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前湾海事处安检员根据《青岛前湾港区内贸集装箱船舶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对应检船“X”轮实施船舶安检时发现,该轮同一供油源的三台发电柴油机供油管路提供的隔离装置不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按程序予以滞留。
据统计,近一年来已有多艘船舶因同样的缺陷在检查中被滞留。这个隔离装置到底该如何设置?法规具体要求又是怎样?下面请跟随小编了解一下:
滞
留
案
例
“X”轮:2009年5月安放龙骨,总吨8100
机舱三台发电柴油机燃油管路均仅在机旁设置旋塞式隔离装置,不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安检员予以滞留。
船方在安检员的指导下将旋塞式隔离装置整改为遥控装置,复查合格后,船舶解除滞留。
前期案例
1
“H”轮 2019年7月安放龙骨,总吨21000, 机舱三台发电柴油机供油管路隔离装置操作处距3号发电机过近。
2
“D”轮 2018年1月安放龙骨,总吨2900,机舱两台发电柴油机供油管路均仅在机旁设置旋塞式隔离装置。
3
“S”轮:2014年5月安放龙骨,总吨2900,机舱两台发电柴油机供油管路均仅在机旁设置旋塞式隔离装置。
整改情况
法规要求
法
规
解
析
国内航行海船“同一供油源的多台发动机设置供油管路隔离装置”的出台背景既在失火时切断了可燃物,又确保了临近发电机的安全可用,其要求始于海04(06修)2006年3月1日起生效,适用≥4000吨的货船;海04(08修)2008年9月1日起生效,对适用范围进行修改,适用≥20m所有国内航行海船;海11(16修)只是对设置方式进行再说明。
上述的X轮、 D轮 和S轮均仅在机旁设置了旋塞式隔离装置,只能机旁就地操作,明显不符合“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的要求。
H轮将隔离装置设置在远端,虽然1号和2号隔离装置不小于5米,3号隔离装置为遥控,但是仍不满足“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置操作”的要求,即:若1号和3号或2号和3号同时起火,该位置均因距离1号太近而易受到失火影响从而无法靠近操作,同样不满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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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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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A船2007年6月安放龙骨,3000总吨,B船2006年1月安放龙骨,5000总吨,需要如此设置?
都不需要,但是若A和B分别在2008年9月1日和2006年3月1日后更换发电柴油机,则都需要设置。
我司C船2008年1月,5000总吨,两台发电柴油机分别由两个独立的油柜供油,需要如此设置?
不需要,此情况为不“同源”可通过关闭各自油柜速闭阀来实现。
海事提醒
01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法规要求批准图纸并在各检验节点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检验质量负责。
02船舶建造方应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建造船舶并对建造质量负责。
03船管公司强化法规培训,及时自查船舶关键性设备布置,针对不符合项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04注意不少于5米的设置是对任何一台发动机的距离不少于5米,遮挡保护的区域应有效防护(以至少保护一名操作者为参考),遥控装置做好标识并应定期检查强度、防火及试验其效能。
05机旁旋塞式隔离阀整改时需要动火作业,作业人员须持证,操作符合作业规程,确保安全。
06发电柴油机高温部件做好防火隔热包扎,确保周围清洁无油污及其它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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