF,尽管在功能实现上问题不大,但是两者的工作频率是不能等同的。因此,会存在船舶电台证书记载船舶配备了MF/HF,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中又不能体现船舶配备MF/HF的实际情况。从这个角度上看,指定的验船师也不能随意签发不能反应实船配置设备的法定《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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