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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分析,80%以上的事故均属人为因素所致,所以,要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就需要对海事故中的人为因素进行预防,即从管理和操纵船舶的人员及管理机构出发,做好现场监督检查,以达到预防的目的。
检查时间:2022年6月至11月
船员现场监督检查由海事现场执法人员通过船舶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开展;
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应结合年审、中期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实施。
/01/ 检查目标
双随机开展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依法加强源头管理,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船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强化船员适任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全力化解人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规范船舶配员和船员履职,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02/ 主要检查对象
1对到港的中国籍国际、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船员开展检查,重点加强对管理级和操作级船员履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其中:对“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3000总吨以下中小型海船、固定航线的船舶在监督检查期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于受疫情等因素确难完成的,可据辖区实际开展。
2对辖区开展外派业务及代理船员申办培训、考试、证书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在监督检查期间内至少覆盖一次。
3对辖区各培训机构、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在监督检查期间内至少覆盖一次。对船员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低于20%或平均通过率低于50%的船员培训机构至少开展2次检查;对身份证+照片核验身份等非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办理健康证明的体检机构要重点严查。
4对辖区海上设施业主(管理人)单位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和持有培训证明情况在监督检查期间内(8月1日前)至少覆盖一次。
/03/ 重点检查内容
1 船员履职活动检查。主要包括船员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航行、停泊、维护保养、应急反应、防污染、特殊要求等职责。
2 船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职业资格检查。主要核查船舶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是否符合任职要求,船员服务资历、在船任职的真实性;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3 船员权益保障现场检查。主要包括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就业协议签订、工资发放、是否超期服务等情况,以及国内沿海航行海船和中国籍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中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4 船员服务机构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从业资质及船员管理系统信息登记,船员管理与服务制度运行,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业务报备,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劳务纠纷处置等内容。
5 培训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对培训机构培训条件规模、体系运行、质量管理等方面实施检查。重点包括危化品、客渡船船员适任与合格证培训教学计划的执行,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资质和教学,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以及学员的出勤等内容。
6 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对体检机构资质、证书签发管理、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打击人未到场的虚假体检、未按规定体检或者未按标准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等造假情形,尤应重点核查身份证+照片核验身份体检的真实性。
/04/
检查缺陷处理
1. 船员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对已经按本方案开展过船员现场监督检查的船舶或船员原则上不再开展。缺陷整改情况的复查原则上由原开展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但对于允许在开航后限定期限内纠正的缺陷,可由下一港或船舶停泊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经核实缺陷已按要求整改合格的,由现场执法人员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关缺陷“处理决定”后空白处签注复查意见、签名、注明检查日期。
发现上一次船员现场监督检查中的缺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中缺陷未按照整改措施要求或未按照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或处罚。
对船舶配员不足、船员任职资历造假等违反海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和船员违法记分程序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开展检查的海事机构通报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船员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对船员任职资历真实性存疑的,现场执法人员应综合比对核查,对于现场核查确存困难的,由现场执法人员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空白处注明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存疑任职资历情况,并将检查报告复印件提交本单位船员管理部门,由船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船员资历延伸核查,对核实确准任职资历造假的,应记入船员管理系统。
对2022年9月1日以后海上设施使用未持有有效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理。
2. 对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对于非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的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在网络上发布非法或虚假代办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等船员服务信息造成侵害船员权益的情况,通报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或相关业务主管的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确认后的课程实施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及易耗品不满足培训要求开班的,以及培训考勤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在船员健康体检和证明签发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发放健康证明、未按要求保存相关档案材料、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明等违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05/ 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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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01-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1-22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20 来源: 蓝盾安检创新工作室
01-01 来源:信德海事网
08-01 来源:蓝盾安检
02-25 来源:阳光安检
06-03 来源:信德海事网
12-31 来源:阳光安检
07-17 来源:CAPT.ZHAO 大新船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