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办法实施三年多以来,仍发现不少船舶因未能及时报送能耗数据受到行政处罚。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近期“鸿xxx”轮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案件。
01案例概述
涉事船“鸿xxx”轮
2021年11月11日,吴淞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鸿xxx”轮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1月16日,两次离港前均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案例详述
2021年11月11日,吴淞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一网通管平台”中的”船舶报告系统”和“船舶能耗统计报告”模块的数据发现“鸿xxx”轮于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1月17日(实际船舶离港时间为1月16日)通过船舶报告系统向吴淞海事局报告出港,“船舶能耗报告管理平台”中未见其航次能耗报告,遂与船员进行核实。根据其《航海日志》记载,该轮于2021年1月13日1140和2021年1月16日2345离上海吴淞海太码头。据船长陈述,由于新接班的船长疏忽,忘记及时对这两个航次进行能耗数据报告因此导致了违章事实的发生。
02责任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船舶能耗数据搜集管理办法》,该船为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适用本《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该船应采用“航次报告”方式报告能耗数据。
经过调查, “鸿xxx”轮船长对船舶能耗数据报送程序不熟悉,工作存在疏忽。该轮经营人安徽xxx船务有限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最终造成违章事实的发生。
03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对“鸿xxx”轮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1月16日,两次离港前均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的违法行为给予安徽xxx船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4经验体会
一、加强宣传。指导帮助船员按照法规要求和操作程序做好报送;同时,督促船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船舶管理,提高认识,增强船员培训和内部检查力度。
二、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纠正,以严格执法促整改。
下一步,吴淞海事局将持续加大船舶能耗数据报送的监管力度,同时多措并举狠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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